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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告有所不告
巴里·兰60岁,秃头,矮个儿,大嗓门。他的形象简直就是医疗事故官司中原告律师的典型,当然有一点除外:巴里·兰过去是个医生。
他曾经当过23年的整形外科医生,事业相当成功,尤以儿科整形见长。他甚至担任过法庭上的专家证人。后来,他一扭头进了法学院,放弃了自己的医疗工作,展开了一项新的事业———控告医生。望着他,我心想,那个时候,他是不是对医生的责任萌生了与我们这些当局者不同的理解?
兰说他每天会接到10~12通电话,大部分都是患者或家属打来的。多数官司他都拒绝接手,他说自己想要打好的官司。一个好的官司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医生必须是有过失的。第二,医生必须造成了损害。很多官司并不具备这两点,“有一回我接到一个家伙的电话,他说:‘我在急诊室里等了4个小时,别人都比我先得到治疗,而且我病得很厉害。’我说:‘那么结果怎么样呢?’‘没事。不过他们也不应该让我等上4个小时啊。’哦,这可真是荒唐!”
有些时候,医生提供治疗时确实犯了过失,但这种过失却没造成什么伤害。典型的情形是这样的:一位女士去医生那里检查乳房里的肿块,医生告诉她不需要担心。她不放心,又去看了第二个医生,做了活检,得知患的是乳腺癌。“因此她打电话给我,说想要告第一个医生。”兰说,“没错,第一个医生是疏忽大意了,但造成了什么损害吗?她最终还是得到了及时的诊断和治疗,没有任何损害。”
揪着过失不放
在每周打来电话的60个人里,巴里·兰可能会跟进其中两个,着手审阅那些医疗记录,寻找治疗过失的有力证据。许多律师事务所都专门聘请护士或护理专家来初审资料,但兰全靠自己一个人收集所有记录,按时间排序,然后逐页阅读,细细研究。
在法律上,“过失”这个词有其特殊定义,指一名医生没有履行自己的医疗责任。不过我想知道兰对这个词的定义是什么。他说,假如他发现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导致患者损害的失误,而这个失误又是医生本来可以避免的,那么在他看来,那名医生就是犯有过失。
对大部分医生来说,这是个恐怖的定义。我们会遇到很多疑难问题,比如无法明确诊断结果,手术过程复杂精密等,都可能导致本来也许可以避免的严重过失。我给兰列举了我的几名病人的情况:一个男人在腹腔镜肝脏手术后大出血,一位患者在甲状腺手术后永久性嗓音嘶哑,还有一位女性患有乳腺癌,可我在几个月后才诊断出来。这些都是疑难病例,但是过后回顾的时候,我觉得当时应该能找出更好的治疗办法。他会对我提出指控吗?
“要是我能在陪審团面前证明,你本来有可能避免损害,而且患者的损害又很严重,我会立刻对你提出指控。”他说。那么,要是我在外科医生中享有良好声誉,治疗成果一贯优异,而且一向尽职尽责呢?“那没什么意义。”他说,唯一重要的是我在被审议的病例中做了什么。道理就跟开车一样,我的驾驶记录可能本来完美无缺,但有一天我闯了红灯并撞倒了一个小孩,那就是犯了过失。
并非讨伐医生
兰坚持认为他并不是在讨伐医生。他还是一名外科医生的时候,也经历过三次医疗失当的官司。有一次,一位年轻女性由于运动伤害导致膝盖软骨撕裂,他给她实施了关节内窥镜手术。几年后,她把他告上了法庭,因为她的膝盖得了关节炎。众所周知,这是术后几乎无法避免的后遗症。然而保险公司不顾兰的反对,与患者达成庭外和解,偿付了大约5000美元。因为这个数额比真正出庭打官司的花费要少,兰把这笔赔偿称为“多此一举”。
还有一次,一个从事手工劳动的人手腕受伤,导致三根手指麻木。他把兰告上法庭,是因为兰为他做了尝试修复的手术后,反而加重了他的麻木,让他没办法工作。兰说他已经警告过那位患者,手术风险很高。他打开患者伤处的时候,发现主要的神经都被一个厚厚的伤疤包裹住了,把它们弄出来是极其困难的。“就像把透明胶带从墙纸上剥下来一样,”他说,“肯定有一部分神经纤维要被扯断。”但保险公司不确定这个论据会不会在法庭上生效,于是以赔偿30万美元达成庭外和解。这两次的赔偿都是不应该的,兰像其他医生一样感觉十分恼火。
不过,第三起官司却是明显的失误造成的,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了20年,他依然为此懊恼。他告诉我:“我本来可以做得更好一些。”病人是个六十多岁的老人,兰打算为他做膝关节置换术。手术前几天,老人到他的办公室抱怨自己的小腿疼痛。当时兰考虑到了深度静脉血栓(D.V.T.)———腿部有血液凝块的可能性,但他觉得可能性不大,就没有让病人做进一步检查。结果,那位病人的确有D.V.T.,两天后,血块移动位置,直达病人的肺部,病人因此死亡。兰的保险公司为和解这宗官司,赔偿了大约40万美元。
“假如我自己处在原告的立场上,会因为那个过失提出指控吗?”他说,“一定会。”
为过错负责
被患者指控“让人窝火”,兰回忆起以前的感受时说:“感觉糟透了,没有哪个医生会故意伤害病人。”但他强调,即使在诉讼当时,他还是保持着达观的态度,“遭到指控虽然可能让你从里到外都不爽,但你得明白,这也是做事情的成本。我的意思是说,每个人在一生中总会有失误的时候,不管你是医生、汽车修理工还是个会计。可能会出现失误,这就是你要买保险的原因。比如你在家忘了关炉子,结果家里着火了,你就是犯了过失,但并不代表你是个罪犯。”在他看来,公众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一个医生由于不规范的治疗,或明显的错误,给某人造成严重损害,那就应该为后果承担责任。
在我眼中,兰行医时经历的三起官司,就是有关医疗过失的一切纷争的缩影。三起诉讼之中,两起都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因为这类状况,医疗系统在金钱和信心方面付出了不少代价,也就让我们不得不去思考。而另一起却牵涉一个真正的错误,让病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们难道不觉得对患者和家属有所亏欠吗?
巴里·兰60岁,秃头,矮个儿,大嗓门。他的形象简直就是医疗事故官司中原告律师的典型,当然有一点除外:巴里·兰过去是个医生。
他曾经当过23年的整形外科医生,事业相当成功,尤以儿科整形见长。他甚至担任过法庭上的专家证人。后来,他一扭头进了法学院,放弃了自己的医疗工作,展开了一项新的事业———控告医生。望着他,我心想,那个时候,他是不是对医生的责任萌生了与我们这些当局者不同的理解?
兰说他每天会接到10~12通电话,大部分都是患者或家属打来的。多数官司他都拒绝接手,他说自己想要打好的官司。一个好的官司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医生必须是有过失的。第二,医生必须造成了损害。很多官司并不具备这两点,“有一回我接到一个家伙的电话,他说:‘我在急诊室里等了4个小时,别人都比我先得到治疗,而且我病得很厉害。’我说:‘那么结果怎么样呢?’‘没事。不过他们也不应该让我等上4个小时啊。’哦,这可真是荒唐!”
有些时候,医生提供治疗时确实犯了过失,但这种过失却没造成什么伤害。典型的情形是这样的:一位女士去医生那里检查乳房里的肿块,医生告诉她不需要担心。她不放心,又去看了第二个医生,做了活检,得知患的是乳腺癌。“因此她打电话给我,说想要告第一个医生。”兰说,“没错,第一个医生是疏忽大意了,但造成了什么损害吗?她最终还是得到了及时的诊断和治疗,没有任何损害。”
揪着过失不放
在每周打来电话的60个人里,巴里·兰可能会跟进其中两个,着手审阅那些医疗记录,寻找治疗过失的有力证据。许多律师事务所都专门聘请护士或护理专家来初审资料,但兰全靠自己一个人收集所有记录,按时间排序,然后逐页阅读,细细研究。
在法律上,“过失”这个词有其特殊定义,指一名医生没有履行自己的医疗责任。不过我想知道兰对这个词的定义是什么。他说,假如他发现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导致患者损害的失误,而这个失误又是医生本来可以避免的,那么在他看来,那名医生就是犯有过失。
对大部分医生来说,这是个恐怖的定义。我们会遇到很多疑难问题,比如无法明确诊断结果,手术过程复杂精密等,都可能导致本来也许可以避免的严重过失。我给兰列举了我的几名病人的情况:一个男人在腹腔镜肝脏手术后大出血,一位患者在甲状腺手术后永久性嗓音嘶哑,还有一位女性患有乳腺癌,可我在几个月后才诊断出来。这些都是疑难病例,但是过后回顾的时候,我觉得当时应该能找出更好的治疗办法。他会对我提出指控吗?
“要是我能在陪審团面前证明,你本来有可能避免损害,而且患者的损害又很严重,我会立刻对你提出指控。”他说。那么,要是我在外科医生中享有良好声誉,治疗成果一贯优异,而且一向尽职尽责呢?“那没什么意义。”他说,唯一重要的是我在被审议的病例中做了什么。道理就跟开车一样,我的驾驶记录可能本来完美无缺,但有一天我闯了红灯并撞倒了一个小孩,那就是犯了过失。
并非讨伐医生
兰坚持认为他并不是在讨伐医生。他还是一名外科医生的时候,也经历过三次医疗失当的官司。有一次,一位年轻女性由于运动伤害导致膝盖软骨撕裂,他给她实施了关节内窥镜手术。几年后,她把他告上了法庭,因为她的膝盖得了关节炎。众所周知,这是术后几乎无法避免的后遗症。然而保险公司不顾兰的反对,与患者达成庭外和解,偿付了大约5000美元。因为这个数额比真正出庭打官司的花费要少,兰把这笔赔偿称为“多此一举”。
还有一次,一个从事手工劳动的人手腕受伤,导致三根手指麻木。他把兰告上法庭,是因为兰为他做了尝试修复的手术后,反而加重了他的麻木,让他没办法工作。兰说他已经警告过那位患者,手术风险很高。他打开患者伤处的时候,发现主要的神经都被一个厚厚的伤疤包裹住了,把它们弄出来是极其困难的。“就像把透明胶带从墙纸上剥下来一样,”他说,“肯定有一部分神经纤维要被扯断。”但保险公司不确定这个论据会不会在法庭上生效,于是以赔偿30万美元达成庭外和解。这两次的赔偿都是不应该的,兰像其他医生一样感觉十分恼火。
不过,第三起官司却是明显的失误造成的,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了20年,他依然为此懊恼。他告诉我:“我本来可以做得更好一些。”病人是个六十多岁的老人,兰打算为他做膝关节置换术。手术前几天,老人到他的办公室抱怨自己的小腿疼痛。当时兰考虑到了深度静脉血栓(D.V.T.)———腿部有血液凝块的可能性,但他觉得可能性不大,就没有让病人做进一步检查。结果,那位病人的确有D.V.T.,两天后,血块移动位置,直达病人的肺部,病人因此死亡。兰的保险公司为和解这宗官司,赔偿了大约40万美元。
“假如我自己处在原告的立场上,会因为那个过失提出指控吗?”他说,“一定会。”
为过错负责
被患者指控“让人窝火”,兰回忆起以前的感受时说:“感觉糟透了,没有哪个医生会故意伤害病人。”但他强调,即使在诉讼当时,他还是保持着达观的态度,“遭到指控虽然可能让你从里到外都不爽,但你得明白,这也是做事情的成本。我的意思是说,每个人在一生中总会有失误的时候,不管你是医生、汽车修理工还是个会计。可能会出现失误,这就是你要买保险的原因。比如你在家忘了关炉子,结果家里着火了,你就是犯了过失,但并不代表你是个罪犯。”在他看来,公众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一个医生由于不规范的治疗,或明显的错误,给某人造成严重损害,那就应该为后果承担责任。
在我眼中,兰行医时经历的三起官司,就是有关医疗过失的一切纷争的缩影。三起诉讼之中,两起都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因为这类状况,医疗系统在金钱和信心方面付出了不少代价,也就让我们不得不去思考。而另一起却牵涉一个真正的错误,让病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们难道不觉得对患者和家属有所亏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