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住宅权是文明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国有有责任和义务来保障每个人的住宅权的实现,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住宅权的相关理论,在此基础上,基于当前我国住宅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够进一步保障我国公民住宅权的切实顺利实现。
关键词:住宅权;行政法保护;住宅法;问题;措施
一、引言
目前,我国大中型城市房价持续上涨,普通居民已经很难通过个人的能力购买自己的住房,住房问题显然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住宅权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每个文明国家都有义务和责任来保障实现,但是我国当前在住宅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尤其是当前我国《住宅法》还没有进行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在住宅权行政法律保障方面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取探索和解决。
二、住宅权的相关概述
在我国颁布《物权法》之时,有人评论说,公民的住宅权终于有了法律的保障,实际上,这里的住宅权主要是指物权意义上的住宅权。而站在政府部门的角度,通常会说:“只有维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才能切实保障公民住宅权的实现”,而不难理解,这里所说的住宅权,主要是将其作为一种财产权中的所有权来考虑的。而本文认为,住宅权本身并非一个单一的权利,而是突出了综合性质的权利,住宅权是公民对住宅享有的财产权利、因住宅而获得的特定人身权利以及基于住宅而产生的获得国家帮助实现其居有定所的权利的集合体,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三、当前我国住宅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在住宅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问题,首先,缺乏完善的住宅长期发展规划。虽然我国在《物权法》中将住宅权作为一种财产权进行规定,而且还颁布实施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一系列关于住房问题的相关政策法规,但是这些体现更多的是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其约束力还是相当有限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制定一套完善的长期持续的住宅发展规划。其次,我国的《住宅法》立法进程较慢。当前,世界上很多先进的国家都形成了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住房保障体系的基本目标,为住房保障的实现方式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虽然我国颁布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一系列关于住房问题的相关政策法规,但是,其在行政法保护的成分上略显不足,也即是说,我国还缺乏一部专门针对居民住宅权的法律法规,比如《住宅权》,当前,我国正在向着更深层次的法治国家稳步迈进,只有依法可依,才能使每个人的住宅权获得充分保障。
四、加強我国住宅权之行政法保护的实践探索
住宅权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只有认清当前我国住宅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实践探索,以保障这项权利的切实实现,具体来说:
首先,我国需要制定出完善的住宅长期发展规划,从上文的论述也可以看出,一套完善的住宅长期发展规划对于住宅权保护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常情况下,一个完整的住宅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策和计划都要体现出公平性,也即是说公共住房资源能够相对公平地分配;二是长期的住宅计划可以使得大多数人受益;三是要考虑到不同阶层的存在可能会对住宅发展计划带来的复杂化影响。对于当前阶段的我国来说,制定住宅长期发展计划时,需要和经济周期发展计划相适应,分阶段制定目标和计划,在对不同社会阶层的政策目标群进行有效群分,将解决住房问题作为重点目标,并将其体现在《住宅法》的条款中,当然,为了保持《住宅法》的相对稳定性,所制定出来的发展计划也需要有着相对的恒定性,从而增加二者的协调性。
其次,还要加快制定我国《住宅法》的立法进程。住房,作为一项基本的民生问题,是每个文明国家都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因此,需要将公民的住房保障作为国家的一项法律义务建立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而这种法律制度的保障是公民取得、实施和保护住宅权的重要依据,因此,需要加快制定我国《住宅法》的立法进程。而《住宅法》的立法目的可以理解为,为了实现住房这一基本的民生问题,保障每个居民都能够实现“居者有其屋”,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对我国的住宅市场和保障机制进行健全,维护住宅市场的秩序。通过《住宅法》对每个公民的住房这一基本人权用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即使公民在收入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但是也需要享有住宅权,换句话说,就是在法律的保障之下,实现每个人都能够有房柱,同时保障低收入、中等收入的家庭享有住宅社会保障和居住公益性公共住房的权利。
除此之外,以现阶段的国情来看,我国还需要采取措施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居民住宅权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进一步完善。以经济适用房制度为例,政府可以采取措施将其供给过程中各方面的制度进行完善,比如,可以通过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加强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度,保障经济适用房制度可以真正起到应有的效果。而针对廉租房制度来说,政府要将重点放在对资金和房源相关的具体制度建设上,并扮演好政府在康租房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角色,使其真正能够在保障人们的住宅权方面发挥作用。
五、结束语
总之,住宅权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来说,有责任和义务对其进行保障和实现。而本文对当前我国住宅权的行政法律制度保障方面进行研究发现,仍然比较薄弱,因此,需要在制度层面和意识层面上等进行加强,以强化行政法对住宅权的保护作用。当然,我国近些年也在不断尝试住宅权保护相关的保障措施,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等,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有效缓解了当前的住房压力,都体现了政府对住房这一基本民生问题的重视。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在住房制度方面的进一步改革,公民的住宅权一定可以获得更好的保障和实现。
参考文献:
[1]孙晓臣.论公民住宅权[D].山东大学,2007.
[2]肖泽晟.我国住宅权行政法保护缺失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2006,01:43-50.
[3]孙宪忠,常鹏翱.论住宅权的制度保障[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02:69-87.
[4]纪双兰.公民住宅权的宪法价值及其保障[D].黑龙江大学,2009.
[5]肖泽晟.论我国住宅权国家赔偿制度的构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02:52-55.
[6]欧爱民,宋迎娟.住宅权宪法保障的类型化分析——比较法的视角[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1:58-63.
[7]孙宪忠,常鹏翱.论住宅权的制度保障[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02:69-87.
关键词:住宅权;行政法保护;住宅法;问题;措施
一、引言
目前,我国大中型城市房价持续上涨,普通居民已经很难通过个人的能力购买自己的住房,住房问题显然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住宅权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每个文明国家都有义务和责任来保障实现,但是我国当前在住宅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尤其是当前我国《住宅法》还没有进行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在住宅权行政法律保障方面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取探索和解决。
二、住宅权的相关概述
在我国颁布《物权法》之时,有人评论说,公民的住宅权终于有了法律的保障,实际上,这里的住宅权主要是指物权意义上的住宅权。而站在政府部门的角度,通常会说:“只有维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才能切实保障公民住宅权的实现”,而不难理解,这里所说的住宅权,主要是将其作为一种财产权中的所有权来考虑的。而本文认为,住宅权本身并非一个单一的权利,而是突出了综合性质的权利,住宅权是公民对住宅享有的财产权利、因住宅而获得的特定人身权利以及基于住宅而产生的获得国家帮助实现其居有定所的权利的集合体,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三、当前我国住宅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在住宅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问题,首先,缺乏完善的住宅长期发展规划。虽然我国在《物权法》中将住宅权作为一种财产权进行规定,而且还颁布实施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一系列关于住房问题的相关政策法规,但是这些体现更多的是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其约束力还是相当有限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制定一套完善的长期持续的住宅发展规划。其次,我国的《住宅法》立法进程较慢。当前,世界上很多先进的国家都形成了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住房保障体系的基本目标,为住房保障的实现方式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虽然我国颁布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一系列关于住房问题的相关政策法规,但是,其在行政法保护的成分上略显不足,也即是说,我国还缺乏一部专门针对居民住宅权的法律法规,比如《住宅权》,当前,我国正在向着更深层次的法治国家稳步迈进,只有依法可依,才能使每个人的住宅权获得充分保障。
四、加強我国住宅权之行政法保护的实践探索
住宅权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只有认清当前我国住宅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实践探索,以保障这项权利的切实实现,具体来说:
首先,我国需要制定出完善的住宅长期发展规划,从上文的论述也可以看出,一套完善的住宅长期发展规划对于住宅权保护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常情况下,一个完整的住宅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策和计划都要体现出公平性,也即是说公共住房资源能够相对公平地分配;二是长期的住宅计划可以使得大多数人受益;三是要考虑到不同阶层的存在可能会对住宅发展计划带来的复杂化影响。对于当前阶段的我国来说,制定住宅长期发展计划时,需要和经济周期发展计划相适应,分阶段制定目标和计划,在对不同社会阶层的政策目标群进行有效群分,将解决住房问题作为重点目标,并将其体现在《住宅法》的条款中,当然,为了保持《住宅法》的相对稳定性,所制定出来的发展计划也需要有着相对的恒定性,从而增加二者的协调性。
其次,还要加快制定我国《住宅法》的立法进程。住房,作为一项基本的民生问题,是每个文明国家都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因此,需要将公民的住房保障作为国家的一项法律义务建立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而这种法律制度的保障是公民取得、实施和保护住宅权的重要依据,因此,需要加快制定我国《住宅法》的立法进程。而《住宅法》的立法目的可以理解为,为了实现住房这一基本的民生问题,保障每个居民都能够实现“居者有其屋”,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对我国的住宅市场和保障机制进行健全,维护住宅市场的秩序。通过《住宅法》对每个公民的住房这一基本人权用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即使公民在收入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但是也需要享有住宅权,换句话说,就是在法律的保障之下,实现每个人都能够有房柱,同时保障低收入、中等收入的家庭享有住宅社会保障和居住公益性公共住房的权利。
除此之外,以现阶段的国情来看,我国还需要采取措施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居民住宅权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进一步完善。以经济适用房制度为例,政府可以采取措施将其供给过程中各方面的制度进行完善,比如,可以通过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加强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度,保障经济适用房制度可以真正起到应有的效果。而针对廉租房制度来说,政府要将重点放在对资金和房源相关的具体制度建设上,并扮演好政府在康租房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角色,使其真正能够在保障人们的住宅权方面发挥作用。
五、结束语
总之,住宅权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来说,有责任和义务对其进行保障和实现。而本文对当前我国住宅权的行政法律制度保障方面进行研究发现,仍然比较薄弱,因此,需要在制度层面和意识层面上等进行加强,以强化行政法对住宅权的保护作用。当然,我国近些年也在不断尝试住宅权保护相关的保障措施,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等,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有效缓解了当前的住房压力,都体现了政府对住房这一基本民生问题的重视。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在住房制度方面的进一步改革,公民的住宅权一定可以获得更好的保障和实现。
参考文献:
[1]孙晓臣.论公民住宅权[D].山东大学,2007.
[2]肖泽晟.我国住宅权行政法保护缺失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2006,01:43-50.
[3]孙宪忠,常鹏翱.论住宅权的制度保障[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02:69-87.
[4]纪双兰.公民住宅权的宪法价值及其保障[D].黑龙江大学,2009.
[5]肖泽晟.论我国住宅权国家赔偿制度的构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02:52-55.
[6]欧爱民,宋迎娟.住宅权宪法保障的类型化分析——比较法的视角[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1:58-63.
[7]孙宪忠,常鹏翱.论住宅权的制度保障[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02:6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