浅谈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n22633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民事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的形式,自愿地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的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和解虽然进行了简单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和解的程序、范围、效力等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必须对现行和解制度予以完善,才能发挥和解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民事和解;解决纠纷;民事诉讼
  民事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的形式,自愿地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的方式。一般来说,民事和解主要有两种方式:诉讼中的和解和诉讼外的和解。诉讼中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在法官或者特定的人员的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和解协议;所谓诉讼外的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未起诉至法院,而自行就纠纷或争议协商达成一致,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该规定简单抽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和解的程序、范围、效力没有具体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一、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缺陷
  1.启动的程序不明确
  法律对于民事和解何时可以启动,如何启动以及和解的期限和次数均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对于和解程序的启动、期限、次数做法不一,笔者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发现,我院大多数民事和解案件缺少双方当事人确认同意启动和解程序的材料,这些现象都是法律规定不明所致。
  2.和解的范围不清楚
  诉讼外的和解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所以诉讼外和解的范围是当事人可以行使处分权的全部权利范围,不违反法律和侵犯公共利益即可;诉讼中调解在实践中由于是诉权与处分权的结合,当事人可处分的权利受到限制,但具体范围不明确。
  3.和解的效力有待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第4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在审判实践中,和解协议达成后原告撤诉诉讼终结,若当事人不申请法院确认效力则一方反悔另一方只得另行起诉;而诉讼外的和解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也不排除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得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协议,在事先协商和解之后再向法院起诉。无论是一方反悔造成的累诉还是和解之后的起诉,都是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
  二、对完善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
  1.民事和解的程序
  (1)和解的启动。和解一般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法院同意后启动。但是在双方关系极度恶劣,另一方当事人不愿同申请方协商的情况下,和解成功的可能很小。所以笔者认为一方当事人和解时,法院应当告知另一方当事人或征求其同意,并详细阐明和解的特点、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特别是和解与判决或者调解相比的优势,以便当事人能够权衡利弊决定是否接受和解,从而提高和解成功率。
  在法院判决前,不管诉讼进行到何阶段,诉讼和解都应被允许。上诉后同样可以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生效后,原审判决自然失效。和解不仅适用于审判程序,也适用于执行程序。
  (2)和解的期限。民事和解的期限应当根据诉讼标的和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对于纠纷简单明确,诉讼标的额不大的案件,建议在30日内达成和解,有其他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一个月。不能达成和解的,案件应当转入审判程序,不可反复进行和解。
  2.民事和解的范围
  民事和解的范围是当事人可以处分的全部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诉讼中的和解以化解纠纷,理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所以和解的范围不应仅包括诉讼标的,还可以涵盖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问题。除此之外,笔者认为不适用民事和解的纠纷有:1.与身份关系有关的确认之诉。因为身份权是法律赋予的,不具有任意处分性。2.一方当事人人数尚不确定的共同诉讼。
  3.民事和解的效力
  当事人达成和解合意,协议经法院审查后,记入法庭笔录,当事人确认法庭笔录并签名或盖章时起生效。
  (1)和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次起诉。合法有效的诉讼和解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
  (2)和解协议一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笔者认为原诉讼应当视为自动撤销,无需当事人申请,以避免实践中当事人再行撤诉的麻烦以及因不及时撤诉造成的问题。
  (3)和解是代替审判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所以应当使自愿达成的和解也具有强制力,建议建立和解协议确认制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避免当事人为了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而在自行和解之后再起诉,排除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4.民事和解瑕疵的救济途径
  民事和解协议一经确认即终结诉讼,当事人不得再次就同一事由提起诉讼但无效和可撤销的和解协议除外。笔者认为出现以下4种情况时,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的撤销申请:①和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②和解协议内容或约定义务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③以欺诈、胁迫等方式签订和解协议的。④和解协议的当事人不适格,和解主体与诉讼标的无权利义务关系或和解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其法定代理人未参与和解的。
其他文献
本文建立了包含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微电网能量管理模型,充分考虑电动汽车到达与离开时间的随机性,针对光伏及负载功率预测的不确定性,利用鲁棒优化的方法进行处理。对于因为电
回 回 产卜爹仇贱回——回 日E回。”。回祖 一回“。回干 肉果幻中 N_。NH lP7-ewwe--一”$ MN。W;- __._——————》 砧叫]们羽 制作:陈恬’#陈川个美食 Back to yield
摘 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部署。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党组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在深入推进自身反腐倡廉工作中积极运行教育、管理、督查、引领四项机制,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让党员干部不敢、不能、不愿腐败。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反腐倡廉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完全符合党要管党、
“春眠不觉晓,处处闻啼鸟。夜来风雨声,花落知多少。”在清幽典雅的古曲中,我和孩子们一起吟诵着这首流动婉转的《春晓》,幻妙之音不绝于耳,如烟似梦,萦绕心头……“美”,是
期刊
摘 要:增强组织纪律性是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的问题,如何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是新形势下必须探讨的一个问题。笔者通过工作经历,加以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组织纪律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是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突出强调的问题。重视增强组织纪律,是维护中央权威、落实十八大精神
摘 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制度,关系到人们的衣食住行,当前我国的城镇化建设不断的推进,人们对于建筑权利的关注度不断的增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可以明确土地资源的归属问题,避免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之中出现的一系列争端问题,因此,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主要阐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意义和概念,并详细的分析了其基本特征和内容,最后针对我国所有权现状,提出了几点完
一、水冷却系统对感应加热设备的作用 锻造工业的感应加热设备中,变频装置的晶闸管等半导体器件、电抗器、炉体的感应器线圈、汇流母排、水冷导轨、水冷电缆以及电热电容器等,
本文就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进行了论述,并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数据,结合各类材料,概括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成因,对症下药,总结概括出了预防未
摘要:历来,国际法学界对于这样一个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地位的问题,一直没有定论,学者们先后提出了“二元论”、“一元论”、“自然协调论”等诸多观点,这些理论虽有其合理的部分,但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近年来,有学者在充分吸收以往学说合理成分的基础上,从利益协调的视角来考察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并得出“利益协调论”的观点,也有学者从法哲学的角度思考,独辟蹊径,提出“法律规范
随着社会发展呈现多元化趋势,使得我国人民的心理健康也出现各种新情况与新特点,这便是新时代之下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原因。新时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方法应在新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