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例教学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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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能使同学们深入理解并把握有关法律知识点的内涵,教给学生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律基础;结婚程序
  中图分类号:G642.3?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16-0193-02
  一、案例教学概述
  (一)案例教学的含义
  所谓案例,就是在真实的教育教学情境中发生的典型事件,是围绕事件而展开的故事,是对事件的描述。所谓案例教学,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
  (二)案例教学的作用
  案例教学,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新途径。
  1.案例教学可以发展被培训教师的创新精神和实际解决问题等能力和品质。
  2.被培训教师通过案例教学得到的知识是内化了的知识,并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整合教育教学中那些“不确定性”的知识。
  3.可以帮助被培训教师理解教学中所出现的两难问题,掌握对教学进行分析和反思的方式。
  4.大大缩短了教学情境与实际生活情境的差距。
  5.案例的运用也可以促使被培训教师很好地掌握理论。
  (三)怎樣进行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在实施中,大致可分成案例引入、案例讨论、概括总结三个基本环节。
  1.案例引入。教师培训中所用的案例,从其来源讲,无外乎两类:一类是自己编写的案例;另一类是他人编写的案例。对前者,教师可介绍一些有关写作案例的感受、趣闻、轶事,以引起学生的注意;对后者,教师可运用其他一些手段来提醒学生予以注意的必要性。
  2.案例讨论。典型的案例讨论一般总是与下列问题的探讨联系在一起的:案例中的疑难问题是什么?哪些信息至关重要?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哪些?作出决策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决策是最适宜的?应制定怎样的实施计划?什么时候将计划付诸行动以及如何付诸?如何进行整体评价?
  3.概括总结。在这个阶段,可以让学生总结,也可以教师自己总结,讲明案例中的关键点,以及讨论中存在的不足和长处。
  二、关于结婚程序的知识点掌握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
  结婚的程序亦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必须经历的过程要求。在通常情况下,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结婚程序,其婚姻关系才会被国家和社会所承认,才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结婚程序的类型
  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三种类型。
  1.仪式制。仪式制指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结婚程序。仪式制是一种古老的结婚制度,产生于个体婚制出现之初并且长期沿袭下来。仪式制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宗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仪式。
  2.登记制。登记制指以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为婚姻成立唯一形式要件的结婚程序。在这种制度下,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必须首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履行登记手续,婚姻即告成立,而不必再举行结婚仪式。
  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指登记和仪式同为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结婚程序。这种制度的特点,在于将现代结婚程序和传统结婚程序加以结合。既能实现国家监督,又能满足当事人仪式隆重热烈的愿望。采用这一制度的国家包括法国、美国多数州、罗马尼亚等。
  (三)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我国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法律规定说明,在我国确立婚姻关系的唯一法定手续就是办理结婚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1.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要求在操作上必须规范,要做到有法可依,严格依法办事。
  2.保障国家婚姻制度的实施。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可以对婚姻的建立进行监督。它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包办、买卖婚姻、早婚和重婚纳妾事件的发生,以国家的强制力确保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
  3.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不仅可以使合法婚姻及时地得到承认和保护,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的法律援助,避免各种违法婚姻和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某些人因无知或受骗而在婚姻问题上陷入不幸。
  (五)结婚登记的法律特征
  1.结婚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必须依法而为之。既然是法律行为,便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是依法产生的,即法定的,不依任何一方的主观意志而改变。
  2.结婚登记是确立有效婚姻的必经程序。结婚登记是确立合法有效婚姻的一个必经的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其他要件一起,共同构成了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
  3.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基础。一经登记,双方即确立夫妻身份,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有效的证明,就是一经登记取得的结婚证。
  三、通过案例教学来深化学生对结婚程序的理解
  案例一:广西一青年张某先后与两个女孩相识并相爱,且这两个女孩都非他不嫁。张某左思右想,终于他想到了一个他认为两全其美的办法,与两个女孩都不拿结婚证,在同一天结婚。于是他按照广西的风俗,选了一个日子,把所有的亲朋好友邀到一起,大摆宴席,按照当地结婚的仪式同时与两个女孩举行了“结婚”典礼,并且三人开始在一起共同生活。问:①张某的婚姻是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②对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③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   案例分析:对于此案例,有这样几个问题,我们必须准确把握。
  1.关于民间仪式结婚的问题。在我们国家一些地区至今还存在着这样的现象:那就是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民间的结婚习俗,只是举行一个所谓的结婚仪式就宣布结婚了。这种行为不是我国《婚姻法》上规定的结婚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也不是传统上我们所说的“事实婚姻”,而只能认定是同居行为。张某與两个女人都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所以他们所谓的“结婚”行为不是法律上规定的结婚行为,只是一种与两个女人同居的行为。
  2.对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首先让同学们讨论然后发表自己的意见。为了激发同学们的讨论热情,可以分组展开讨论。分析:张某的行为没有履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显然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让同学们先分组讨论,然后叫同学们发表自己的看法,最后由老师总结。分析: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首先要准确把握重婚的含义。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本罪显然侵犯了重婚罪的客体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但问题是上述行为在客观方面是否成立重婚罪就值得我们认真考虑。张某是在同一天与两个女人结婚,在这一天之前,他没有配偶,那么他以前是没有婚姻的。如果单从重婚罪的含义来看,似乎张某的行为没有构成重婚罪。
  上述案例中三人的行为,却违反了现代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公序良俗,破坏了以一夫一妻制为核心的婚姻制度与秩序,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三人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刘三与张艳相识并相爱,2001年10月,两人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按照当地的结婚仪式举行了结婚典礼。第二年生育一女刘丹。2005年9月,刘三在车祸中死亡,刘三在银行有存款60万元,房屋三套。刘三的父母亲尚在。问:刘三的60万存款和三套房屋如何分割?让同学们先分组讨论,然后让同学们发表自己的看法,最后由老师总结。
  分析:这个案例涉及到《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内容。刘三去世,他留下的遗产如何分配,首先要确定他的继承人问题。在继承人中,张艳是否是合法的继承人,就是对《婚姻法》中关于结婚的程序知识点的掌握。刘三与张艳并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违背了《婚姻法》关于结婚程序的规定,显然他们之间的婚姻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聚焦到这个案例上,也就是说张艳不是刘三的合法配偶,因此,张艳不是其继承人。刘三与张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同居关系。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提炼出一个关于结婚程序的法律后果问题。这个问题应引起同学们的高度注意。因为在当下的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这种不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在一起同居生活的现象。有的在一起同居生活时间较长,而且还生育有子女。一旦出现上述案例中的有关继承问题,或是两人分手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时,就会引起法律纠纷,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掌握并理解结婚的程序问题,特别是对于不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所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问题,对于大学生来说非常重要。一是结婚对于每个大学生来说都是要面对的问题;二是当大学生看到周围有人做出这样的行为时,他就会向其宣讲这样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起到很好的法律宣传教育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教学中,如果不引用案例,而仅仅是枯燥地讲解结婚的法律程序问题,不会引起同学们的高度重视。当他们看到周围人有这样的行为时,也不会对他们加以法律上的讲解、宣传,就起不到法律宣传教育的作用。所以我们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不仅要让学生们自己掌握知识,不做违法的事情,更为主要的是要让学生们今后成为法律的宣传教育者,为全社会公民普法、学法做出他们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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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田龙山,(1971-),男,土家族,湖北巴东县人,法理学硕士,荆州教育学院教师,主要从事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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