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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不正当地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的行为,或者与商业活动密切相关的人利用其所处有利地位不正当地收受经营者好处的行为。
商业贿赂中的主体
商业贿赂主体可分为两种: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
行贿主体,即经营者,具体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这里的“经营者”有如下几点具体说明。第一,是否为经营者,不应从是否具有登记注册资格来判断,而应从其行为是否具有经营性来判断。第二,经营者包括商品的生产者和提供非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营利性”并非行贿主体的必要要件。
受贿主体,是指交易相对人的单位或者其个人,以及对交易具有影响的第三人。这里的“对交易具有影响的第三人”,可以是交易双方以外的任何人,只要其行为可以对交易结果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即可,不受其个人身份、社会地位等限制。
商业贿赂的目的
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在于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优惠条件。
第一,获取的“交易机会与交易优惠条件”,可以存在于销售与买卖中,也可以存在于商品进入市场时或者市场流通中,并不单纯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商品或服务购销环节的交易机会和优惠条件,而是指广泛地遍布于整个交易过程中一切的有利机会与条件。这与日新月异发展的经济现状是相适应的。
第二,此目的限制,仅限于行贿主体一方,对于受贿主体而言,其仅需在实施受贿行为过程中主观上认识到,行贿主体可以此获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即可,并无相关目的性要求。
商业贿赂的方式
第一,提供财物或者以其他手段,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优惠条件。有鉴于商业贿赂的手段日益复杂,单纯的财物规定已经不能够满足对贿赂手段的囊括,一些非物质性财产利益的给予常常成为贿赂手段,如法律条文中列举的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手段。
第二,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回扣,或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这是从给予和收受两方面对账外暗中的回扣进行定性。
第三,收受、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交易相对人或者第三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优惠条件。此项所规制的对象主要针对受贿者,指出在商业行为中,不仅单纯地被动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构成商业受贿,主动索取行为亦有此性质。且条文也说明了,收受、索取贿赂者不仅可以是交易的相对人,也可能是可以对交易造成影响的第三人;行贿者不仅可以直接参与商业交易,也可以是交易以外的第三人。
第四,其他商业贿赂行为,如性贿赂、信息贿赂等,旨在当新型商业贿赂模式出现而突破上述类型列举时,法律条文能够将其纳入其中进行规制,以求法律条文具有相当的弹性和与时俱进性。
(本栏目由“我的律师网”协办)
商业贿赂中的主体
商业贿赂主体可分为两种: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
行贿主体,即经营者,具体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这里的“经营者”有如下几点具体说明。第一,是否为经营者,不应从是否具有登记注册资格来判断,而应从其行为是否具有经营性来判断。第二,经营者包括商品的生产者和提供非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营利性”并非行贿主体的必要要件。
受贿主体,是指交易相对人的单位或者其个人,以及对交易具有影响的第三人。这里的“对交易具有影响的第三人”,可以是交易双方以外的任何人,只要其行为可以对交易结果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即可,不受其个人身份、社会地位等限制。
商业贿赂的目的
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在于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优惠条件。
第一,获取的“交易机会与交易优惠条件”,可以存在于销售与买卖中,也可以存在于商品进入市场时或者市场流通中,并不单纯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商品或服务购销环节的交易机会和优惠条件,而是指广泛地遍布于整个交易过程中一切的有利机会与条件。这与日新月异发展的经济现状是相适应的。
第二,此目的限制,仅限于行贿主体一方,对于受贿主体而言,其仅需在实施受贿行为过程中主观上认识到,行贿主体可以此获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即可,并无相关目的性要求。
商业贿赂的方式
第一,提供财物或者以其他手段,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优惠条件。有鉴于商业贿赂的手段日益复杂,单纯的财物规定已经不能够满足对贿赂手段的囊括,一些非物质性财产利益的给予常常成为贿赂手段,如法律条文中列举的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手段。
第二,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回扣,或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这是从给予和收受两方面对账外暗中的回扣进行定性。
第三,收受、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交易相对人或者第三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优惠条件。此项所规制的对象主要针对受贿者,指出在商业行为中,不仅单纯地被动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构成商业受贿,主动索取行为亦有此性质。且条文也说明了,收受、索取贿赂者不仅可以是交易的相对人,也可能是可以对交易造成影响的第三人;行贿者不仅可以直接参与商业交易,也可以是交易以外的第三人。
第四,其他商业贿赂行为,如性贿赂、信息贿赂等,旨在当新型商业贿赂模式出现而突破上述类型列举时,法律条文能够将其纳入其中进行规制,以求法律条文具有相当的弹性和与时俱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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