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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需求进行详细介绍的基础上,分析了甘肃目前在涉外法律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了完善和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几项对策,使甘肃涉外法律服务得到更好发展,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保驾护航。
关键词:涉外法律服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134-02
作者简介:张文强(1988-),男,甘肃天水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法律(法学)专业。
一、“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需求
甘肃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将涉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国际贸易、国际投融资、服务贸易、旅游、信息产业等各个领域。但我国与沿线国家政治制度、历史文化、法律体系等不同,必将面临诸多法律问题。
(一)法系不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从法系划分上来看,“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属于多个法系,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法系的不同将导致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处理争端的方式不同,从而在国际经济贸易中面临一系列法律风险。
(二)发展程度不同造成的法律风险
从发展程度上来看,“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大多属于发展中国家,有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法治建设程度低,法律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较弱,执法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的问题,对我国企业而言增加了海外投资风险。
(三)解决争端及执行裁决面临的法律风险
从争端处理上来看,存在解决争端及执行仲裁裁决的风险。许多沿线国家并不是WTO成员,其法律不受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国际贸易仲裁制度的约束。而且,有的国家也不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换言之,与这些国家相关的国际仲裁中,即便裁决结果有利于中国,但很难获得这些国家的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从而导致中方企业在司法救济环节面临着风险。
(四)其他法律风险
从沿线国家的历史、民族、文化、自然环境上来看,还要特别关注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税收、贸易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
由此看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蕴藏着巨大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因此,要通过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为甘肃的企业走出去和引进外资提供专业、优质、全方位的涉外法律服务,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建设。
二、目前在涉外法律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与我国东部发达地区相比,甘肃的涉外法律服务起步晚、基础差、发展缓慢,涉外法律服务面临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重缺乏掌握外语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据统计,2014年底,甘肃共有执业律师2750名,而能够熟练地应用外语进行法律咨询、参与谈判、签订合同、参与国际仲裁的律师只占了甘肃执业律师中非常小的一部分,其中,既懂外语,又对国际商务和涉外法律方面的专业用语熟悉的律师更是凤毛麟角,这也成为甘肃涉外法律服务发展的一大瓶颈。
(二)对国际法研究不深,对涉外法律服务经验缺乏
甘肃律师存在着重国内法轻国际法的严重缺陷,这种单一的知识结构往往无法适应涉外法律服务的要求。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推进,沿线国家与甘肃的经贸交往日也将益频繁,当涉及不同国籍的经济主体时,将面临着各国法律、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适用。甘肃律师缺乏系统的涉外法律知识,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知识产权等知识储备不足,对沿线国家的法律更是知之甚少。同时,由于以往甘肃律师接触涉外案件的机会少,所承办的涉外业务水准较低,甘肃律师参与国际间业务经验薄弱。
(三)缺乏市场前瞻性,外地律师的登陆带来了冲击
“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前景广阔,如前文所述,有着巨大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这个市场就摆在甘肃律师的眼前,但甘肃律师却没有对其深入了解,更没有付诸实际行动。相反,外地的律师特别是北京等地的律师早已觉察到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巨大的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目前,已有北京的国际化律师事务所登陆甘肃设立分支机构,这对甘肃本地的律师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四)律师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受甘肃所处的特定社会经济条件影响,甘肃的律师制度相比较我国发达地区,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1.律师管理者不够重视
甘肃省律师协会设立了刑事专业委员会、民事专业委员会、金融证劵投资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等八个专业委员会,但是,并没有设立任何与涉外法律服务相关的专业委员会,这反映了律师管理者没有对涉外法律服务引起足够的重视。
2.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不合理
甘肃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都是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没有一家专门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律所专业化程度不高,整个法律服务市场分工不细,法律服务质量效率低。并且,甘肃的律师事务所除了个别几家是公司制外,其余都是合伙制形式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制组织形式限制了自身的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如果面向国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是必然的趋势。
3.律师专业化程度不高,并缺乏团队合作精神
甘肃律师多是“万精油”式的律师,什么案子都能接,什么案子都能办,而且律师之间的合作比较少,多以单打独斗的形式开展业务,鲜有形成律师团队办理业务的。涉外法律服务对律师的要求比较高,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工作量大、难度系数高,往往要求律师形成一个团队,发挥各自专长,但甘肃很多律师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缺乏团队合作的状况很难适应这一要求。
三、导致涉外法律服务发展不理想的原因
(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和培训体系不够完善
近年来,甘肃省律师协会举办了多期涉外法律服务方面的交流讲座,并依托全国律师协会的平台选拔了一批律师赴英国进行培训,还有的律师事务所派遣了律所内的一些律师去国外深造。但是,在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和培训上,甘肃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同时,目前甘肃还没有一家专门从事涉外律师培训的服务机构,虽然北京、上海等地有这样的培训机构,但这些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价格不菲,很多律师无力承担,同时,由于培训机构远离甘肃,甘肃律师参加培训存在诸多不便。 (二)律师赴国外交流学习的机会缺乏
处理涉外法律服务,要不断和外国人接触,因此要熟知外国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对涉外律师而言,能够去国外交流学习是了解、学习其文化的最佳途径,只有亲身体验,才能丰富自身知识,了解外国的发展变化,从而具备跨文化交流的能力。但甘肃律师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缺乏去国外交流学习的机会,导致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能力无法得到提升。
(三)律师行业对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吸引力不足
甘肃律师队伍结构不尽合理,表现在无论从事传统法律服务还是涉外法律事务,大部分是来自省内法学院校的毕业生,只有少部分来自省外高校,而极少有国外高校获得学历或有过留学经历的人才。因此,普遍来讲甘肃律师比较缺乏国际化视野,在经济和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甘肃律师业务很难进行进一步向国际发展,制约了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
四、完善和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对策
(一)加强外语学习,解决涉外法律服务中存在的语言障碍
要成为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首先要学好外语,突破语言沟通存在的障碍。掌握外语是涉外律师的基本技能,加强外语学习,提高外语能力,是从事涉外法律服务行业的人员必须做好的环节。只有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才能提供更加优质的涉外法律服务。特别是英语,英语如今已成为全球通用的语言,如能再掌握“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的语言,更是如鱼得水。
(二)提升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综合素养
从事涉外法律服务要具备全面、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法律知识是一个方面,还要具备其他学科的基本知识,如涉外投融资业务要求律师掌握金融学和投资学方面的知识。涉外法律人才还应重视个人品质的培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要具备诚信敬业的职业道德;“海纳百川,有容乃大”,要具有宽广的胸怀;“业精于勤荒于嬉”,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同时,涉外律师要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充分发挥团队的力量完成工作。这些品质是事业成功的关键,对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而言更是如此。
(三)开拓“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服务市场
如前文所述,“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法律服务需求巨大,市场广阔,对甘肃涉外律师而言是一次难得的机会。在客户与律师双向选择的情况下,外地律师固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服务市场仍处于开发阶段,甘肃律师依然有地理优势进行竞争,而核心在于是否认识到了这一领域的前景。因此,甘肃涉外律师应解放思想,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全方位去开拓“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服务市场。
(四)学习国际法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的法律制度
涉外律师除了外语沟通能力外,更为重要的是对国际法和外国法律制度的掌握。从事涉外法律服务,既要能对国内法熟练运用,还要对国际法和服务对象所涉相关国家的法律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涉外法律服务中做到游刃有余。因此,涉外律师应及时掌握新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加强对“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国际公约、双边和多边协议的学习和了解。
(五)组建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或涉外律师事务所
甘肃律师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往往无法适应市场经济背景下分工越来越细的趋势,很容易受到挑战并逐渐被淘汰。团队协同、专业优势、服务精细化将是以后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趋势。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中,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公司制,这意味着律师事务所拥有完善的制度、先进模式以及风险应对能力,公司制律所对于甘肃这样的欠发达地区来说目前还难以实现,但甘肃应当借鉴国外及北京、上海等地知名律师事务所的成功经验,发展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过硬的涉外法律服务团队,并在条件成熟时组建公司制的涉外律师事务所。
(六)加强对涉外律师的培养
由律师主管单位负责,一方面与本地法学院校合作,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基地,通过系统培养塑造出一批复合型涉外法律服务律师;另一方面,可以考虑选拨优秀的青年律师,把他们送到国外律师事务所进行培训。同时,还可以考虑建立涉外律师交流平台,如律师协会增设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邀请国内外资深的涉外律师进行培训讲座,并定期举办有关涉外律师论坛,整合资源,创造合作的对接机会。
当前,“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为甘肃涉外法律服务创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任务也十分艰巨。甘肃律师和律师主管单位应当珍视机会,勇于挑战,不断提高甘肃涉外律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借鉴国际以及国内发达地区涉外法律服务经验,增强甘肃涉外法律服务的竞争力。把甘肃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开创甘肃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新局面,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2]甘肃省委、省政府.甘肃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实施方案.
[3]李国英.我国涉外律师行业现状及发展[J].长春大学学报,2012(12).
[4]李法兵.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J].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09(09).
关键词:涉外法律服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134-02
作者简介:张文强(1988-),男,甘肃天水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法律(法学)专业。
一、“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需求
甘肃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将涉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国际贸易、国际投融资、服务贸易、旅游、信息产业等各个领域。但我国与沿线国家政治制度、历史文化、法律体系等不同,必将面临诸多法律问题。
(一)法系不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从法系划分上来看,“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属于多个法系,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法系的不同将导致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处理争端的方式不同,从而在国际经济贸易中面临一系列法律风险。
(二)发展程度不同造成的法律风险
从发展程度上来看,“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大多属于发展中国家,有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法治建设程度低,法律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较弱,执法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的问题,对我国企业而言增加了海外投资风险。
(三)解决争端及执行裁决面临的法律风险
从争端处理上来看,存在解决争端及执行仲裁裁决的风险。许多沿线国家并不是WTO成员,其法律不受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国际贸易仲裁制度的约束。而且,有的国家也不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换言之,与这些国家相关的国际仲裁中,即便裁决结果有利于中国,但很难获得这些国家的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从而导致中方企业在司法救济环节面临着风险。
(四)其他法律风险
从沿线国家的历史、民族、文化、自然环境上来看,还要特别关注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税收、贸易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
由此看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蕴藏着巨大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因此,要通过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为甘肃的企业走出去和引进外资提供专业、优质、全方位的涉外法律服务,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建设。
二、目前在涉外法律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与我国东部发达地区相比,甘肃的涉外法律服务起步晚、基础差、发展缓慢,涉外法律服务面临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重缺乏掌握外语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据统计,2014年底,甘肃共有执业律师2750名,而能够熟练地应用外语进行法律咨询、参与谈判、签订合同、参与国际仲裁的律师只占了甘肃执业律师中非常小的一部分,其中,既懂外语,又对国际商务和涉外法律方面的专业用语熟悉的律师更是凤毛麟角,这也成为甘肃涉外法律服务发展的一大瓶颈。
(二)对国际法研究不深,对涉外法律服务经验缺乏
甘肃律师存在着重国内法轻国际法的严重缺陷,这种单一的知识结构往往无法适应涉外法律服务的要求。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推进,沿线国家与甘肃的经贸交往日也将益频繁,当涉及不同国籍的经济主体时,将面临着各国法律、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适用。甘肃律师缺乏系统的涉外法律知识,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知识产权等知识储备不足,对沿线国家的法律更是知之甚少。同时,由于以往甘肃律师接触涉外案件的机会少,所承办的涉外业务水准较低,甘肃律师参与国际间业务经验薄弱。
(三)缺乏市场前瞻性,外地律师的登陆带来了冲击
“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前景广阔,如前文所述,有着巨大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这个市场就摆在甘肃律师的眼前,但甘肃律师却没有对其深入了解,更没有付诸实际行动。相反,外地的律师特别是北京等地的律师早已觉察到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巨大的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目前,已有北京的国际化律师事务所登陆甘肃设立分支机构,这对甘肃本地的律师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四)律师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受甘肃所处的特定社会经济条件影响,甘肃的律师制度相比较我国发达地区,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1.律师管理者不够重视
甘肃省律师协会设立了刑事专业委员会、民事专业委员会、金融证劵投资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等八个专业委员会,但是,并没有设立任何与涉外法律服务相关的专业委员会,这反映了律师管理者没有对涉外法律服务引起足够的重视。
2.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不合理
甘肃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都是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没有一家专门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律所专业化程度不高,整个法律服务市场分工不细,法律服务质量效率低。并且,甘肃的律师事务所除了个别几家是公司制外,其余都是合伙制形式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制组织形式限制了自身的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如果面向国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是必然的趋势。
3.律师专业化程度不高,并缺乏团队合作精神
甘肃律师多是“万精油”式的律师,什么案子都能接,什么案子都能办,而且律师之间的合作比较少,多以单打独斗的形式开展业务,鲜有形成律师团队办理业务的。涉外法律服务对律师的要求比较高,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工作量大、难度系数高,往往要求律师形成一个团队,发挥各自专长,但甘肃很多律师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缺乏团队合作的状况很难适应这一要求。
三、导致涉外法律服务发展不理想的原因
(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和培训体系不够完善
近年来,甘肃省律师协会举办了多期涉外法律服务方面的交流讲座,并依托全国律师协会的平台选拔了一批律师赴英国进行培训,还有的律师事务所派遣了律所内的一些律师去国外深造。但是,在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和培训上,甘肃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同时,目前甘肃还没有一家专门从事涉外律师培训的服务机构,虽然北京、上海等地有这样的培训机构,但这些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价格不菲,很多律师无力承担,同时,由于培训机构远离甘肃,甘肃律师参加培训存在诸多不便。 (二)律师赴国外交流学习的机会缺乏
处理涉外法律服务,要不断和外国人接触,因此要熟知外国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对涉外律师而言,能够去国外交流学习是了解、学习其文化的最佳途径,只有亲身体验,才能丰富自身知识,了解外国的发展变化,从而具备跨文化交流的能力。但甘肃律师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缺乏去国外交流学习的机会,导致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能力无法得到提升。
(三)律师行业对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吸引力不足
甘肃律师队伍结构不尽合理,表现在无论从事传统法律服务还是涉外法律事务,大部分是来自省内法学院校的毕业生,只有少部分来自省外高校,而极少有国外高校获得学历或有过留学经历的人才。因此,普遍来讲甘肃律师比较缺乏国际化视野,在经济和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甘肃律师业务很难进行进一步向国际发展,制约了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
四、完善和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对策
(一)加强外语学习,解决涉外法律服务中存在的语言障碍
要成为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首先要学好外语,突破语言沟通存在的障碍。掌握外语是涉外律师的基本技能,加强外语学习,提高外语能力,是从事涉外法律服务行业的人员必须做好的环节。只有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才能提供更加优质的涉外法律服务。特别是英语,英语如今已成为全球通用的语言,如能再掌握“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的语言,更是如鱼得水。
(二)提升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综合素养
从事涉外法律服务要具备全面、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法律知识是一个方面,还要具备其他学科的基本知识,如涉外投融资业务要求律师掌握金融学和投资学方面的知识。涉外法律人才还应重视个人品质的培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要具备诚信敬业的职业道德;“海纳百川,有容乃大”,要具有宽广的胸怀;“业精于勤荒于嬉”,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同时,涉外律师要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充分发挥团队的力量完成工作。这些品质是事业成功的关键,对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而言更是如此。
(三)开拓“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服务市场
如前文所述,“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法律服务需求巨大,市场广阔,对甘肃涉外律师而言是一次难得的机会。在客户与律师双向选择的情况下,外地律师固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服务市场仍处于开发阶段,甘肃律师依然有地理优势进行竞争,而核心在于是否认识到了这一领域的前景。因此,甘肃涉外律师应解放思想,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全方位去开拓“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服务市场。
(四)学习国际法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的法律制度
涉外律师除了外语沟通能力外,更为重要的是对国际法和外国法律制度的掌握。从事涉外法律服务,既要能对国内法熟练运用,还要对国际法和服务对象所涉相关国家的法律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涉外法律服务中做到游刃有余。因此,涉外律师应及时掌握新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加强对“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国际公约、双边和多边协议的学习和了解。
(五)组建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或涉外律师事务所
甘肃律师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往往无法适应市场经济背景下分工越来越细的趋势,很容易受到挑战并逐渐被淘汰。团队协同、专业优势、服务精细化将是以后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趋势。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中,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公司制,这意味着律师事务所拥有完善的制度、先进模式以及风险应对能力,公司制律所对于甘肃这样的欠发达地区来说目前还难以实现,但甘肃应当借鉴国外及北京、上海等地知名律师事务所的成功经验,发展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过硬的涉外法律服务团队,并在条件成熟时组建公司制的涉外律师事务所。
(六)加强对涉外律师的培养
由律师主管单位负责,一方面与本地法学院校合作,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基地,通过系统培养塑造出一批复合型涉外法律服务律师;另一方面,可以考虑选拨优秀的青年律师,把他们送到国外律师事务所进行培训。同时,还可以考虑建立涉外律师交流平台,如律师协会增设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邀请国内外资深的涉外律师进行培训讲座,并定期举办有关涉外律师论坛,整合资源,创造合作的对接机会。
当前,“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为甘肃涉外法律服务创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任务也十分艰巨。甘肃律师和律师主管单位应当珍视机会,勇于挑战,不断提高甘肃涉外律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借鉴国际以及国内发达地区涉外法律服务经验,增强甘肃涉外法律服务的竞争力。把甘肃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开创甘肃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新局面,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2]甘肃省委、省政府.甘肃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实施方案.
[3]李国英.我国涉外律师行业现状及发展[J].长春大学学报,2012(12).
[4]李法兵.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J].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