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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择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进行集体决策,而不能设立股东会,这种制度安排设计不均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的资本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使集体决策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理论上必须认清法人股东的单位意志与相关自然人的个人意志形成过程存在区别,立法上应当规定由法人股东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对重大事项采用会议制形式进行集体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