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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明定采矿权系用益物权,理论界一般认为其系不动产物权,因此从逻辑上说采矿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标的。但是在现行法上由于采矿权依附于采矿许可证而存在,其可转让性、稳定性均存在问题,社会无法对其未来的存在形成稳定的预期,从而阻碍其成为抵押权的标的。为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从矿业权制度的整体设计上进行变革,将采矿权从采矿许可证下解放出来,成为完全意义上的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