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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上可以存在三种权利结构,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宏观经营权与微观经营权的分离,以及经营权与管理权的分离.我们认为,真正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结构并不能成为企业改革普遍适用的模式,我国现阶段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模式应当是宏观经营权与微观经营权的分离,即国家保有宏观经营权,企业享有微观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