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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及特征
科学发展观是在党的第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提出来的,符合社会与自然客观规律的正确的方法论。其基本内涵是: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目的是促进人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特征是:首先,科学发展观否定了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完全依靠经济的增长来带动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另外一个极端是只是强调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而忽视了经济社会的不断增长,强调人、经济和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之路。其次,科学发展观将市场的作用、政府作用和社会的有效参与性有机的结合在了一起,尤其是对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和政府的作用之间的相互协调发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最后,科学发展观对权利和原则的使用范围进行了约定,比如在环境资源保护法中认为,将传统的环境保护法依据科学发展观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尤其对环境的保护与环境的治理的义务进行了设定,将原有的环境资源保护法中的只是利用资源而忽略对资源的保护的传统观念加以淘汰,体现了对后人权益的一种保护。
二、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经济法的使命
经济法主要是对经济关系加以协调和干预的主要法律,随着核心价值效率的逐渐提高,在强调公平的前提下。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下对经济法的四部主要的法律进行探讨,这四部主要的法律是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市场管理法和市场主体法。
(一)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需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的要求
宏观调控指的是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整体活动加以调节与控制,这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的相关经济政策来对市场经济的主体经济行为选择。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实现是能够让经济利益的相关政策来改变市场环境的主体,并且善于通过市场交易环境的的不断改变来对市场主体中的交易行为的选择来对市场的法律行为加以干预。宏观调控法要起到其相应的作用,应该根据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制定较为合理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将市场中的重大的经济结构进行不断的优化,对生产力的布局也进行不断的调整,要注意对国家的很多大项目直接进行投资,并且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不断加以提高。例如,产业投资法可以将国家的环保产业、高科技产业和支柱产业变为由国家来主导的行业加以支持。其次,善于根据经济体在经济体在出现经济波动形时的不同形式,可以采取多种政策来加以扶持,这些政策主要是包括了税收、货币和财政等方面的政策,调控不同的行业能够更快发展,例如符合国家发展的行业从进行生产开始到进入市场流通后,给予贷款和税率等方面的支持。最后,对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走一条科学协调发展之路,将生态文明和制度文明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我国自从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整体的经济实力在全球处在一个比较靠前的行列,但是中国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和环境有关的问题。在中国由于环境问题造成的损失占居到很大的位置,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能够将开采、利用和排放之间做到有机的和谐统一,开采要低、利用要高和排放要低,这样一条发展之路。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善于运用生态学的相关规律对社会之中的经济活动规律加以总结,以一种和环境友好的方式来对对自然资源和环境加以利用,使得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影响程度降低到最低的限度。例如,我们可以将税费的种类进一步的增加,比如增加环境保护税等,国家可以将征集到的这部分税款专门用于生态环境的治理和针对环境的科学研究之中去,加大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立法,对消费者的在社会方面的责任不断增加等。
(二)加大对良好社会环境的构建,将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
社会保障指的是国家从社会安全与经法发展这两方面出发,建立相关的法律,公民在出现一些特定的情况而出现经济困难时,比如疾病、失业和年老等,可以由国家与社会将国民收入进行再次的分配,对有困难的公民进行物质方面的援助,让公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不断的提高。而社会保障法则是对社会保障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的总称,其基本的特征是具有社会性、人道性和福利性等基本特征,其本质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再次干预,对国民收入进行再次分配。
社会保障在宪法中公民拥有的相关权利在经济法中进行了具体化,宪法中对人权加以尊重与保障,公民在出现疾病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前提之下,可以从社会和国家获得相应的有关物质方面保障基本权利。人权包含的层次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市场经济之中的竞争淘汰机制势必会导致很多贫困人群的出现,所以需要在其生存受到威胁时,便能够得到社会物质方面的帮助的机制,也就是社会保障方面的机制。社会保障法中的核心机制是能够保障公平增长的实现。公平增长指的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共同需要,是一种伦理目标,是人们一直向往和追求的。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过程中,由于年老、伤残等竞争能力相对不足,甚至出现了自然灾害使得部分人失去了某些竞争的机会,这使得这些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对资源利用和财富增加的过程中,本应该拥有的权利被社会无形的加以剥夺,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就会是为了能够对社会增长进行再次的分配,让社会的全体人民在发展的过程中都能享受到优惠。
(三)市场主体要适应科学发展观的需求
发达的市场经济主体需要充满活力,如果是市场经济主体不是怎么活跃的话,将不能够出现发达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法指的是要保证市场主体的地位确立需要通过对市场主体进行设立、组织、运营等方式来实现。通过对历史的考察我们房子按市场主体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破坏性的后果,例如环境污染、资源消耗和南北之间的差距过大等不良后果,所以在市场主体之中需要加如有关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内容,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决策时要注意在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上,对社会和经济加以超前意识的引导,将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预决算之中,需要对生产行为加以引导和扶持,通过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便于让那些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企业将创造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作为其最基本的任务来抓。在生产经营主体的内部要注意将产权制度的改革作为重点来抓,在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能够将利益进行有效的分配,创设双方共赢的局面,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与竞争力,将人力资源与自然资源之间达到最大的配置效果。让生产经营的主体在进入市场前能够对自身严格要求,对运营的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监督。
(四)市场新秩序的建立要符合科学发展观
市场秩序的形成是需要在一定的市场范围之内来进行的,目的是能够保证交易与竞争的顺利进行,因此需要设立一套能够保证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并且还要保障这些制度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形态。市场秩序本身是不断变化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市场秩序的产生是由于市场的自由运转以及国家按照法律对其加以干预的结果。有关市场经济理论与市场经济的相关实践证明,如果对市场不进行人为干预反而对其自由放任的话,那么很有可能导致市场失去其本身的作用。国家对市场实行有效的干预,能够保障市场主体有序的进行干预,并且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也能够对市场的交易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在追求效率优先的情况下,注意实现公平增长。很有必要从市场管理法和在依法行政方面进行考虑:首先,要对现有的市场竞争法、市场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加强执法的力度,坚决杜绝在市场中出现的执法不严,甚至是有法不依等的严重渎职现象;另外还要虽市场管理法加以完善,将现有的市场管理法中不再适合发展的法律规范进行清理,并且要制定适合市场发展的新法律。其次,强化依法行政建设。由于人本身的天性是为自己谋取利益,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交易活动加以干预。官僚主义普遍存在于政治主体和政治行为之中,所以必须对政府在经济中的干预行为进行约束,还要注意推动在管理上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设。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政府在适用某些权力不当时,需要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需要政府能够接受来自内部与外部的监督,确保责任能够实现。
三、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经济法价值目标
经济法是调整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国家在干预和协调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中融入了科学发展观之后,其价值目标是什么,目前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还没有形成较为一致的观点,主要存在三种主要的看法,分别是:第一,从制度层面上考虑,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民主,包括的主要理念有:市场主体本身当家作主,利益、参与和发展等能一起发展等。第二,从理念的层面来考虑,价值体现的是一种综合效益性,主要包括了社会、经济和生态等,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与发展的一体化。第三,从部门比较法的层面来考虑,这方面的价值主要包括了经济秩序和结果公平,强调社会经济整体利益的增加,通过将社会整体效益的不断扩大,来对个别效益加以保护。由此可见,由于经济法价值目标所选取的参照物的不同,其本质是立足于共同富裕,综合经济法的基本特征与调整的对象来看,从科学发展观这个基本的平台出发,经济法的基本价值目标应该定为效率的不断提高和公平的不断增长。
效率主要指的是在已经投入的量中能够得到最大的产出,还有另外一层是将社会资源的利用和配置在得到最大值时,社会环境并没有因此得到破坏。效率价值是属于经济范畴内的,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经济效率的范畴是要高于道德范畴的,因为经济需要发展。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是来自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自由竞争,最终实现优胜劣汰。这一价值规律说明了在市场中的每一个主体在市场经营中必须具有明显的效率意识,将效率摆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市场管理法也是将市场交易的效率最为基本的标准,并且善于和交易安全进行有机结合,避免出现低效率的现象;上面谈到的宏观调控法主要是将社会中的整体效益作为一个目标,对其进行适度的调控;而社会保障法主要是为了能够满足一定的生活质量与生活水平的需求,目的是能够实现社会安全与经济发展,间接能够实现社会效率。
公平增长指的是能够对分配进行公平的分配,并加以制度化,进一步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将资源与社会合作得到的经济方面的利益进行公平的分配。我们之所以将公平增长看作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之一,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经济法是门新诞生的法律,经济法需要将共同富裕作为其基本责任,将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和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达到和谐的统一,才能够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只有有效的解决这一课题,才能够将经济增长和社会改革有机的统一,以期待市场的效率和公平的社会主义理论有机结合起来。第二,市场经济中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能够实现共同分享,公平增长的实现,将会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社会财富也能够实现持续增长。
参考文献:
[1]王宏.论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的一致性[J].社科纵横,2006,04.
[2]李云霞,关养才.科学发展观视野中的经济法[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06.
科学发展观是在党的第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提出来的,符合社会与自然客观规律的正确的方法论。其基本内涵是: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目的是促进人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特征是:首先,科学发展观否定了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完全依靠经济的增长来带动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另外一个极端是只是强调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而忽视了经济社会的不断增长,强调人、经济和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之路。其次,科学发展观将市场的作用、政府作用和社会的有效参与性有机的结合在了一起,尤其是对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和政府的作用之间的相互协调发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最后,科学发展观对权利和原则的使用范围进行了约定,比如在环境资源保护法中认为,将传统的环境保护法依据科学发展观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尤其对环境的保护与环境的治理的义务进行了设定,将原有的环境资源保护法中的只是利用资源而忽略对资源的保护的传统观念加以淘汰,体现了对后人权益的一种保护。
二、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经济法的使命
经济法主要是对经济关系加以协调和干预的主要法律,随着核心价值效率的逐渐提高,在强调公平的前提下。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下对经济法的四部主要的法律进行探讨,这四部主要的法律是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市场管理法和市场主体法。
(一)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需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的要求
宏观调控指的是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整体活动加以调节与控制,这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的相关经济政策来对市场经济的主体经济行为选择。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实现是能够让经济利益的相关政策来改变市场环境的主体,并且善于通过市场交易环境的的不断改变来对市场主体中的交易行为的选择来对市场的法律行为加以干预。宏观调控法要起到其相应的作用,应该根据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制定较为合理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将市场中的重大的经济结构进行不断的优化,对生产力的布局也进行不断的调整,要注意对国家的很多大项目直接进行投资,并且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不断加以提高。例如,产业投资法可以将国家的环保产业、高科技产业和支柱产业变为由国家来主导的行业加以支持。其次,善于根据经济体在经济体在出现经济波动形时的不同形式,可以采取多种政策来加以扶持,这些政策主要是包括了税收、货币和财政等方面的政策,调控不同的行业能够更快发展,例如符合国家发展的行业从进行生产开始到进入市场流通后,给予贷款和税率等方面的支持。最后,对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走一条科学协调发展之路,将生态文明和制度文明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我国自从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整体的经济实力在全球处在一个比较靠前的行列,但是中国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和环境有关的问题。在中国由于环境问题造成的损失占居到很大的位置,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能够将开采、利用和排放之间做到有机的和谐统一,开采要低、利用要高和排放要低,这样一条发展之路。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善于运用生态学的相关规律对社会之中的经济活动规律加以总结,以一种和环境友好的方式来对对自然资源和环境加以利用,使得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影响程度降低到最低的限度。例如,我们可以将税费的种类进一步的增加,比如增加环境保护税等,国家可以将征集到的这部分税款专门用于生态环境的治理和针对环境的科学研究之中去,加大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立法,对消费者的在社会方面的责任不断增加等。
(二)加大对良好社会环境的构建,将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
社会保障指的是国家从社会安全与经法发展这两方面出发,建立相关的法律,公民在出现一些特定的情况而出现经济困难时,比如疾病、失业和年老等,可以由国家与社会将国民收入进行再次的分配,对有困难的公民进行物质方面的援助,让公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不断的提高。而社会保障法则是对社会保障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的总称,其基本的特征是具有社会性、人道性和福利性等基本特征,其本质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再次干预,对国民收入进行再次分配。
社会保障在宪法中公民拥有的相关权利在经济法中进行了具体化,宪法中对人权加以尊重与保障,公民在出现疾病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前提之下,可以从社会和国家获得相应的有关物质方面保障基本权利。人权包含的层次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市场经济之中的竞争淘汰机制势必会导致很多贫困人群的出现,所以需要在其生存受到威胁时,便能够得到社会物质方面的帮助的机制,也就是社会保障方面的机制。社会保障法中的核心机制是能够保障公平增长的实现。公平增长指的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共同需要,是一种伦理目标,是人们一直向往和追求的。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过程中,由于年老、伤残等竞争能力相对不足,甚至出现了自然灾害使得部分人失去了某些竞争的机会,这使得这些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对资源利用和财富增加的过程中,本应该拥有的权利被社会无形的加以剥夺,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就会是为了能够对社会增长进行再次的分配,让社会的全体人民在发展的过程中都能享受到优惠。
(三)市场主体要适应科学发展观的需求
发达的市场经济主体需要充满活力,如果是市场经济主体不是怎么活跃的话,将不能够出现发达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法指的是要保证市场主体的地位确立需要通过对市场主体进行设立、组织、运营等方式来实现。通过对历史的考察我们房子按市场主体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破坏性的后果,例如环境污染、资源消耗和南北之间的差距过大等不良后果,所以在市场主体之中需要加如有关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内容,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决策时要注意在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上,对社会和经济加以超前意识的引导,将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预决算之中,需要对生产行为加以引导和扶持,通过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便于让那些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企业将创造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作为其最基本的任务来抓。在生产经营主体的内部要注意将产权制度的改革作为重点来抓,在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能够将利益进行有效的分配,创设双方共赢的局面,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与竞争力,将人力资源与自然资源之间达到最大的配置效果。让生产经营的主体在进入市场前能够对自身严格要求,对运营的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监督。
(四)市场新秩序的建立要符合科学发展观
市场秩序的形成是需要在一定的市场范围之内来进行的,目的是能够保证交易与竞争的顺利进行,因此需要设立一套能够保证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并且还要保障这些制度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形态。市场秩序本身是不断变化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市场秩序的产生是由于市场的自由运转以及国家按照法律对其加以干预的结果。有关市场经济理论与市场经济的相关实践证明,如果对市场不进行人为干预反而对其自由放任的话,那么很有可能导致市场失去其本身的作用。国家对市场实行有效的干预,能够保障市场主体有序的进行干预,并且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也能够对市场的交易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在追求效率优先的情况下,注意实现公平增长。很有必要从市场管理法和在依法行政方面进行考虑:首先,要对现有的市场竞争法、市场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加强执法的力度,坚决杜绝在市场中出现的执法不严,甚至是有法不依等的严重渎职现象;另外还要虽市场管理法加以完善,将现有的市场管理法中不再适合发展的法律规范进行清理,并且要制定适合市场发展的新法律。其次,强化依法行政建设。由于人本身的天性是为自己谋取利益,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交易活动加以干预。官僚主义普遍存在于政治主体和政治行为之中,所以必须对政府在经济中的干预行为进行约束,还要注意推动在管理上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设。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政府在适用某些权力不当时,需要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需要政府能够接受来自内部与外部的监督,确保责任能够实现。
三、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经济法价值目标
经济法是调整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国家在干预和协调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中融入了科学发展观之后,其价值目标是什么,目前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还没有形成较为一致的观点,主要存在三种主要的看法,分别是:第一,从制度层面上考虑,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民主,包括的主要理念有:市场主体本身当家作主,利益、参与和发展等能一起发展等。第二,从理念的层面来考虑,价值体现的是一种综合效益性,主要包括了社会、经济和生态等,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与发展的一体化。第三,从部门比较法的层面来考虑,这方面的价值主要包括了经济秩序和结果公平,强调社会经济整体利益的增加,通过将社会整体效益的不断扩大,来对个别效益加以保护。由此可见,由于经济法价值目标所选取的参照物的不同,其本质是立足于共同富裕,综合经济法的基本特征与调整的对象来看,从科学发展观这个基本的平台出发,经济法的基本价值目标应该定为效率的不断提高和公平的不断增长。
效率主要指的是在已经投入的量中能够得到最大的产出,还有另外一层是将社会资源的利用和配置在得到最大值时,社会环境并没有因此得到破坏。效率价值是属于经济范畴内的,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经济效率的范畴是要高于道德范畴的,因为经济需要发展。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是来自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自由竞争,最终实现优胜劣汰。这一价值规律说明了在市场中的每一个主体在市场经营中必须具有明显的效率意识,将效率摆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市场管理法也是将市场交易的效率最为基本的标准,并且善于和交易安全进行有机结合,避免出现低效率的现象;上面谈到的宏观调控法主要是将社会中的整体效益作为一个目标,对其进行适度的调控;而社会保障法主要是为了能够满足一定的生活质量与生活水平的需求,目的是能够实现社会安全与经济发展,间接能够实现社会效率。
公平增长指的是能够对分配进行公平的分配,并加以制度化,进一步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将资源与社会合作得到的经济方面的利益进行公平的分配。我们之所以将公平增长看作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之一,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经济法是门新诞生的法律,经济法需要将共同富裕作为其基本责任,将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和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达到和谐的统一,才能够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只有有效的解决这一课题,才能够将经济增长和社会改革有机的统一,以期待市场的效率和公平的社会主义理论有机结合起来。第二,市场经济中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能够实现共同分享,公平增长的实现,将会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社会财富也能够实现持续增长。
参考文献:
[1]王宏.论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的一致性[J].社科纵横,2006,04.
[2]李云霞,关养才.科学发展观视野中的经济法[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