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劳动教养制度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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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文“论教养处遇的合理性”(载1999年6月3日《法制日报》)提出了这样的看法:劳动教养制度保存论虽不否认其运作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并进而设计诸多补救措施,但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这一核心问题未有深层阐明因而其主张缺乏有力的理论支持;合理性的论证,是立法的首要前提。该文受到多方关注。由于刊载报端,篇幅所限,论点难以充分展开,因而有的问题可能引起误解。该文标题下有两部分内容组成,一是“劳教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是从实然即现实状况角度讲的;二是“劳教制度运作的合理性”,是从应然即目标追求角度讲的,其前提条件设定在“三改”(改名称,改期限,改程序——关键是裁决权改由法院行使)基础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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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出身民主党的克林顿总统期满卸任、而共和党当选总统乔治·W·布什于2001年1月20日宣誓就职美国第43任总统,一场持续多日的白宫权棒之争最终以最高行政权的交接得到宪法意义上的合法化而告终。
一、引言:司法解释提供讨论契机 1.在私人关系领域,一个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理由,试图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威胁的一方有权利加以阻止,可以采取与维护其合法权益相适应的防卫措施。法律术语称之为“正当防卫”,制定法亦对此予以认同。燃而,这种防卫权利是否可以同等地适用于对抗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呢?
一、引言 就物权行为[1]而言,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在字面意义上)明确的规定;司法实务,也很少从正面触及。[2]1986年以后的民法学著作,差不多有所涉及,但是,通常也仅仅在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中提到物权行为而已;(3]近十年来,才有专门的讨论。[4]近年因物权法的起草以及民法典起草事宜之重提,[5]学者又有心重提物权行为,
侦查,系运用国家权力尤其是国家强制权力查明案件并缉捕嫌疑人以有效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行为。侦查权,实系限制公民权利之国家权力。[2]而侦查程序中的人权,则是法律程序中十分值得重视但长期以来又被我们重视不够的问题。[3]正是由于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当我收到孙长永教授所著《侦查程序与人权》一书时,带着浓厚的兴趣抽时间尽快浏览一遍并开始对某些章节重点研读。
中国法学界近年来出版的学术著作数量不少,但称得上有传世价值的著作却很难得。在我看来,主要原因不在于作者的才气不足,而在于作者的学养和功力不足。如果用十年磨一剑的功力去撰写一部法学著作,有传世价值的定会多一些的。李贵连教授积二十年之功力,不断勤奋考索,反复斟酌提炼,近期出版的《沈家本传》一书,将会是一部有传世价值的著作。
1999年英国著名的法律书籍出版公司巴特沃斯公司(Butterworths)出版了《戚希尔与诺思国际私法》的最新修订本,此次修订由牛津大学教授诺思与诺丁汉姆大学教授霍塞特共同主持。《戚希尔与诺思国际私法》是英国乃至全世界久负盛名的国际私法教科书,其第1版《国际私法》由戚希尔于1935年出版,之后有三代英国权威的国际私法学家参与其修订:戚希尔、诺思、霍塞特。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话题,以往在政治话语的掩盖下默默地存活了将近50年,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关注。当我国在刑事法领域逐渐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从而推进刑事法治建设的历史背景下,我们似乎突然“发现”了劳动教养制度,对它的研究也就由此展开。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专门成立了劳动教养立法研究课题组,吸收法理、
近期以来,劳动教养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方面是由于立法机关曾经启动了“劳动教养立法”机制,试图通过颁行“劳动教养法”,来实施对劳动教养制度的重大改革,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法治观念日渐深人人心的今天,劳动教养制度在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上正面临着越来越强烈的质疑和挑战。
问题的分析研究可有许多侧面和角度。中国的劳动教养本身就是一个“场”,它复合了当代中国的多种因素。由此,它就为我们分析中国的某些问题提供了一个角度、一种方法,透过它,我们可以对中国当代史的价值作出一些判断;在权力和技术的层面上对当代中国的宪政理念作另一种诠释;它也能对中国法律制度的结构、功能和价值作出不同的说明。它本身或许就
劳动教养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或不需要刑事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矫治的一种行政措施。这一制度从1955年产生以来,不断总结经验,发展完善,已经发展成为维护大中城市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教育、挽救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人员,特别是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一项重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