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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今世界贸易局势下,中欧两大世贸组织成员方的经济往来越发频繁,与繁荣的经贸关系发展相伴而行的,就是时有发生的贸易摩擦,其中欧盟对华的反倾销诉讼极为频繁,使得中国企业在对欧盟市场的国际贸易中遭遇诸多艰难。本文将通过分析欧盟对华的反倾销案件,探究中国企业在反倾销案件中所面临的困境,寻找中国企业在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中常处劣势的原因,从而对症下药,为中国企业更好地通过价格承诺,及时合理地应对反倾销诉讼,避免过多不必要损失提出合理妥当的意见。
关键词 反倾销 价格承诺 欧盟 中国
作者简介:吴仪,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75
一、引言
根据欧盟统计局2016年2月15日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欧盟已连续11年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与此同时,中国对欧盟出口贸易额达5207亿欧元,成为欧盟全球的重要贸易伙伴之一,地位仅次于美国。与日渐繁荣的贸易往来相对应的,是中国企业在反倾销案件中面临的困境,即欧盟对华反倾销诉讼的日益增多,使得中国企业败诉之后不得不缴纳巨额的惩罚性关税,进而提高企业产品的成本,导致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中的竞争力的降低。WTO信息中心提供的统计数据表明,2014年欧盟成员国共发起200多起反倾销案例,其中,中国涉案总数占全球的27%,是欧盟对全球各国反倾销案例中的第一涉案大国。
面对严峻的反倾销局势,中国企业应当慎重对待这一问题,通过了解WTO以及各国对于反倾销措施的相关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审时度势,采取及时有力的对抗反倾销诉讼的策略,避免企业遭遇更多不必要的损失。本文将从反倾销措施中的价格承诺入手,通过分析中国与欧盟之间近年来的各种反倾销案例,从中国企业面临的困境中,探究价格承诺机制的正确适用方式。
二、价格承诺的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第8条,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均对反倾销措施中的价格承诺进行了解释。
(一)定义
根据《反倾销协定》第8条第1、2款的规定,价格承诺是出口商在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已就倾销和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作出初步肯定性裁定之后,由出口商作出关于的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所涉地区出口的令人满意的自愿承诺;如果这一承诺使主管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程序可以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二)适用条件
根据上述关于价格承诺的定义,我们可以对价格承诺的适用条件作出如下界定:
1.首先,价格承诺的作出必须是出口商的自愿行为。价格承诺通常由出口商提出,也可以由进口成员方的主管机关提议。但是,出口商并没有接受主管机关的提议的义务,其可以根据企业在反倾销案件中的具体情况作出拒绝价格承诺提议的决定。
2.其次,价格承诺的作出时间应当在进口成员方的主管机关就倾销和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性初裁之后一段时间内。即为了保证公平,《反倾销协定》规定,进口成员方的主管机关只有对倾销和损害作出肯定性初裁之后,才能接受价格承诺。
3.最后,价格承诺的内容应当切实可行,必须达到能够使进口成员方的主管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只有切实可行的价格承诺才会被进口成员方接受,从而引发价格承诺的相应法律效果。
(三)法律效果
当进口成员方的主管机关对出口商作出的价格承诺满意时,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调查程序,不再继续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此时,企业只需要将产品价格提高到欧盟市场的正常价格即可,此事企业产品与欧盟本土企业产品的价格相差还不是很大,其竞争力就可以得到保障,而不需要在败诉后缴纳巨额的惩罚性关税,使得企业产品在欧盟市场彻底丧失竞争力。这也是价格承诺之所以被称为征收反倾销税的替代措施的原因所在。
当然,价格承诺还有一个硬性要求,即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第8条第1款规定,价格承诺所作出的提价范围不得超过抵消倾销幅度所必需的限度。也就是说,如果提价幅度不小于倾销幅度即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可以认定该提价幅度是可取的。
(四)违背价格承诺的法律后果
尽管在出口商作出的令进口成员方主管机关满意的价格承诺之后,调查程序将暂时停止,而不对出口商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但这并不意味着彻底消除了出口商面临的可能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威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第8条第6款的规定,一旦出口商在日后的出口行为中,违背其承诺,或者是出口价格低于承诺的最低价格,或者是改变贸易方式使进口成员方难以对其出口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些违反承诺的行为,都会导致进口成员国的主管机关重新采取相应的行动。在此类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依照《反倾销协定》对在实施此类临时措施前90天内进口提供消费的产品征收最终税,但此类追溯课征不得适用于在违反承诺之前已经入境的进口产品。
三、欧盟对华反倾销措施之中国的困境
(一)价格承诺的适用难
由于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地位,中国的对外贸易在欧美等国家面临一定的困境,根据WTO统计数据表明,目前世界上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有150多个,如巴西、瑞士、新加坡、澳大利亚、俄罗斯、新西兰、阿根廷、冰岛等国,但反倾销案件的主要发起国美欧国家则仍未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就导致我国企业与这些地区的国家之间贸易摩擦不断。以欧盟为例,根据欧盟现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如中国),价格承诺申请实行一国一税的规定,即价格承诺应当由该国在欧盟市场中涉案行业的全体出口商联合提出。这就使得中国企业在欧盟对华反倾销诉讼中极难通过价格承诺规避高额的惩罚性关税。 至今,欧盟在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接受价格承诺的次数只有五次,具体为2002年彩电反倾销案、2004年镁转反倾销案、2004年井盖反倾销案、2008年柠檬酸反倾销案以及2012年光伏双反案,与中国每年面临的反倾销案件,这样的价格承诺结案率还很低。
(二)价格承诺的持续难
尽管欧盟在上述5起对华反倾销案中都接受了中国企业提出的价格承诺,但这些承诺的执行却并不长久。在2004年镁转反倾销案中,中国企业提出的价格承诺虽然得到欧委会的接受,但3年后,因该公司更改贸易方式,导致欧盟无法监督,欧委会决定取消价格承诺,对其征收39.9%的反倾销税。
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8条第7、9款的规定,作出价格承诺的出口商除了遵循其承诺以外,还应当定期向委员会提供履行该承诺的消息并允许核实有关数据。否则,都将被判定为违反价格承诺,同时出口商将面临重新开展反倾销调查、采取临时措施、追溯至价格承诺前90天对相关进口商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威胁。 可见,企业一旦成功作出价格承诺,就需要根据调查当局或者进口国海关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文件,接受长期而严格的监督。而由于欧盟对中国实行一国一税,就意味只要有任何一家作出承诺的出口商违反其承诺,欧委会就有权终止实施所有企业作出的价格承诺,重新进行反倾销调查。
在上述5件价格承诺案例中,由于个别企业违反价格承诺约定,除了2012年光伏双反案以外,其余四起案件的价格承诺最终都被欧盟取消。这就意味着相关企业在争取价格承诺中付出的一切努力都付诸一炬。
四、解决办法
针对欧盟对华反倾销诉讼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多,以及中国企业在价格承诺措施的适用中面临的困境考虑到我国目前应对反倾销斗争中运用价格承诺的实际状况,本文从理论和实际出发,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在正确的诉讼阶段提起价格承诺申请
由于价格承诺在反倾销调查中的特殊性,《1994年国际反倾销守则》及各国法律都对其在程序上作出严格规定,即价格承诺只有在反倾销肯定性初裁作出之后才能够被进口国主管机关接受。 但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并不知晓这一程序要求,往往在收到反倾销诉讼之后就急急忙忙地做出价格承诺,使得整个被诉行业在反倾销诉讼一开始就陷入劣势地位。
因此,当我国产品正式被外国调查以后,企业应当积极向转业律师咨询有关反倾销措施的内容,掌握价格承诺的适用条件,确保即使有不利的初裁结果出现,企业也能够及时地向进口国主管机关提出价格承诺申请。
(二)严格遵守价格承诺
根据欧美等国家立法,违反价格承诺被视为是一种知错不改的“累犯”,有可能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同时,从欧盟的实践来看,违反价格承诺将有可能导致该出口商在其他反倾销案件中的承诺不被接受。
从各国立法以及实践来看,如果作出价格承诺的出口商违反去承诺,进口国主管机关将采取反倾销税措施,征收高额的惩罚性关税,这对出口商十分不利。因此,为了避免出口商在前期争取价格承诺的努力付之东流,更大限度地保障出口商的利益,任何一家出口企业都应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五、结语
尽管中国企业在对外反倾销诉讼中困难重重,但能够预见,随着我国政府、企业对价格承诺的进一步了解和经验的积累,以及欧美等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和企业信用的逐步认同,通过价格承诺结束华反倾销诉讼的案件将越来越多。从而在一方面,有利于使出口商避免缴纳高额反倾销税,导致其在国外市场失去竞争力;同时在另一方面,使进口商提高诉讼的效率,避免在浩大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和裁判程序中耗费过多的人力物力财力,避免了两国之间爆发残酷的贸易战争。
注释: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第8条.
孔祥强.评欧盟反倾销承诺之中国实践.WTO经济导刊.2013(9).91-92.
苟大凯、刘钊.从欧盟对华铸铁井盖反倾销案看价格承诺的运用.国际贸易.2010(6).65-67.
余盛兴、丁焱焱.价格承诺巧妙豁免反倾销税的征收——以欧盟对华特种镁砖反倾销调查案为例.WTO经济导刊.2005(11).65-66.
《欧盟反倾销条例》第8条.
谷祖莎.反倾销中的价格承诺问题研究.技术经济.2005(4).33-35.
参考文献:
[1]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
[2]王晶琪、高晶.反倾销措施中价格承诺策略和征收反倾销税措施的比较分析.商场现代化.2006(1).
[3]温树斌.论中国企业在欧盟反倾销诉讼中的应诉策略.河北法学.2002(3).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黑龙江对外经贸.2002(Z1).
[5]刘光捷.以“中欧光伏案”为视点论反倾销中的价格承诺.知识经济.2014(17).
[6]吕瑞浩.论WTO反倾销价格承诺规则.国际贸易.2009(6).
关键词 反倾销 价格承诺 欧盟 中国
作者简介:吴仪,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75
一、引言
根据欧盟统计局2016年2月15日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欧盟已连续11年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与此同时,中国对欧盟出口贸易额达5207亿欧元,成为欧盟全球的重要贸易伙伴之一,地位仅次于美国。与日渐繁荣的贸易往来相对应的,是中国企业在反倾销案件中面临的困境,即欧盟对华反倾销诉讼的日益增多,使得中国企业败诉之后不得不缴纳巨额的惩罚性关税,进而提高企业产品的成本,导致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中的竞争力的降低。WTO信息中心提供的统计数据表明,2014年欧盟成员国共发起200多起反倾销案例,其中,中国涉案总数占全球的27%,是欧盟对全球各国反倾销案例中的第一涉案大国。
面对严峻的反倾销局势,中国企业应当慎重对待这一问题,通过了解WTO以及各国对于反倾销措施的相关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审时度势,采取及时有力的对抗反倾销诉讼的策略,避免企业遭遇更多不必要的损失。本文将从反倾销措施中的价格承诺入手,通过分析中国与欧盟之间近年来的各种反倾销案例,从中国企业面临的困境中,探究价格承诺机制的正确适用方式。
二、价格承诺的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第8条,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均对反倾销措施中的价格承诺进行了解释。
(一)定义
根据《反倾销协定》第8条第1、2款的规定,价格承诺是出口商在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已就倾销和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作出初步肯定性裁定之后,由出口商作出关于的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所涉地区出口的令人满意的自愿承诺;如果这一承诺使主管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程序可以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二)适用条件
根据上述关于价格承诺的定义,我们可以对价格承诺的适用条件作出如下界定:
1.首先,价格承诺的作出必须是出口商的自愿行为。价格承诺通常由出口商提出,也可以由进口成员方的主管机关提议。但是,出口商并没有接受主管机关的提议的义务,其可以根据企业在反倾销案件中的具体情况作出拒绝价格承诺提议的决定。
2.其次,价格承诺的作出时间应当在进口成员方的主管机关就倾销和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性初裁之后一段时间内。即为了保证公平,《反倾销协定》规定,进口成员方的主管机关只有对倾销和损害作出肯定性初裁之后,才能接受价格承诺。
3.最后,价格承诺的内容应当切实可行,必须达到能够使进口成员方的主管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只有切实可行的价格承诺才会被进口成员方接受,从而引发价格承诺的相应法律效果。
(三)法律效果
当进口成员方的主管机关对出口商作出的价格承诺满意时,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调查程序,不再继续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此时,企业只需要将产品价格提高到欧盟市场的正常价格即可,此事企业产品与欧盟本土企业产品的价格相差还不是很大,其竞争力就可以得到保障,而不需要在败诉后缴纳巨额的惩罚性关税,使得企业产品在欧盟市场彻底丧失竞争力。这也是价格承诺之所以被称为征收反倾销税的替代措施的原因所在。
当然,价格承诺还有一个硬性要求,即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第8条第1款规定,价格承诺所作出的提价范围不得超过抵消倾销幅度所必需的限度。也就是说,如果提价幅度不小于倾销幅度即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可以认定该提价幅度是可取的。
(四)违背价格承诺的法律后果
尽管在出口商作出的令进口成员方主管机关满意的价格承诺之后,调查程序将暂时停止,而不对出口商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但这并不意味着彻底消除了出口商面临的可能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威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第8条第6款的规定,一旦出口商在日后的出口行为中,违背其承诺,或者是出口价格低于承诺的最低价格,或者是改变贸易方式使进口成员方难以对其出口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些违反承诺的行为,都会导致进口成员国的主管机关重新采取相应的行动。在此类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依照《反倾销协定》对在实施此类临时措施前90天内进口提供消费的产品征收最终税,但此类追溯课征不得适用于在违反承诺之前已经入境的进口产品。
三、欧盟对华反倾销措施之中国的困境
(一)价格承诺的适用难
由于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地位,中国的对外贸易在欧美等国家面临一定的困境,根据WTO统计数据表明,目前世界上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有150多个,如巴西、瑞士、新加坡、澳大利亚、俄罗斯、新西兰、阿根廷、冰岛等国,但反倾销案件的主要发起国美欧国家则仍未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就导致我国企业与这些地区的国家之间贸易摩擦不断。以欧盟为例,根据欧盟现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如中国),价格承诺申请实行一国一税的规定,即价格承诺应当由该国在欧盟市场中涉案行业的全体出口商联合提出。这就使得中国企业在欧盟对华反倾销诉讼中极难通过价格承诺规避高额的惩罚性关税。 至今,欧盟在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接受价格承诺的次数只有五次,具体为2002年彩电反倾销案、2004年镁转反倾销案、2004年井盖反倾销案、2008年柠檬酸反倾销案以及2012年光伏双反案,与中国每年面临的反倾销案件,这样的价格承诺结案率还很低。
(二)价格承诺的持续难
尽管欧盟在上述5起对华反倾销案中都接受了中国企业提出的价格承诺,但这些承诺的执行却并不长久。在2004年镁转反倾销案中,中国企业提出的价格承诺虽然得到欧委会的接受,但3年后,因该公司更改贸易方式,导致欧盟无法监督,欧委会决定取消价格承诺,对其征收39.9%的反倾销税。
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8条第7、9款的规定,作出价格承诺的出口商除了遵循其承诺以外,还应当定期向委员会提供履行该承诺的消息并允许核实有关数据。否则,都将被判定为违反价格承诺,同时出口商将面临重新开展反倾销调查、采取临时措施、追溯至价格承诺前90天对相关进口商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威胁。 可见,企业一旦成功作出价格承诺,就需要根据调查当局或者进口国海关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文件,接受长期而严格的监督。而由于欧盟对中国实行一国一税,就意味只要有任何一家作出承诺的出口商违反其承诺,欧委会就有权终止实施所有企业作出的价格承诺,重新进行反倾销调查。
在上述5件价格承诺案例中,由于个别企业违反价格承诺约定,除了2012年光伏双反案以外,其余四起案件的价格承诺最终都被欧盟取消。这就意味着相关企业在争取价格承诺中付出的一切努力都付诸一炬。
四、解决办法
针对欧盟对华反倾销诉讼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多,以及中国企业在价格承诺措施的适用中面临的困境考虑到我国目前应对反倾销斗争中运用价格承诺的实际状况,本文从理论和实际出发,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在正确的诉讼阶段提起价格承诺申请
由于价格承诺在反倾销调查中的特殊性,《1994年国际反倾销守则》及各国法律都对其在程序上作出严格规定,即价格承诺只有在反倾销肯定性初裁作出之后才能够被进口国主管机关接受。 但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并不知晓这一程序要求,往往在收到反倾销诉讼之后就急急忙忙地做出价格承诺,使得整个被诉行业在反倾销诉讼一开始就陷入劣势地位。
因此,当我国产品正式被外国调查以后,企业应当积极向转业律师咨询有关反倾销措施的内容,掌握价格承诺的适用条件,确保即使有不利的初裁结果出现,企业也能够及时地向进口国主管机关提出价格承诺申请。
(二)严格遵守价格承诺
根据欧美等国家立法,违反价格承诺被视为是一种知错不改的“累犯”,有可能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同时,从欧盟的实践来看,违反价格承诺将有可能导致该出口商在其他反倾销案件中的承诺不被接受。
从各国立法以及实践来看,如果作出价格承诺的出口商违反去承诺,进口国主管机关将采取反倾销税措施,征收高额的惩罚性关税,这对出口商十分不利。因此,为了避免出口商在前期争取价格承诺的努力付之东流,更大限度地保障出口商的利益,任何一家出口企业都应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五、结语
尽管中国企业在对外反倾销诉讼中困难重重,但能够预见,随着我国政府、企业对价格承诺的进一步了解和经验的积累,以及欧美等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和企业信用的逐步认同,通过价格承诺结束华反倾销诉讼的案件将越来越多。从而在一方面,有利于使出口商避免缴纳高额反倾销税,导致其在国外市场失去竞争力;同时在另一方面,使进口商提高诉讼的效率,避免在浩大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和裁判程序中耗费过多的人力物力财力,避免了两国之间爆发残酷的贸易战争。
注释: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第8条.
孔祥强.评欧盟反倾销承诺之中国实践.WTO经济导刊.2013(9).91-92.
苟大凯、刘钊.从欧盟对华铸铁井盖反倾销案看价格承诺的运用.国际贸易.2010(6).65-67.
余盛兴、丁焱焱.价格承诺巧妙豁免反倾销税的征收——以欧盟对华特种镁砖反倾销调查案为例.WTO经济导刊.2005(11).65-66.
《欧盟反倾销条例》第8条.
谷祖莎.反倾销中的价格承诺问题研究.技术经济.2005(4).33-35.
参考文献:
[1]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
[2]王晶琪、高晶.反倾销措施中价格承诺策略和征收反倾销税措施的比较分析.商场现代化.2006(1).
[3]温树斌.论中国企业在欧盟反倾销诉讼中的应诉策略.河北法学.2002(3).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黑龙江对外经贸.2002(Z1).
[5]刘光捷.以“中欧光伏案”为视点论反倾销中的价格承诺.知识经济.2014(17).
[6]吕瑞浩.论WTO反倾销价格承诺规则.国际贸易.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