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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以国务院第493号令公布。该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面规范了生产经营中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与责任。草案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责任,总结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