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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和儒家的礼法哲学,均将亲权置于上帝或者神意的支配之下,宣示自然伦理的合法性,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家族和社会伦理。与之并行的另外一条发展线索则是:以神权法或者神法为逻辑起点,主张国家法或制定法是自然秩序和自然法则在人类社会的投射。近代以来的法治文化变革,可能片面夸大了中西法律哲学之间的异质性,对两者共性的认知则略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