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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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但是由于该制度还存在缺乏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各部门配合难度大、不同法律之间有冲突等问题。对于封存制度的完善,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完善法律之间的冲突,还应考虑逐步将成年在校生纳入封存制度中来,以挽救更多人。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记录封存 启动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46-02
  此次新刑诉法修改中的一大亮点是创建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该程序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确立和完善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原则和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四个方面内容。本文中,笔者将着重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下简称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该制度进行阐述。
  一、封存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新刑诉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未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被称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一贯坚持的挽救、感化、教育的方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建立封存制度有利于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未成年人由于其心志的不成熟,很容易在冲动之下犯罪,如果犯罪标签被贴上,就有可能伴随一生而无法摆脱,导致其在社会中受到歧视而难以实现人生价值。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盲目性和随意性大,主观恶性不深,对外界的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因此,将未成年人所犯轻罪记录封存后,既可以缓和、调节社会冲突,又有利于弱化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心理,保证其能够顺利复学、升学、就业等等,使其能够尽快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尽快回归社会。
  早在2003年,石家庄市已首开先河推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2004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开始了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探索,并在2006年推广到了全上海市;2007年,四川彭州法院及青岛市都相继启动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相关制度,效果显著。由此可见,封存制度势在必行。
  二、封存制度的内容及启动
  根据新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的规定,封存制度包含了以下内容:
  (一)封存制度的要件
  1.对象。根据刑法的规定,封存制度适用的对象应是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被发现犯罪行为或是在判决时,该人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也不能因此改变对其进行犯罪记录封存的决定。
  2.范围。除了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外,由检察机关作出相对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虽然未经法院判决,但此种情况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同样符合“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条件,应当予以封存。
  3.内容。封存的内容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形成的卷宗、文书材料以及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发生犯罪事实的信息。
  4.效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一旦封存,不因任何原因终结。
  (二)封存制度的启动程序
  由于新刑诉法对封存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化,对于有权提起记录封存的主体、程序、犯罪记录保管等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中亦未对封存制度有更进一步的规定。因此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践提出自己的看法。
  1.启动方式。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只要符合年龄条件及刑期要求的,就必须封存犯罪记录。因此,犯罪记录封存程序应由特定主体依职权主动开启。
  2.启动主体。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能接触到未成年人案件的主体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学校及社会团体在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中也可能接触到案件内容。笔者认为,在实践中,依职权启动封存制度的应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经由法院审判的案件,经审查符合封存条件的,由法院启动封存程序,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同时向法院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和档案部门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做好相关卷宗档案封存处理。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在收到告知书后,应当将相关材料及文书制作成卷宗,交由档案部门存档,电子档案应同时归档。如案件涉及到其他部门,也应告知相关部门进行记录封存。如案件涉及到在校生的,法院应同时送达告知书,要求学校将相关记录封存,不得将犯罪情况写入档案。
  (2)检察机关作出相对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符合封存条件的,应当立即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程序,参照法院的告知程序,向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档案部门、公安机关及学校或者社会团体发出告知书或者通知书,将相关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处理。在实践中,各机关部门应注意时效性,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存相关材料。
  3.查询。已做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机关,在面对查询主体的申请时,应进行严格把关,严格限制犯罪记录查询。审核查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查询条件、查询内容、对象、原因等。符合条件的,在查询之后发出《查询情况结果书》;不符合条件的,应答复其被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
  4.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各机关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情况进行监督。违反封存制度的,检察机关在发现后,可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制止违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有违规的情况,也可向检察机关反映。
  三、封存制度完善的建议
  虽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在法律上已得到确认,但是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例如,封存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较低,在实践中很容易出现互相推诿或者得不到落实;该制度与其他诸多法律之间存在冲突,使得未成年犯在就业、就学等方面受到限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被判处五年以下徒刑的未成年犯等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该制度。   (一)封存制度的完善
  两高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于封存制度的提起、实施主体、检、法两家的职责、程序、记录及相关材料保管、监管等做出具体规定,避免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互相扯皮、推诿的情况,同时让该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另外,针对封存制度与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如与《法官法》、《教师法》等存在的冲突问题,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解决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问题,对我国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设置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加以清理和整合,删除立法中剥夺未成年人某些资格或权利的绝对规定,使之与封存制度内容相一致、相统一,让未成年人犯看到新生的希望,使未成年人能够更好的回归社会。
  (二)多部门联合行动
  公检法、司法局、教育局等相关单位应共同配合,可以参照“大三长”、“小三长”会议模式,多部门共同探讨封存制度的配套机制,在会上各方可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可行性方案,共同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配套机制来,就封存启动时间、文书送达、后续帮教等问题进行细化明确。另外,对于这些失足少年,司法局、教育局等部门要继续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可联合卫生部门,聘用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加强对未成年犯的心理辅导工作,通过专人深入接触,了解其心路历程和生活背景,提出可行性方案,帮助未成年人纠正错误价值观,告别过去,迎接更美好的未来。另外,还可以与社区合作,将封存制度与社区矫正、社会帮教制度衔接起来,利用三者的配合运转,使封存制度能够发挥出其最大的作用。
  (三)全社会应该对未成年犯多一些包容心
  笔者在网络媒体上接触到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发现,社会群体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往往缺乏包容和宽容。对于一些普通案件,社会群体很容易因为其名人之子的身份、其个性张扬称“我爹是某刚”的言论等原因,将该案件性质上升到十分恶劣的程度。对未成年人犯的关注度大大提高,从关注案件本身到甚至不惜挖掘出其过去的生活、学习上的种种。虽然这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众的好奇心,也满足了一些人所谓的对知情权的要求,但是这样的行为,无疑将对未成年人犯以后的学习、生活、工作带来巨大的影响。即使该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被封存,其犯罪记录也因为在之前被大量地关注、传播,而使封存之效果大大降低。因此,笔者认为,整个社会应转变观念,不妨对未成年人犯多一些宽容和理解,使其能够在一个平等、公正的环境下进行自身的改造。若一味地指责或者以异样眼光看人,可能使未成年人犯面临巨大的压力,甚至走向歧途。
  (四)扩大范围,将成年在校生纳入封存制度中
  2012年至今,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案件28件63人,其中未成年在校生2件5人,受理在校生案件共计13件29人。根据以上数据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与在校生犯罪二者的数据仅有一部分重合。也就是说,有相当一部分在校生犯罪是成年人犯罪,而根据法律规定,成年在校生是无法适用封存制度的。
  在我院审查起诉工作中,为挽救、帮扶犯罪的成年在校生,往往对于犯轻罪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会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一方面,能够帮助犯罪的成年在校生尽快返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使其避免跟社会脱节;另一方面,此部分案件多为偶发性案件,大多由于成年在校生未能控制情绪引起。成年在校生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其大多为大专生、本科生,他们易接受、易领悟、易纠正错误。适用不起诉制度,有助于他们日后的改造工作,帮助他们扭转错误的思想和观念。我院公诉部门在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后,会与学校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帮扶方案,纠正其错误思想及不良心理,防止其再次误入歧途。同时,为考察帮扶效果,案件承办人还会定期回访,了解该被不起诉人的近况,以根据情况的改变调整帮扶方案。
  那么,由于未成年人轻罪封存制度不适用于这部分成年在校生,在对其进行不起诉之后,其犯罪记录仍然存在。虽然其在被不起诉之后,可以回归社会,继续学习、生活。但其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其日后的学习、就业、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甚至有可能因为此次的污点断送其以后的人生之路,这就使我们对成年在校生所做的不起诉工作的效果大大降低。笔者建议,立法部门可考虑将该部分成年在校生也纳入封存制度范围中去,使相对不起诉制度之效果能够落到实处,也可以帮助和挽救更多的在校生回到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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