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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文“论教养处遇的合理性”(载1999年6月3日《法制日报》)提出了这样的看法:劳动教养制度保存论虽不否认其运作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并进而设计诸多补救措施,但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这一核心问题未有深层阐明因而其主张缺乏有力的理论支持;合理性的论证,是立法的首要前提。该文受到多方关注。由于刊载报端,篇幅所限,论点难以充分展开,因而有的问题可能引起误解。该文标题下有两部分内容组成,一是“劳教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是从实然即现实状况角度讲的;二是“劳教制度运作的合理性”,是从应然即目标追求角度讲的,其前提条件设定在“三改”(改名称,改期限,改程序——关键是裁决权改由法院行使)基础上。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