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障报案人、举报人和控告人的安全是司法办案机关的法定义务,检察机关亦不得推脱,所以应当删去其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第一百一十条中第六项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只要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就应当被认为是属于"其他非法方法"的刑讯逼供;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应当结合刑期和数额两个标准;行政机关收集的非实物证据应当区别对待,纪检机构也不是刑诉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辩护人的意见、复杂的共同犯罪等情形不能成为适用简易程序例外的理由;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应当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