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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甲公司与乙村签订协议,使用乙村山地4亩。其后,甲公司未经批准,便在该宗地上建房,占地面积5.6亩,建筑面积290平方米。接到举报后,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甲公司非法占用的山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其作出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甲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维持了该处罚决定。甲公司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