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事学新发展”还是“伦理批评新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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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叙事伦理”逐渐成为时髦词汇,走俏于中西文论界。但由于具体语境的规约,中西学者各自强调叙事伦理意涵的一端:布斯等西方学者在“叙事学新发展”的意义上,侧重叙事机制的分析;刘小枫等中国学者则在“伦理批评新道路”的向度上,偏重伦理意涵的阐释。这两种理解和运用方式有其具体历史语境的合理性和不可否认的学术意义。但设若跳出中西文化语境的制约,从文论自身的逻辑类型及其历史发展的高度来看,中西学者对叙事伦理的阐述,其实均未触及它所潜含的真正价值:两种文论类型也即伦理批评和形式批评有机结合的综合化发展趋势。
  关键词:叙事伦理;叙事学新发展;伦理批评新道路;理论价值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9)07-0097-04
  
  一、“叙事伦理”的提出与运用
  
  近年来。“叙事伦理”逐渐成为时髦词汇,走俏于中西文论界。有人认为,西方叙事伦理的提出与1980年代的“伦理转向”和“叙事转向”不无关系:“‘伦理转向’是西方20世纪80年代后人文研究领域内的一个重要话题,它和‘叙事转向’几乎同时发生,于是,二者的结合。即‘叙事伦理’成为热门研究话题便不难理解。”事实上,将叙事与伦理结合起来,探讨叙事过程的伦理意涵的做法,早在古希腊时代就已开始。亚里斯多德在其《诗学》中对“卡塔西斯”概念的运用,就是一种将戏剧的叙事与伦理相结合的批评模式了。不过,尽管将叙事与伦理结合起来的做法从亚里斯多德就已开始。但真正以叙事与伦理的关系为自觉的研究对象并打出叙事伦理的旗帜,仍然是叙事学兴起以后的事,尤其是与布斯和费伦等人的探索紧密相关。
  布斯在《小说修辞学》的最后一章中说,“我们无法将道德问题看作与技巧毫不相关而置之不谈”,“我坚信。当今绝大多数小说家——至少是以英文写作的小说家——都感到艺术与道德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当人们的行动被赋予形式,创造出一部艺术作品的时候,创造出来的形式就永远脱离不了人的意义。其中包括每当人行动时就暗含于其中的道德判断”。这种将小说修辞的方式和技巧与道德和价值联系起来,而非看成是单纯的所谓形式的作法,事实上提出了后来进行叙事伦理分析的理论框架的萌芽。1988年布斯出版《我们的伴侣:小说伦理学》继续沿用了早期“作者—隐含作者—叙述者—受述者—隐含读者—读者”的修辞学模式,但将这一模式完全伦理化了。布思就这样从小说修辞学上路。正式来到了叙事伦理的大广场。1990年哲学家诺斯鲍姆出版《爱的知识》,从哲学视角出发,认为虚构叙事以其具体性和感性力量为伦理研究提供了一般哲学研究中无法找到的有价值的工具。此种认识与《我们的伴侣》一书中小说伦理的修辞研究方法不谋而合。
  布斯、诺斯鲍姆之后,从修辞角度探讨叙事伦理并产生较大影响的是美国学者詹姆斯·费伦。他坦诚他的方法深受诸如“布斯等修辞理论家的影响”。强调叙事不仅仅是形式技巧,而且是“作者向读者传达知识、情感、价值和信仰的一种独特而有力的工具”。对叙事伦理研究颇有贡献的另一人物是纽顿。他的《叙事伦理》一书对叙事伦理进行了全面的理论梳理,扩大了叙事伦理研究的影响。“时至今日,虽然还有不少批评家拒绝考虑伦理问题,但越来越多的批评家承认存在小说伦理。J.M.库切2003年获诺贝尔文学奖之后,很多评论均公开宣称库切赢之无愧,尽管其作品中有不少令人感到压抑的片段,但是其作品帮助我们改进了在这个充满不幸的世界上,回应各种残忍和苦难的方式。与20世纪50年代强调‘纯粹’、‘诗意’的批评家不同。当今大多数批评家都承认(有些仅仅是默认)伟大的小说可使我们在伦理上受益——除非我们加以误读”。
  就在西方学者对叙事伦理的探讨日益深入并产生广泛影响的同时,中国学者也打出了叙事伦理的旗号。1999年,主要从事哲学研究的刘小枫在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沉重的肉身:现代性伦理的叙事纬语》一书,“这是汉语学界研究现代性叙事伦理的第一部著作”此书“引子”首次对叙事伦理学概念进行了精彩界定:“叙事伦理学不探究生命感觉的一般法则和人的生活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观念,也不制造关于生命感觉的理则,而是讲述个人经历的生命故事,通过个人经历的叙事提出关于生命感觉的问题,营构具体的道德意识和伦理诉求。”
  刘小枫并非文论界人,其目的也并非进行文论话语的创新,但这一哲学随笔式的界定。却被文论界尤其是现当代文学批评界广为引用。较早将刘小枫的理论界定运用于中国当代文学的实际批评并取得成功的是谢有顺。他的《铁凝小说的叙事伦理》发表于2003年,于正式进入铁凝小说的具体解读之前,“重点加强了对叙事伦理的论述”。他的理论论述基本上采自刘小枫有关叙事伦理学的看法。此文的价值不在论述的出彩,而在于为如何将叙事伦理运用于当代文学批评实践作了成功的示范。据笔者对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搜索统计,发现在标题中直接冠以“叙事伦理”字样的文章,自2000年以来具有明显的越来越多的趋势。2000-2004年的5年间,总共才8篇;2005年就增至10篇;2006年12篇;2007年18篇;2008年18篇。这些文章,除少数几篇是承续了布斯、费伦等人的话语系谱之外,其余均是沿袭刘小枫和谢有顺的精神脉络。
  有趣的是,刘小枫和布斯等中西学者虽共用叙事伦理一词,其差异却远远大于相似。二者之相似乃是建基于同一个基本事实:叙事文本具有改变现实生活的非同寻常的伦理效果。布思说:“一些人可能会为我对叙事伦理效果的着迷感到烦恼”,其实只有那些仅关注抽象批评的人才“可以不考虑伦理效果”,因为若“把抽象批评问题放置一边”,则“会发现与作者的融洽交流如何能改变自己的生活”;刘小枫则在讲完“文革”期间的亲身经历之后颇有感触地说:“叙事改变了人的存在时间和空间的感觉。当人们感觉自己的生命若有若无时,当一个人觉得自己的生活变得破碎不堪时,当我们的生活想象遭到挫伤时,叙事让人重新找回自己的生命感觉,重返自己的生活想象的空间,甚至重新拾回被生活中的无常抹去的自我。……没有叙事,生活伦理是晦暗的,生命的气息也是灰蒙蒙的。”
  
  二、“叙事学的新发展”抑或“伦理批评的新道路”
  
  由叙事的伦理效果提出叙事伦理的命题,这是刘小枫和布思等中西学者共同的出发点,但此后就分道扬镳了,各自走向了叙事伦理意涵的一端。从逻辑上说,叙事伦理作为一个合成词汇,由于强调重心的不同,最起码会有两种不同的解读。一是强调伦理,着重分析文本伦理意涵的内容与性质,这样,叙事就是一个形容词,仅是对文本对象类型的限定,它意味着探讨的是叙事文本而非其它,比如理论文本、抒情文本等;二是强调叙事,注重挖掘叙事过程本身的伦理意涵,这样叙事就是一个动名词,强调一种过程,一种角度,是对探讨的人点的限定,它意味着是从叙事而非主题或内容的层面进 入。
  布思等人走向的是叙事伦理意涵的“叙事”一端。他们重在追问“伦理效果是如何造成的”、“是什么机制造成了我们在阅读叙事文本前后感觉的变化”?朝此走下去,便是对造成伦理效果的叙事机制的分析。从修辞的角度进入叙事伦理分析的费伦,一方面认为,叙事不仅是纯粹的形式技巧,而且是伦理交流的工具,“叙事的目的就是传达知识、情感、价值和信仰”,“当我谈论作为修辞的叙事时”,指的就是“要求我们的认知、情感、欲望、希望、价值和信仰全部参与的过程”:但另一方面他也说,在重视价值、伦理、信仰交流这一“更大的兴趣范围内”,他“特别感兴趣的”还“是叙事的各种因素(即人物、事件、背景、叙事话语),也感兴趣干技巧、形式、结构、文类和叙事成规,即它们导致、丰富、干扰、或其他使作为修辞的叙事复杂化的各种方式”。这表明,西方的叙事伦理论者主要分析的其实是造成伦理效果的叙事机制而非其中的伦理价值本身。也难怪,在他们对具体文本的分析中,所多见的是对具体文本叙事机理的抽丝剥茧式的展示,极少对伦理意涵的条分缕析。
  与布思等西方学者不同,刘小枫、谢有顺等人走向了叙事伦理意涵的伦理一端。他们对叙事机制并不感兴趣,而主要偏向于文本中伦理意涵的内容及其性质的阐发。在前引刘小枫有关叙事伦理的界定,就始终着眼于叙事伦理和普通伦理的对比。叙事作为一个定语,限定的并非形式和历史、人本或者说内部研究和外部研究的区别,而是文学与非文学的区别,是感性与理性的区别。个性与普遍性的区别。这与其说是对叙事伦理的内涵的概括,不如说是对叙事伦理与普通伦理相比而言的特征的描述。《沉重的肉身》的主体部分,也重在通过对几部西方现代叙事文本的六经注我式的解读,阐述个体自由伦理和人民伦理的存在,及其区别与联系,明显“存在厚‘事’薄‘叙’、扬‘个体伦理’抑‘集体伦理’的偏向”。谢有顺将刘小枫的叙事伦理略加阐发后,运用于具体的实用批评,对叙事伦理概念的运用与传播提供了范例。但从批评的实践来看,仍是伦理的探讨多于叙事的分析。
  也就是说,目前学界对叙事伦理的使用,其实存在两种话语模式:一种侧重于叙事的分析,一种侧重伦理的阐释。前者以布斯等西方学者(也包括少数研究西方文论的中国学者)为代表,后者则以中国学者刘小枫等人为旗帜。那么,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异呢?
  在西方,布斯、费伦等人对叙事伦理的提出,其实是叙事学理论自身寻求发展、创新、变异的结果。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红极一时的叙事学,作为形式中心主义文论的组成部分,继承了新批评派“感觉谬误”和“意图谬误”的极端观念,完全切断了文学文本与外部社会历史语境和人的关系,文学仅仅被视作一种固定不变的结构的展现,这引起了一批学者的不满。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文本中心主义的叙事学遇到更大危机,叙事学要获得新的发展,就必须超越原有的局限,寻求新的发展方向。在此风气中。包括叙事伦理学在内的所谓后经典叙事学应运而生。正因为此,部分研究西方文论的中国学者,甚至提出叙事伦理概念的布斯、费伦本人,都将叙事伦理的本质看作是“叙事学新发展”的范畴。在此视野中,对叙事伦理的分析,重叙事而轻伦理也就不难理解了。
  刘小枫和谢有顺等人与西方学者反其道而行之,重伦理而轻叙事,是因为有着与西方完全不同的历史语境。刘小枫的《沉重的肉身》所出示的每一篇西方故事的纬语后面,几乎都隐现着20世纪以来中国文学乃至思想史的投影。如《丹东与妓女》中丹东与罗伯斯庇尔的伦理冲突,让人想起“文革”期间中国的情形;《牛虻》的解读则让人引发对中国革命小说的重新思考。刘小枫试图解答的,与其说是西方现代思想的伦理谱系,不如说是中国革命话语中“人民伦理”长期压倒“个体自由伦理”以致使个人身体失去了身体曲线的道德困境。谢有顺的本土语境更为切近,那就是1990年代以后中国文学创作中“把身体和日常生活当作写作的全部经验和存在的终极,拒绝精神和灵魂性的事物进入自己的写作,完全取消了写作的伦理性”的弊端。
  刘小枫和谢有顺等人对叙事伦理中伦理一端的强调,表明其所承续的传统是伦理批评而非叙事学。但与传统的伦理批评不同的是,他们不仅借鉴了西方近代人道主义思潮的思想方式,而且广泛吸取了20世纪以后西方现象学和存在主义等人本主义的话语资源。有论者指出,刘小枫和谢有顺等人的叙事伦理批评,其主要意义就在于提供了“伦理批评的一种新的可能性”,预示着“伦理批评的新道路”。
  
  三、叙事伦理的真正价值:叙事学与伦理批评有机结合
  
  由于具体语境的规约,中西学者各自强调叙事伦理意涵的一端,或在“伦理批评新道路”的向度上,偏爱伦理的阐发,或在“叙事学新发展”的意义上,侧重叙事机制的分析,自然具有不可否认的历史合理性和巨大的学术意义。但设若跳出中西文化语境的制约,从文论自身的逻辑类型及其历史发展角度来看,中西学者对叙事伦理的阐述,其实均未触及它所潜含着的真正价值。
  古今中外,有关文论的类型划分五花八门。影响最著者应是韦勒克的“两分法”和艾布拉姆斯的“四分法”。韦氏“两分法”将文论分为内部和外部研究两大类型,前者以“解释和分析作品本身”为“出发点”,后者则从“文学的背景、文学的环境、文学的外因”切入。艾氏“四分法”是以文学四要素为依据。将文论话语分成作者中心、读者中心、作品中心、世界中心四种。这两种划分方式,因为简明新颖,极大地刷新了人们划分文论类型的思维和视野,产生了广泛影响。但是,任何理论有洞见,也必然会有盲视。这就像“我们依据不同的定义来绘制同一领域的版图时,结果也将是不同的,正如有关同一地区的地形图、政治图和人口图之间各有不同一样。这些地图的每一张都因不顾现实的其它各个方面而揭示了其某一特定方面”。韦氏“二分法”和艾氏“四分法”,在照亮文论史上许多暗区的同时,又遮蔽和模糊了另一重要的文论传统:人学文论。人学文论是指以人为中心,着力考察文学与人的关系,强调文学鼓舞人、影响人和塑造人的功能和价值的文学理论和批评。亚里斯多德的“净化”说,孔子的“诗教”说,可说分别开启了中西人学文论的先河。但在两分法与四分法中,这一源远流长的文论传统却没有立足之地。
  考虑到人学文论的客观存在,与其仍取“两分”或“四分”法,还不如采取文本中心、人学中心、世界中心的“三分法”。文本中心与韦氏的内部研究、艾氏的作品中心完全一致;世界中心则与艾氏的世界中心相同。这一模式,加进了被“两分法”和“四分法”所忽视的人学论视角,相对来说更有涵括力,更有利于全面准确把握文论发展的历史脉络和逻辑联系。
  揆诸历史,可以发现,20世纪后半叶之前,无论中西,其文论史都是一部三种类型的文论或并行不悖、或此消彼长、或前后相继的历史。就西方来说。20世纪之前,主要是人学论文论和世界论文论相互交替的历史。 古希腊柏拉图的“理念论”、亚里斯多德的“净化”说分别是世界中心论和人学中心论文论的源头,到中世纪主要是世界中心论占主导地位,而文艺复兴时期则是人学中心论,近代的启蒙主义和浪漫主义基本上属于人学中心论文论,现实主义和自然主义文论则大体属于世界中心论。20世纪之后。世界中心论和人学中心论继续发展,但形式中心论异军突起,形成三足鼎立的态势。中国古典文论中,人学中心论和形式文论比较发达,世界中心文论相对欠缺。浩如烟海的诗话诗论等,浸润着深深的人学痕迹和形式探索。明清之际的小说评点学,还形成了“一种深含中国文化意蕴”且具有“文本中心”倾向文论体系。至于世界中心论文论。主要体现在某些考据式的文学批评之中。20世纪以后,中国文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以政治化为特色的世界中心文论和以启蒙立场为核心的人学文论分流发展且互为消长,形式文论则直至80年代重开国门之后才蹒跚起步。
  也就是说,到20世纪中后期,无论中西,三大文论类型均已出现。这是否意味着文论发展的终结?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但文论的下一步究竟应该如何发展?却是一个问题!从逻辑上说,能有的三大类型既已出现。意味着新独立的文论类型的出现已无可能。它要继续发展,必然只有两个方向:一是精细化;二是综合化。精细化是指在原有的范式之内进一步深入,综合化则是指两种或三种文论类型之间的结合。这是两种相反相成的趋势。事实上,这两种趋势也确实是20世纪后半期中心文论界的发展态势。叙事伦理作为一个合成式的概念,也是这一综合化发展趋势的表征和标志。它其实表征着人学文论与形式文论相结合的趋势和可能,因为伦理批评属于人学文论的范畴,而叙事学则是形式文论的领域。或许这才是叙事伦理的真正意义之所在。
  既然站在文论类型及其历史发展的高度来看。叙事伦理的真正意义既不是单纯的叙事学的新发展,也不是片面的伦理批评的新动向,而应是叙事批评和伦理批评的有机结合,以及它们所分别代表的形式文论与人学文论综合化的趋势,那么,中西学者都应该顺应这一趋势,自觉推进叙事学和伦理批评的有机结合,从而助推文论的综合化发展。要做到这一点,首先需要中西学者摆脱自身具体语境的制约,切实认识到各自叙事伦理理解的意义与局限。一方面,布思、费伦等人对造成叙事伦理效果的叙事机制的精微分析,刘小枫、谢有顺等人对叙事文本伦理意涵的具体内容及性质的绝妙剖析。分别从两端逼近了叙事伦理这一概念所本来具有的真正含义。但另一方面,不管从哪一头进入,两种叙事伦理的言说,均未抵达这一概念的真正领地。而且,西方叙事伦理论者的探讨,由于始终跳不出形式批评的分析窠臼,其对具体机制的分析,有时甚至到了零碎和繁琐的地步。中国叙事伦理论者,则由于太过重视伦理本身的阐释。不免有过渡阐释甚或自说白话的空疏之感。像刘小枫对西方作品的解读,就具有过于明显的六经注我的色彩。
  其次,中西学者应从各自的优势出发,朝向对方跨进一步,努力实现中西叙事伦理观念同时也是叙事学、伦理学两种文论模式的真正对接。西方学者应从叙事学的理论框囿中摆脱出来,认真吸取无论中西都流传久远的人学论话语资源,并在叙事学的探索中加入对伦理意涵的概括和总结。布斯、费伦等人对叙事伦理的探讨,仅仅是将经典叙事学中“话语”层面的一部分,即“谁来叙述”或者说“叙事情境”的部分伦理化了。事实上,叙事话语的其它部分,如人物的塑造、环境的表现、事件的安排一集中表现为时间的安排、语言文体风格等,也是完全可以伦理化的。如时间安排中的伦理意涵,语言风格中的道德意味,均是叙事伦理可以探讨的领域。像费伦“叙事进程”概念中一个重要方面“不稳定性”,就已注意到了事件本身发展逻辑所可能传递的价值和伦理意味。至于中国学者,则应该认识到,叙事伦理不是仅仅针对创作现状而发的权宜性概念,而是进行更大范围内的理论创新和理论综合的需要。对叙事伦理的分析,必须加入精微细致的叙事机制的分析。不仅要指出文本表达的伦理意味“是什么”,更要指出它究竟是“怎么样”被表达的。
  可喜的是,已有学者走在叙事学和伦理批评自觉结合的道路上了。王鸿生为《叙事与价值》一书所作序言就明确认识到了“如何克服叙事批评与价值批评相分离的困境,如何从学理上探明叙事因素与价值要素之间相关作用”的问题。伍茂国的《现代小说的叙事伦理》似乎摆脱了他此前将叙事伦理看作是单纯的伦理批评的观点。他按照叙事学有关文本“故事”和“话语”(叙述)两个层面的划分法,提出“故事伦理”和“叙述伦理”的概念并分别探讨了其意涵,表现出综合叙事学和伦理批评的努力。这些都是重要而成功的尝试。我们期待着中西两种叙事伦理话语的对接,期待着叙事学和伦理学的更为深刻自觉且更有力度的融合。
  
  (责任编辑 刘保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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