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ATM假钞案谈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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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现在国内各大商业银行的ATM网点频发假钞事件,社会公众对此非常震惊,透过该事件,如何从法律责任的视角来探寻商业银行这类特殊企业的社会责任呢?通常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是基础,法律责任是底线。本文所指的商业银行应做广义上的理解,是指除中央银行以外,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营业性银行机构,包括: 储蓄所、信用社等等。
  关键词 ATM假钞 商业银行 社会责任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冯志远,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2级经济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89-03
  一、ATM假钞之惑——究竟是谁之错
  疑惑一:假钞造假技术高超,银行验钞系统落后。随着假钞仿真技术不断升级,许多落后地区的ATM自助取款系统无法适时更新,从而导致ATM假钞的出现。目前在江浙一带发生了多起利用自助存取款机“洗假币”的案件,犯罪团伙通过假造钞票的水印、安全线等技术参数,使得自助存取款机无法识别真伪,导致假币存入机器,假币金额存入犯罪分子的银行账户,犯罪分子随即堂而皇之地提走真币。
  疑惑二:ATM操作系统存漏洞,犯罪分子趁机以假换真。据证实,ATM自助取款机因无验钞功能,在出钞时ATM机器无法完成自动验钞。犯罪分子利用上述漏洞,在ATM机器吐出钱的短暂几秒钟内,将机器吐出的真钞中取出一部分,迅速用等量假钞来代替,使机器误认为没有取钱,将真钞假钞一起回吞,从而骗得替换部分的真钞,如此反复利用机器操作。
  疑惑三:银行员工违规操作,祸及假钞流入市场。按照银行规定:ATM钞票需经机器和人工两个步骤验证,才能入库作为ATM钞票来源,因此是否在人工操作过程中,工作人员为贪图钱财,而用假钞来换真钞?亦或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假钞流入?比如:入柜钞票在员工清点时,恰巧没有将点钞机调节到防伪模式,只是停留在智能或是光检模式的情形,那样有一部分假钞可能检测不出来,就“鱼目混珠”进入了ATM机器。
  二、法律之争:举证不能,老百姓欲诉无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产品提供方在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产品本身的缺陷或漏洞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产品提供方应承担全责。ATM存取款业务属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服务,银行应对其提供的钞票真伪负责,现实情况是,针对商业银行ATM取款机吐假钞之法律救济显得苍白空洞。受害者遇到假钞事件时,通常首先找客服投诉,投诉无果后作报警处理,或一纸诉状递交法院。实际处理情形如下:
  第一,针对投诉的处理方式。银行客服答复往往如此:我们银行ATM取款机是不可能取出假钞的,我们银行有严格的操作规程,所有钞票经机器、人工验钞后才投放ATM取款机。或者说,你取款时是否离开柜员机,如离开的话,我们无法证明此假钞就是从我们这柜员机流出的,你可能在流通过程中,钞票被其他人调换过,因此我们不予受理等等言论。
  第二,针对报警的处理方式。公安机关一般倾向于对数额较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加以处理。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数量较少的假钞案件往往处理过于简单,要么告知金额太少,损失不大,不了了之;要么要求受害者提供证据,或者告知可向法院起诉。而绝大多数案件受害者基于上述情况,无法获得侦查机关公权介入救济的途径。
  第三,针对诉讼的处理方式。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要求受害者举证,困难重重。银行方面只提供打印凭条和取款监控,但打印凭条并不显示所取钞票的票号等内容,取款监控很大程度上受主客观限制,无现实可操作性。如:监控并不能全面识别假钞信息,且针对现金量较大的用户,无法做到取款时在监控前逐一核对钞票真伪,这样做既不安全,也会导致用户在核对钱款期间存款卡被吞等现象的发生。
  三、商业银行ATM假钞之内部原因剖析
  不考虑假钞流入银行的外在因素,单从商业银行的运行管理模式来看,银行自身难以查找假钞来源及信息,因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商业银行一般围绕“效率”与“风险”两个核心要素来展开业务评估,而所谓的监督模式也多数属事后监督与业务检查,很难通过银行系统来对网点业务及时提出预警提示与错误信息反馈,因此,假钞从ATM自助机流出也不足为奇,主要体现在:
  (一)假钞风险防控不到位
  1.反假钞设备落后,未及时更新。虽然自助存取款機的防伪模块可以准确辨别钞票的真伪,但在出现新类型的假币后,基于成本及效率方面的考虑,有些银行未及时升级柜员机防伪模块,或者是反假币设备陈旧,设备不全,客观上造成假钞流入银行又流出银行的后果。
  2.银行工作人员反假币技能考核不到位。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反假货币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实践中,尤其是基层农村信用社等单位,片面强调放贷、吸收存款等业务,忽略了对上岗人员反假币技能及资质的考核,因而出现无证上岗及消极对待反假币业务的办理,导致假币从银行柜台流入后又通过ATM自助取款机流出的现象发生。
  3.反假钞宣传不到位,反假制度执行不彻底。在广大农村欠发达地区,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民众没有接受系统的假钞宣传知识,商业银行往往对假币宣传不积极,人员落实不到位,导致柜台专门从事假币收缴工作流于形式。上级银行也未设置相应的收缴假币的考核任务,奖惩不明,权责不清。
  (二)片面追求效益,忽视交易安全
  1.同样机器不一样的待遇。据透露:自助存款机具备验钞功能,而自助取款机则未配备验钞模块。存款机存进的钱必须经过验证,不能有假币,但自助取款机出钞则不经过验钞这一关。原因很简单:存款是交给银行的,银行要控制风险,因此自助机器需投入验钞模块功能;取款是交给储户的,无需考虑其他,将假钞风险推给用户,漠视储户权益,银行这样做,一方面节约自身成本,同时免除其应有责任。   2.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将存取款一体,未作分离。营业网在点实际操作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将取款钞与待验钞分离,导致自助存款的钞票不经第二次回收,统一入库清理,原地投放自助存款机。鉴于此,在银行的验钞模块未升级的情况下,或模块验钞功能电脑验钞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二次流出假钞。据受害者反映,自助取款机甚至有时连续吐出数张同号的假钞?这就不得不怀疑银行方面所谓的“效率”这方面的考核指标是如何完成的。
  3.处置假钞制度不完善、信息反馈系统不健全。商业银行为扩大营业规模,提高收益,在设置24小时自助取款机网点时,未配备相应营业值班人员,当出现自助取款机吐出假钞的情形时,电脑无法自动提交相应部门实现假钞信息反馈,监控视频也无法准确反映取假钞的实际状况,往往等受害者打电话投诉后,银行方基于各种规定推脱不予处理,比如说晚上非营业时间,工作人员无法到位或不归具体营业网点管,告知受害者自行取证、依法起诉等,极大地损害了商业银行自身的公众形象。
  四、ATM假钞事件与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之辨析
  ATM假钞事件,考量的不仅是人民群众对商业银行的信任,更是商业银行的企业社会责任感。要透彻理解ATM假钞事件与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二者之间的关系,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之内涵
  卢代富教授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来谈,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一般应当包括三方面主要内容: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企业对环境的责任。 传统意义上将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归结为以下四种情形: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是基础,法律责任是底线,道德责任是追求,慈善责任是发展。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规定,是商业银行行为规范的硬性标准。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协助政府监督社会资金交易、维护员工的法律权利、保护客户法律权益和遵循环境保护条律等。如:商业银行在客户方面,则要充分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客户的信息泄漏,以及提供资金和交易安全保障等。
  (二)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新修订的《公司法》总则第五条首次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确立企业经营活动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商业银行法》第8条也对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的标准和范围做出规定,即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此外,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问题,我国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行业性指导意见。2007年12月,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中,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构成要件,即由保护股东、员工、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七个方面组成。2009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指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伙伴、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为促进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法律、道德与慈善责任。
  (三)ATM假钞事件折射出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缺失
  1.商业银行未有效行使其经济责任。总所周知,商业银行关系社会的命脉,它的运行正常与否,涉及整个社会发展的动向。ATM假钞事件的发生,充分说明商业银行未尽到到保护公众资产安全的义务,未尽到维护金融稳定和持续发展的义务,是其对自身经济责任未履行到位的一种实际表现。该事件使得公众对银行金融安全产生担忧,同时对社会经济基础产生了极大冲击。
  2.商业银行未有效行使其法律责任。依照合同法律相关规定,在银行与客户之间,双方形成的是储蓄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其交付消费者合格的产品及服务,即:从ATM自助取款机取出的应当是完好的真钞,而不应当是假币。银行在储户取款时,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致使假币流入消费者手中,其本身存在过错,既侵犯了普通消费者的交易安全权,也违反了未向合同相对人交付完好钞票的合同义务,因而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商业银行未充分实践其道德责任。假钞事件所暴露出的商业银行忽视对社区居民进行假币识别与有效防范的教育宣传活动,针对民众的投诉反映时,也极力推脱自身责任,上述做法系其漠视自身道德责任的一种表现形态。同时,在假币事件中,反映出基层银行单位疏于对员工进行上岗进行培训,未严格把控考核激励机制,致使银行员工对假币流入流出银行的现象,形成“观念上疏于认识,从行动上消极应付,从结果上推脱责任”的恶性循环,这样既不利于员工自身的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银行业务的良性开展。
  五、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提升之路径选择
  (一)加强金融创新制度,切實提高交易安全
  商业银行在追逐利润和规模扩张的过程中往往漠视法律风险,而法律风险往往引发社会问题。要降低风险,商业银行需学习先进的管理技术,强化责任意识。以假钞事件为例,首要目标即提供安全的交易平台,如:可在ATM取款机旁设置验钞功能,并可通过网上同步报警系统实时反馈假钞信息,或者全面推广纸币冠字号码追踪,即:对每一张ATM取款机或柜台出的钞票采用高速扫描技术把通过自动点钞设备的钞票进行拍摄,并在储户回执小票上打印出所有存进或取出钞票的冠字号码,通过对冠字号码进行字符识别的方式实现对银行的存取款业务进行有效地监督和保护。
  (二)完善法律及实施细则,增强现实可操作性
  完善《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条款,制定明确且具有司法操作性的规定。如: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形式确立处理银行ATM假钞案件的一般原则,即参照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银行对假钞是否来源于银行负责举证。理由有二:
  一是由银行负责举证可以督促银行自律,从源头避免出现假钞。银行放钱进ATM自助取款机和客户取钱是分立的两个过程,只要银行有效阻断假钱进ATM自助取款机,客户就不会取出假钱;二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银行能力比客户能力要强,客户是相对的弱势群体,银行方面总是强调“自助取款机绝对不可能有假币”,这就应该由他们自证清白,如果银行不能保证“自助取款机绝对不可能有假币”,就应该负起相应的责任。   (三)强化行业监管与监督,发挥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作用
  假币的出现是与仿真技术有一定关系,但是问题的根源还是在监管缺失,如果监管者不从利益共同体中分离出来,那么储户、金融消费者将永远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可以通过加强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来实现对商业银行的監管与监督。如:成立于2000年的中国银行业协会,它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银行业的非盈利性自律组织。该协会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监督和民政部的管理,同时对商业银行在履行社会责任的方面起到监督作用,具体方式如:统一行业ATM设备采购标准,全面推广最新人民币防伪技术、监管行业不规范从业行为、提供法律咨询及维权投诉、提出对商业银行违规的法律处理建议等,从而为金融消费者、储户的交易安全及权利保护提供保障。
  (四)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监管,建立经营决策者责任追究机制
  首先,强化银行从业人员的考评激励机制,从源头上严格把关。如:对从事反假币业务的从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且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同时,要求各商业银行网点,尤其是基层营业网点把前台业务检查、设备使用维护、反假币宣传、培训纳入银行工作动态考核范畴。
  其次,对银行的董事、高管等经营者设立责任追究机制。基于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和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缺乏具体操作性,引入对银行的董事、高管等经营者有条件地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损害赔偿机制,明确商业银行董事、高管在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损害社会利益的结果时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以促使上述人员有效参与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最后,设立专门的法律风险管理部门。针对经营决策者盲目的金融创新或经营决策,由专门的法律风险管理部门提出法律风险意见提交公司讨论供决策者参考。如上述部门或组织人员出具了错误、不实或者有缺失的法律意见,或向社会提供虚假的声明,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相关权益,经查证属实,上述部门及专门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承诺ATM取款机技术成熟,不存在漏洞等声明,经查实与实际不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构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社会责任的履行靠的不光是商业银行的自觉意识,还需要相应的社会道德氛围。如果道德规范的主体及其行为感受不到这种舆论压力,就会形成道德缺失现象,从而给社会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我们社会应加大力度构建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如:定期组织假币宣传活动、开展商业银行信誉大评选,通过官方和民间宣传企业慈善事业等措施,使大众了解并感受到银行企业的文化精神,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商业银行自身的良性发展,从而实现商业银行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机统一。
  注释: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15.
  李维安.公司治理教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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