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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60年法律之治的变迁,实际上是围绕两个中国人耳熟能详的词来展开的,一个是“法制”,(对应的英文是Rule By Law, 意味著法律只是手段,用来执行任意的意志),另一个是“法治”(对应的英文是Rule Of Law, 意味著法律就是意志本身)。前者因为“制”是“刀”字旁,而被称为“刀之制”, 后者因为“治”是“水”字旁而被称为“水之治”。
一、从“法制”到“法治”
我国是一个具有浓厚“人治”传统的国家。从刑起于甲兵到依法治国,形成了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但从法制到法治,即从“刀”制到“水”治,走过了漫长的二千多年的岁月。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战争连绵不断,法治问题无从谈起,即使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法治建设也经历了曲折过程。建国之初,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得到较大发展。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自1957年开始,特别是文革十年,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极为严重的破坏,依法治国遭受挫折。为避免历史悲剧重演,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段重要讲话为依法治国的提出作了政治上和思想上的准备,奠定了基本理论基础。6 v5 o+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也逐步确立起来。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机关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
1992年,随着市场经济这一热门词汇的传播,作为“刀把子”的“法制”的局限性就愈来愈明显了,人们希望法律不仅仅意味着警察与监狱,更应该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法治”于是应运而生,“水”字旁法治,其功能不仅仅是用来镇压、打击罪犯,而且其更重要的功能是用来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经济与社会秩序,约束政府行为与建构现代制度文明。法治的状态意味着一切党派、社团组织与个人都统领在法律这个框架之下,受法律的约束。治理国家的基本的方式、手段与途径主要是靠法律,而不是靠个人意志。“水之治”是希望法律能在处理社会冲突与利益纠纷时能“一碗水端平”;更希望“水银泻地”,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能实现全覆盖。
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郑重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法制”和“法治”区别与联系
几年前,北京同仁医院挂了一个法制宣传横幅:“依法制国”,一家法制类报纸的记者看到后,写了篇文章感慨——“‘依法制国’,不止一个人这么写”。 “依法制国”的提法之所以有问题,并不仅仅是语法的事,其关键在于,“法制”与“法治”,虽一字之差,意义却大相径庭。搞清楚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我们更好地坚持依法治国有着极其积极的推动作用。那么它们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呢?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人治之下的法制比比皆是。远者如我国的秦王朝,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厉行法制,法网严密到甚至一事一法,凡事皆决于法,不可谓不讲“法制”,但在这样的法律统治下,却是人人自危,“刑者相半于道”,赭衣塞路,囹圄成市,人们动辄触法成为囚犯,权利并不能得到保障,这即是典型的有法制无法治。近者如纳粹时期的德国,同样也是法制完备,但却断不能称为“法治”国家。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总之,从法制到法治在我国的法律史上是一个划时代的进步。截止到2011年2月,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39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也就是说,中国有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的覆盖面非常广,对我国政治进步、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市场游戏规则的作用,也为我们下一步的发展建立了一个稳定的、可以重复的、有权威的预期。
一、从“法制”到“法治”
我国是一个具有浓厚“人治”传统的国家。从刑起于甲兵到依法治国,形成了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但从法制到法治,即从“刀”制到“水”治,走过了漫长的二千多年的岁月。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战争连绵不断,法治问题无从谈起,即使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法治建设也经历了曲折过程。建国之初,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得到较大发展。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自1957年开始,特别是文革十年,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极为严重的破坏,依法治国遭受挫折。为避免历史悲剧重演,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段重要讲话为依法治国的提出作了政治上和思想上的准备,奠定了基本理论基础。6 v5 o+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也逐步确立起来。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机关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
1992年,随着市场经济这一热门词汇的传播,作为“刀把子”的“法制”的局限性就愈来愈明显了,人们希望法律不仅仅意味着警察与监狱,更应该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法治”于是应运而生,“水”字旁法治,其功能不仅仅是用来镇压、打击罪犯,而且其更重要的功能是用来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经济与社会秩序,约束政府行为与建构现代制度文明。法治的状态意味着一切党派、社团组织与个人都统领在法律这个框架之下,受法律的约束。治理国家的基本的方式、手段与途径主要是靠法律,而不是靠个人意志。“水之治”是希望法律能在处理社会冲突与利益纠纷时能“一碗水端平”;更希望“水银泻地”,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能实现全覆盖。
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郑重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法制”和“法治”区别与联系
几年前,北京同仁医院挂了一个法制宣传横幅:“依法制国”,一家法制类报纸的记者看到后,写了篇文章感慨——“‘依法制国’,不止一个人这么写”。 “依法制国”的提法之所以有问题,并不仅仅是语法的事,其关键在于,“法制”与“法治”,虽一字之差,意义却大相径庭。搞清楚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我们更好地坚持依法治国有着极其积极的推动作用。那么它们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呢?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人治之下的法制比比皆是。远者如我国的秦王朝,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厉行法制,法网严密到甚至一事一法,凡事皆决于法,不可谓不讲“法制”,但在这样的法律统治下,却是人人自危,“刑者相半于道”,赭衣塞路,囹圄成市,人们动辄触法成为囚犯,权利并不能得到保障,这即是典型的有法制无法治。近者如纳粹时期的德国,同样也是法制完备,但却断不能称为“法治”国家。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总之,从法制到法治在我国的法律史上是一个划时代的进步。截止到2011年2月,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39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也就是说,中国有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的覆盖面非常广,对我国政治进步、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市场游戏规则的作用,也为我们下一步的发展建立了一个稳定的、可以重复的、有权威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