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准五服以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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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准五服以治罪”是中国封建社会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在礼与法相结合的封建统治秩序下产生和发展的,并对封建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并影响深远。本文阐述了“准五服以治罪”与现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着的本质区别,从而进一步认识封建社会的“准五服以治罪”制度。
  关键词 五服制度 准五服以治罪
  中图分类号:D90-05文献标识码:A
  
  五服制度是中国古代以亲属死亡后为其服丧轻重和时间长短为标志,来表示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制度,后来便成为了确定亲属关系的基本标尺。西晋《泰始律》第一次将“五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称为“准五服以制罪”。 “准五服以治罪”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在此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准五服以治罪”。
  一、“准五服以治罪”的含义
   “准五服以治罪”,是指对待家族范围内的成员犯罪,定罪轻重以亲疏、尊卑、长幼为准,其处罚的严厉程度与亲属之间亲近程度成正比,而亲疏在我国自古以来是以服制来指示的,于是服制成为裁定罪刑的标准之一: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而以卑犯尊者,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若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则服制愈重,处刑愈轻,服制愈轻,处刑愈重。
  《大清律例》关于家庭成员斗殴犯罪作了具体的处理规定:儿子殴打父母(第一亲等),不论有伤无伤,处斩刑。而父母殴打儿子(二亲等),则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殴打儿子致死,若是因为儿子违反父母教令,则判父母杖一百的刑罚;若是父母无故殿打儿子致死,亦仅处以杖六十、徒一年的刑罚。同样,妻子殴打丈夫(一亲等)应杖一百;丈夫殴打妻子(二亲等)却不受罚,除非造成明显的伤残,而且妻子本人向官府投诉,即使是在丈夫殴打妻子致残、妻子又投诉官府的情况下,对丈夫的处罚,仍得比照正常标准减二等(仅杖八十)。弟弟殴打哥哥,即使不造成任何伤害,也要受到杖九十、徒二年半的处罚;但若是哥哥殴打弟弟,则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殴打从堂(表)兄(姐)者(四亲等),应处杖六十、徒一年的刑罚;若是殴打嫡堂(表)兄(姐)者(三亲等),则处刑杖七十、徒一年半。反过来,若是殴打从堂(表)弟(妹)或嫡堂(表)弟(妹),只要不成伤,都不治罪。
  二、“准五服以治罪”产生发展的基础
  “准五服以治罪”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刑事处罚原则,有其产生和发展的根源。它的出现的基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亲亲尊尊的政治统治秩序的必然要求。
  “亲亲”要求在家庭内部要“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是要求在家庭以外的社会之中,即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西周的亲亲尊尊思想正式开启了中国礼教观,从而形成了后世亲疏、尊卑、长幼的差别。特别是亲亲思想,它主要是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的思想原则,从而也成为“准五服以治罪”制度的理论源头。
  (二)儒家思想的发展和兴盛。
  儒家思想倡导礼仪、等级秩序,而有别于法家等以法治国的思想。自西汉中期以来,由于汉武帝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思想日益影响着法律的进程。魏晋以后,进一步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义原则、等级秩序及伦理道德标准,立法活动出现了新阶段。正是儒家思想的发展和兴盛,才得以使五服制度和“准五服以治罪”的出现、发展和兴盛。
  (三)中国古代的“礼法”二元政治格局。
  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结构表现为礼法结合,综合为治的多元综合体系。从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到西汉中期至唐的“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再到宋代之后的“明刑弼教”,中国古代几千年各朝代的法律思想无一不体现了礼与法的结合。而“准五服以治罪”也正是在遵循礼法结合的二元政治格局上以宗族礼法来定刑的封建法律制度。
  三、“准五服以治罪”存在的意义
  “准五服以治罪”是古代家族主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中国古代礼法思想结合的产物。“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对后世影响很大,被隋唐继承,延续至明清。
  (一)维护了皇权和社会统治秩序。
   “准五服以治罪”作为中国古代最基本的法律制度,规范了家族范围内的成员犯罪,确认家族内部这种基于性别、辈分、亲疏程度的不同身份。而这种家族内部的身份差别甚至比一般的社会地位差别更为复杂,家族作为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社会基础,对其家族内部的统治秩序的规范,对整个封建统治起到了奠定基础的作用,从而维护了君权,维持政治、社会秩序,巩固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
  (二)维护了礼法结合的封建法制思想。
  “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现,使法律成为 “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准五服以治罪”是礼法结合的产物,但又反过来了维护了礼法结合的封建法制思想,使礼与法更加紧密地相结合。
  (三)与其他法律制度一起完善了中国古代的家族主义法制。
  “准五服以治罪”是家族主义法中较为晚起的原则。它的程度上的神秘感,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一旦与自己的预期不一致就会产生疑虑,怀疑决策过程存在暗箱操作或有司法腐败之嫌。这一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是因为目前社会公众虽然具备了一定的法制意识,但是仍然缺乏对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司法解释的深入了解,存在疑问在所难免。但是,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释法说理工作不到位,致使社会公众因为不了解而产生不信任。因此,在决策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意程序的公开性,并将程序公开、透明与释法说理相结合,使社会公众能够在充分信任、充分理解的情况下,正确评价检察机关办案工作。二是能否有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取得实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司法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决不能够忽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涉案行业或单位存在的机制性缺陷或制度漏洞,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跟踪督促其整改,达到办一案、防一片的效果,以此赢得社会公众对于检察工作的充分支持。
  三、对政治效果的评价
  “政治效果”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办案,切实履行自身的法律监督职能,对内树立并维护党和国家,以及司法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对外维护国家依法治国的良好形象,服从国家对外交往和斗争的现实需要,以实际行动践行“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理念所取得的实际效果。
  对于办案政治效果的评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能否有效地化解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应当重点考察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能否主动、准确的判断出维稳风险点,并及时制定风险防范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化解。二是能否做到服务大局。检察机关要能够结合不同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有重点的开展工作,具体到案件处理结果上应当体现出不同时期和条件下的不同政策走向。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要努力维护党、国家和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注意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三是能否满足国家在对外交往中的政治需要。当前国际形势非常复杂,外交工作十分讲求策略。在某些情况下就需要司法机关在办理某些类型犯罪案件或某类人犯罪案件时也要讲求策略,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为我国政府在政治上争取主动地位,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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