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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鞍山市的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中央商务区的行车和停车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优化停车场地资源配置和利用,努力寻求新的破解途径,使停车收费更趋于科学合理。
一、鞍山市中央商务区停车收费基本情况
停车收费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实现城市停车管理智能化、现代化,解决城市交通管理和服务设施发展滞后,强化城市静态交通管理、建立“畅通工程”、缓解交通压力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措施工程。
2013年9月,为了更好地规范鞍山市中央商务区的停车收费,破解价格矛盾,发挥价格监管部门的职能,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调节交通需求,推动城市交通管理健康发展,鞍山市出台了鞍价发(2013)78号《关于中央商务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依据此批复,鞍山市中央商务区开始实行停车泊位收费,但在批复执行的过程中暴露了收费企业和车主的问题和矛盾,从而使投诉和举报呈现多发态势,成为停车收费管理价格监管的难点。
鞍山市中央商务区机动车停放,是指在北起新华街,南至解放东路,西起建国大道,东至园林大道的范围内,对社会提供经营服务性的封闭公共停车场所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按A、B两类区域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实施计时或计次收费。鞍山市中央商务区的收费主体为鞍山市铁东东民社会治安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民公司)。
2016年8月,鞍山市开始执行鞍发改发(2016)267号《关于中央商务区机动車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对原有的批复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目前,东民公司雇佣了收费员160人,每人负责10个车位,收费员统一挂胸牌上岗。中央商务区停车泊位数共950个,其中路侧开放停车泊位600个,封闭停车泊位350个,每个停车泊位每天平均车辆周转5—6台。
2016年1—12月,鞍山市举报中心共受理投诉举报案件755件,其中涉及中央商务区停车收费管理的投诉举报216件,占投诉举报总量的29%(如图1)。停车收费实施三年以来,停车难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停车乱、个别收费员乱收费等问题,也成为市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迫切需要改变和解决。
二、鞍山市中央商务区停车收费存在的问题
(一)停车收费管理混乱
鞍山市中央商务区停车场设立之初,大量的停车需求和严重不足的停车泊位,使一些无业人员看到了“商机”。他们利用周边单位和社区附近的停车泊位以及路边临时空地,非法引导车辆停放,并收取高额停车费。这些收费停车场是真是假,有没有通过正规审批,车主弄不明白,较真的话又耗不起时间,只好屡屡花钱,吃哑巴亏。五元、八元钱虽然不多,但事情的核心不在于收费多少,而在于停车场是不是假冒,费用该不该收取。若是假冒停车场,就属非法经营。一些不法人员,冒充东民公司的收费员,擅自在中央商务区附近的区域收取停车费用,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没有划停车线甚至没任何设施就敢收停车费的现象很多,有的位置停车时不见收费员人影,开走时却有人出来收钱,没有手持POS机,打不出票,就干脆手写一张,要么没有发票,要么是假发票。
(二)强制预收停车费
中央商务区停车泊位有时会预收停车费,且预收金额在行业内并没有一个标准。很多停车收费管理员预收的金额是自己定的,一般收取10元到20元。收费员解释说:“为了防止有人逃费,等离开时按照停车时长多退少补。”有时车主向收费员索要多交费用时往往要费一番口舌,或者返回取车时根本不见收费员的踪影。在价格监管的过程中,针对收费员的此种行为应责令其进行整改,但是部分收费员以一个人盯不住一条街,防止车主跑路为由,对监管部门的监管置若罔闻。
(三)未按照收费公示标准收费
法定节假日和周末,是中央商务区停车泊位最多的时间段,车主来到中央商务区常常面临着一位难求的局面,这种情况下,个别收费员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赚取利益。停车一个半小时应收取6元钱,个别收费员却偷偷抬高标准,收取8元钱。明明道路停车泊位白天停放的最高限价为20元钱,车主却被收取30元钱。以收费不给票、多收费少给票、收费给废票、小车按大车收费标准收费等手段获取个人利益。
(四)价格执法取证困难
一些无业人员私自设立停车场,看见检查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立即逃跑,使得调查工作无法继续。部分车主在遭遇违规停车收费时,由于着急取车离开,而且收费员没有佩戴工号牌和正规收费票据,从而导致维权受阻。调查和了解情况时,只能从车主和收费员的描述中了解当时现场情景,特别是一部分诉求人是外地车主,不能明确描述准确的停车位置,常常给案情了解和价格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由于技术原因,部分车主在认定停车收费起止时间上有争议,同样面临取证困难的问题。
三、鞍山市中央商务区停车收费问题成因分析
(一)停车收费制度不够完善
鞍山市中央商务区停车泊位依据《关于中央商务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进行收费,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一些车主也通过投诉举报的方式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其中包括即停即走的车辆如何收费、收费公示牌设置数量,与社区交界区域停车位的规划、收费设施配备、收费员服务态度等。收费标准的制定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问题比较集中的是试行收费标准没有体现不同区域的分级标准,不利于反映生产成本,更不利于提高停车供求关系紧张地区的泊位周转率;计时收费的时段划分标准没有充分体现惠利于民。政府定价对停车服务收费的总体价格水平影响偏弱,停车收费的现状不足以调节车辆的停放需求。
(二)监管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
治理停车乱收费,相关管理部门不能袖手旁观。在处理群众诉求时,一些监管部门打“擦边球”,将职能范围内的工作推到其他部门。有关规定对私设停车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拆除相关停车设施,处以罚款,相关部门就必须负起职责,不能尸位素餐。 (三)政策执行有偏差
停车收费不能包治百病,其本身带来的问题也是有的。比如道路停车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中央商务区区域内个别停车场经营未经规划设定和职能部门批准,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停车收费不给发票;随意制定收费价格;规划为停车收费的泊位,车辆却被违停拍照等。要从根本上消除这些乱象,亟需政策支持,要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关系,避免政策“打架”,使停车收费既能成为提高停车泊位利用率的利器,又能真正成为为民利民便民的润滑剂。
(四)收费主客体利益驱使
从收费主体来说,部分社会不法人员看中了停车收费利益可观,便打起了占地收费的主意。个别冒充收费的人员,他们的行为侵害的是市场经营秩序、城市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这不仅扰乱了静态停车秩序、影响了道路通行,而且破坏了城市形象。利用节假日经济,收费员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多收费,也是因利而起。从收费客体来说,中央商务区的土地资源短缺,没有正规停车位不能随意停车,违章停车必须严格惩戒。同时因停车收费设施不完善,计费方式传统,无法追收停车费,也造成部分车主恶意逃费。
(五)价格执法监管手段欠缺
价格监管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和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的重要措施,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存在着价格执法监管手段单一,以行政监督为主、执法检查仍停留在表层的问题。价格监管措施不力,柔性执法过多,执法刚性不强。价格部门执法的措施和监管方式简单,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执法手段较弱,缺乏强制性,法律没有赋予价格主管部门像公安、法检部门那样的强硬权力。
四、鞍山市中央商务区停车收费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停车收费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颁布后,尽管在价格行政执法、处罚程序及强化执法手段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价格立法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完善价格法律体系的任务依然相当艰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发育的不断成熟,现行的价格违法处罚法规中的一些规定与实际情况的变化不相适应。
就停车收费而言,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现行的停车收费标准都是各地自己设定。鞍山市在中央商务区停车收费标准调整的过程中,根据城市发展情况、道路交通运行情况及停车收费政策实施的效果,适时调整差别化收费区域的范围。通过价格投诉举报,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试行期满时修改和完善了收费标准。通过划分A、B两类区域的差别化收费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有效调控中央商务区核心区的停车需求。作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明确向社会公布收费程序以及收费标准,做到公开透明,让收费者收得理直气壮,交费者交得心服口服,才能“打破”停车收费市场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
(二)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
停车行业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监管主体。但因多部门、多方政策协调合作不够,大量工作的付出只收获到短暂的改善效果。2016年鞍山市成立了以赵爱军市长为组长的鞍山市停车行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加强各相关部门协调合作,提高政策措施实施的整体长期效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定的,按照《价格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违反公安、城管、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要把以往各个部门之间单打独斗的行政执法模式变成协同作战。
(三)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
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鞍山市中央商务区停车收费的经营者东民公司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加强道路停车经营管理,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限、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停车场管理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收费管理员应严格按规定收费,车辆驾驶员的素质也要进一步提高,多些理解和宽容。只有各方合力求解,才能把事办好,切实解决中央商务区停车难题,提升出行幸福指数,共促城市文明交通。
(四)增强收费主客体的法律意识
从收费主体上来说,《关于中央商务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明确了收费的主体、范围和标准、收费者和交费者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广泛宣传中央商务区停车收费的区域和标准,增强停车收费的透明度,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相关部门应对“黑停车场”和冒牌收费员的行为给予界定,特别是无收费权限的个人,向機动车停放者索要停车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加强社会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并对特定当事人提出警告,防止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中央商务区停车收费的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依法停车、付费停车的观念尚未有效普及,政府部门应及时公开停车收费的相关标准,加强中央商务区停车信息服务,强化车辆驾驶员的依法停车意识。
(五)创新价格执法监管手段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监管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树立新观念、采用新方式,要建立政策提醒、告诫、投诉举报应急、回访等制度,把价格检查与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停车收费价格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收费公示的监管力度,以明察暗访、抽查检查的形式加强对停车场收费的监管,特别是对重点地区和重点路段的拉网式检查,市、区两级价格检查机构分工负责对中央商务区停车场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
一、鞍山市中央商务区停车收费基本情况
停车收费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实现城市停车管理智能化、现代化,解决城市交通管理和服务设施发展滞后,强化城市静态交通管理、建立“畅通工程”、缓解交通压力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措施工程。
2013年9月,为了更好地规范鞍山市中央商务区的停车收费,破解价格矛盾,发挥价格监管部门的职能,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调节交通需求,推动城市交通管理健康发展,鞍山市出台了鞍价发(2013)78号《关于中央商务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依据此批复,鞍山市中央商务区开始实行停车泊位收费,但在批复执行的过程中暴露了收费企业和车主的问题和矛盾,从而使投诉和举报呈现多发态势,成为停车收费管理价格监管的难点。
鞍山市中央商务区机动车停放,是指在北起新华街,南至解放东路,西起建国大道,东至园林大道的范围内,对社会提供经营服务性的封闭公共停车场所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按A、B两类区域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实施计时或计次收费。鞍山市中央商务区的收费主体为鞍山市铁东东民社会治安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民公司)。
2016年8月,鞍山市开始执行鞍发改发(2016)267号《关于中央商务区机动車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对原有的批复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目前,东民公司雇佣了收费员160人,每人负责10个车位,收费员统一挂胸牌上岗。中央商务区停车泊位数共950个,其中路侧开放停车泊位600个,封闭停车泊位350个,每个停车泊位每天平均车辆周转5—6台。
2016年1—12月,鞍山市举报中心共受理投诉举报案件755件,其中涉及中央商务区停车收费管理的投诉举报216件,占投诉举报总量的29%(如图1)。停车收费实施三年以来,停车难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停车乱、个别收费员乱收费等问题,也成为市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迫切需要改变和解决。
二、鞍山市中央商务区停车收费存在的问题
(一)停车收费管理混乱
鞍山市中央商务区停车场设立之初,大量的停车需求和严重不足的停车泊位,使一些无业人员看到了“商机”。他们利用周边单位和社区附近的停车泊位以及路边临时空地,非法引导车辆停放,并收取高额停车费。这些收费停车场是真是假,有没有通过正规审批,车主弄不明白,较真的话又耗不起时间,只好屡屡花钱,吃哑巴亏。五元、八元钱虽然不多,但事情的核心不在于收费多少,而在于停车场是不是假冒,费用该不该收取。若是假冒停车场,就属非法经营。一些不法人员,冒充东民公司的收费员,擅自在中央商务区附近的区域收取停车费用,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没有划停车线甚至没任何设施就敢收停车费的现象很多,有的位置停车时不见收费员人影,开走时却有人出来收钱,没有手持POS机,打不出票,就干脆手写一张,要么没有发票,要么是假发票。
(二)强制预收停车费
中央商务区停车泊位有时会预收停车费,且预收金额在行业内并没有一个标准。很多停车收费管理员预收的金额是自己定的,一般收取10元到20元。收费员解释说:“为了防止有人逃费,等离开时按照停车时长多退少补。”有时车主向收费员索要多交费用时往往要费一番口舌,或者返回取车时根本不见收费员的踪影。在价格监管的过程中,针对收费员的此种行为应责令其进行整改,但是部分收费员以一个人盯不住一条街,防止车主跑路为由,对监管部门的监管置若罔闻。
(三)未按照收费公示标准收费
法定节假日和周末,是中央商务区停车泊位最多的时间段,车主来到中央商务区常常面临着一位难求的局面,这种情况下,个别收费员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赚取利益。停车一个半小时应收取6元钱,个别收费员却偷偷抬高标准,收取8元钱。明明道路停车泊位白天停放的最高限价为20元钱,车主却被收取30元钱。以收费不给票、多收费少给票、收费给废票、小车按大车收费标准收费等手段获取个人利益。
(四)价格执法取证困难
一些无业人员私自设立停车场,看见检查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立即逃跑,使得调查工作无法继续。部分车主在遭遇违规停车收费时,由于着急取车离开,而且收费员没有佩戴工号牌和正规收费票据,从而导致维权受阻。调查和了解情况时,只能从车主和收费员的描述中了解当时现场情景,特别是一部分诉求人是外地车主,不能明确描述准确的停车位置,常常给案情了解和价格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由于技术原因,部分车主在认定停车收费起止时间上有争议,同样面临取证困难的问题。
三、鞍山市中央商务区停车收费问题成因分析
(一)停车收费制度不够完善
鞍山市中央商务区停车泊位依据《关于中央商务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进行收费,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一些车主也通过投诉举报的方式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其中包括即停即走的车辆如何收费、收费公示牌设置数量,与社区交界区域停车位的规划、收费设施配备、收费员服务态度等。收费标准的制定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问题比较集中的是试行收费标准没有体现不同区域的分级标准,不利于反映生产成本,更不利于提高停车供求关系紧张地区的泊位周转率;计时收费的时段划分标准没有充分体现惠利于民。政府定价对停车服务收费的总体价格水平影响偏弱,停车收费的现状不足以调节车辆的停放需求。
(二)监管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
治理停车乱收费,相关管理部门不能袖手旁观。在处理群众诉求时,一些监管部门打“擦边球”,将职能范围内的工作推到其他部门。有关规定对私设停车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拆除相关停车设施,处以罚款,相关部门就必须负起职责,不能尸位素餐。 (三)政策执行有偏差
停车收费不能包治百病,其本身带来的问题也是有的。比如道路停车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中央商务区区域内个别停车场经营未经规划设定和职能部门批准,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停车收费不给发票;随意制定收费价格;规划为停车收费的泊位,车辆却被违停拍照等。要从根本上消除这些乱象,亟需政策支持,要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关系,避免政策“打架”,使停车收费既能成为提高停车泊位利用率的利器,又能真正成为为民利民便民的润滑剂。
(四)收费主客体利益驱使
从收费主体来说,部分社会不法人员看中了停车收费利益可观,便打起了占地收费的主意。个别冒充收费的人员,他们的行为侵害的是市场经营秩序、城市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这不仅扰乱了静态停车秩序、影响了道路通行,而且破坏了城市形象。利用节假日经济,收费员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多收费,也是因利而起。从收费客体来说,中央商务区的土地资源短缺,没有正规停车位不能随意停车,违章停车必须严格惩戒。同时因停车收费设施不完善,计费方式传统,无法追收停车费,也造成部分车主恶意逃费。
(五)价格执法监管手段欠缺
价格监管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和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的重要措施,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存在着价格执法监管手段单一,以行政监督为主、执法检查仍停留在表层的问题。价格监管措施不力,柔性执法过多,执法刚性不强。价格部门执法的措施和监管方式简单,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执法手段较弱,缺乏强制性,法律没有赋予价格主管部门像公安、法检部门那样的强硬权力。
四、鞍山市中央商务区停车收费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停车收费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颁布后,尽管在价格行政执法、处罚程序及强化执法手段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价格立法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完善价格法律体系的任务依然相当艰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发育的不断成熟,现行的价格违法处罚法规中的一些规定与实际情况的变化不相适应。
就停车收费而言,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现行的停车收费标准都是各地自己设定。鞍山市在中央商务区停车收费标准调整的过程中,根据城市发展情况、道路交通运行情况及停车收费政策实施的效果,适时调整差别化收费区域的范围。通过价格投诉举报,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试行期满时修改和完善了收费标准。通过划分A、B两类区域的差别化收费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有效调控中央商务区核心区的停车需求。作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明确向社会公布收费程序以及收费标准,做到公开透明,让收费者收得理直气壮,交费者交得心服口服,才能“打破”停车收费市场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
(二)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
停车行业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监管主体。但因多部门、多方政策协调合作不够,大量工作的付出只收获到短暂的改善效果。2016年鞍山市成立了以赵爱军市长为组长的鞍山市停车行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加强各相关部门协调合作,提高政策措施实施的整体长期效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定的,按照《价格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违反公安、城管、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要把以往各个部门之间单打独斗的行政执法模式变成协同作战。
(三)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
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鞍山市中央商务区停车收费的经营者东民公司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加强道路停车经营管理,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限、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停车场管理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收费管理员应严格按规定收费,车辆驾驶员的素质也要进一步提高,多些理解和宽容。只有各方合力求解,才能把事办好,切实解决中央商务区停车难题,提升出行幸福指数,共促城市文明交通。
(四)增强收费主客体的法律意识
从收费主体上来说,《关于中央商务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明确了收费的主体、范围和标准、收费者和交费者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广泛宣传中央商务区停车收费的区域和标准,增强停车收费的透明度,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相关部门应对“黑停车场”和冒牌收费员的行为给予界定,特别是无收费权限的个人,向機动车停放者索要停车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加强社会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并对特定当事人提出警告,防止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中央商务区停车收费的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依法停车、付费停车的观念尚未有效普及,政府部门应及时公开停车收费的相关标准,加强中央商务区停车信息服务,强化车辆驾驶员的依法停车意识。
(五)创新价格执法监管手段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监管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树立新观念、采用新方式,要建立政策提醒、告诫、投诉举报应急、回访等制度,把价格检查与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停车收费价格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收费公示的监管力度,以明察暗访、抽查检查的形式加强对停车场收费的监管,特别是对重点地区和重点路段的拉网式检查,市、区两级价格检查机构分工负责对中央商务区停车场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