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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生,严重威胁着所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2016年11月份,遂宁的李女士推着还有7天才满周岁的女儿经过油坊中街时,突然一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正好砸中女婴,被砸中的女婴因抢救无效当晚去世。由于久未找到抛铁球的人,女婴的父母就将事发地整栋楼的住户都告上法庭。时隔4年,该案终于在2020年的9月份宣判,法院判决,除了确实能够证明案发时无人居住的住户外,每户补偿3000元。
点评:有关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相关法律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就早已被明确。但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事件仍然在全国范围内频发,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城市危害。可见,已有的法律规定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可喜的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等新罪名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则进一步明确了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法条全文: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从不同角度对高空抛物的相关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
民法典首先从预防的角度出发,禁止公民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将“高空抛物”从道德层面的一种“不文明行为”上升为法律层面的一种“违法行为”。
那么这种违法行为將导致怎样的责任承担呢?《民法典》就高空抛物的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
首先,如果知道抛掷人是谁,那毫无疑问就由谁承担责任。
其次,如果不知道具体的抛掷人是谁,那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非这些人中有人能够确切地证明东西不是他们抛的,那么可以免除他们的责任。就像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一楼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抛掷铁球的加害人,除证实确实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余住户每户补偿人民币3000元。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并非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这种补偿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垫付行为。补偿后,若日后知道了具体的抛掷人,承担了补偿责任的人便可向抛掷人进行“追偿”。
再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的发生,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最后,民法典从执法的角度,赋予公安机关介入民事案件的调查权,要求公安机关要查清直接侵权人,这足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高空抛物问题的重视,这也有助于解决高空抛物类侵权案件取证难的问题。同时,也提醒我们,在发生高空抛物侵权时,我们应当保护好现场,及时进行报警处理。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以法律法规来规范我们的行为,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拒绝高空抛物极为重要。同时,我们也要加强防范:关注警示牌通告,绕行坠物路段;在高层建筑路段尽量走内街;暴雨、狂风等天气是坠物高峰期,路面行走要更小心观察。
抵制高空抛物,永远都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是每一个人共同的努力,愿所有人都能愉快踏实地行走于蓝天之下,愿爱我们的和我们所爱的人都能幸福康宁。
点评: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的舒利娟律师
责编/昱青
案例:2016年11月份,遂宁的李女士推着还有7天才满周岁的女儿经过油坊中街时,突然一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正好砸中女婴,被砸中的女婴因抢救无效当晚去世。由于久未找到抛铁球的人,女婴的父母就将事发地整栋楼的住户都告上法庭。时隔4年,该案终于在2020年的9月份宣判,法院判决,除了确实能够证明案发时无人居住的住户外,每户补偿3000元。
点评:有关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相关法律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就早已被明确。但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事件仍然在全国范围内频发,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城市危害。可见,已有的法律规定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可喜的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等新罪名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则进一步明确了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法条全文: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从不同角度对高空抛物的相关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
民法典首先从预防的角度出发,禁止公民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将“高空抛物”从道德层面的一种“不文明行为”上升为法律层面的一种“违法行为”。
那么这种违法行为將导致怎样的责任承担呢?《民法典》就高空抛物的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
首先,如果知道抛掷人是谁,那毫无疑问就由谁承担责任。
其次,如果不知道具体的抛掷人是谁,那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非这些人中有人能够确切地证明东西不是他们抛的,那么可以免除他们的责任。就像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一楼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抛掷铁球的加害人,除证实确实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余住户每户补偿人民币3000元。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并非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这种补偿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垫付行为。补偿后,若日后知道了具体的抛掷人,承担了补偿责任的人便可向抛掷人进行“追偿”。
再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的发生,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最后,民法典从执法的角度,赋予公安机关介入民事案件的调查权,要求公安机关要查清直接侵权人,这足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高空抛物问题的重视,这也有助于解决高空抛物类侵权案件取证难的问题。同时,也提醒我们,在发生高空抛物侵权时,我们应当保护好现场,及时进行报警处理。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以法律法规来规范我们的行为,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拒绝高空抛物极为重要。同时,我们也要加强防范:关注警示牌通告,绕行坠物路段;在高层建筑路段尽量走内街;暴雨、狂风等天气是坠物高峰期,路面行走要更小心观察。
抵制高空抛物,永远都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是每一个人共同的努力,愿所有人都能愉快踏实地行走于蓝天之下,愿爱我们的和我们所爱的人都能幸福康宁。
点评: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的舒利娟律师
责编/昱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