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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的日益普及以及非机动车数量的大幅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简化诉讼程序,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宝应县人民法院驻县交警队交通巡回法庭积极探索运用“诉调对接”机制,化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该机制正式实施以来,取得了提升工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化解民间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效果,为确保辖区交通的畅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文通过调研,谈谈应用“诉调对接”机制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经验总结及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 交通事故 巡回法庭 诉调对接
作者简介:贾玲,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76-02
一、“诉调对接”的内涵及本质
“诉调对接”并不是一个法学概念,而特指一种工作方法,理论上对“诉调对接”较为认可的定义是: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使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与其他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使司法审判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使纠纷以更加快速、高效地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大力开展“诉前调解”机制可以钝化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尤其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往往肇事方、受害者、保险公司三方当事人仅为某一方面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起诉到法院后,矛盾依然很激烈。
笔者认为,“诉调对接”作为一种综合协调解纷机制。从本质上来看,是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结合;从流程上来看,是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将案件交由与案件有特定关系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调解,调解成功后,法院对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核,依法律文书的形式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对于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则转入诉讼程序的一种机制。
二、宝应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应用“诉调对接”机制的开展情况
(图一)是我县各类交通事故总数、重大交通事故数、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一组统计数据。
由此可以看出,2008年以来我县境里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总数,以及伤亡一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数逐年大幅度上升,由此导致我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交通巡回法庭运行半年以来,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819件,审结819件,结案率100%,涉案标的3000余万元,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自动履行率为100%。无反悔,无拒绝履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截止2012年底,我院道路交通巡回法庭应用“诉调对接”机制除成功调解纠纷案件819件外,还指导县交警大队调解案件139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74件,指导调解成功率达100%。交通巡回法庭成立以来,有效整合了司法、行政、社会资源,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为化解当前日益突出的人案矛盾、构建和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机制,作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使大量有可能进入普通诉讼程序的交通事故纠纷在诉前得以化解,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也最终以调解的形式结案,为当事人提供了快速、高效、便捷、公正的法律审判服务。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孙海峰向笔者介绍说,“县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正式开展以来,应用“诉调对接”机制化解矛盾纠纷,交警大队交通事故纠纷投诉信访案件明显下降,公安交警遇到重大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矛盾冲突激烈、调解难度大、易引起群体性纠纷案件巡回法庭法官第一时间主动介入,通过法官的现场释明,该类案件处理比以往有了比较大的突破,既大大缩短了案件处理周期,又引导当事人积极达成调解协议。希望下一阶段县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继续保持高效的工作效率、热情的工作作风,将交通巡回法庭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下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合法简化程序、降低诉讼门槛,提供全方位式服务等便民、利民措施,妥善解决了案件处理周期长、赔偿调解效率低、受害人投入成本大、判决生效后执行难等问题,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效率”等原则,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法院、交警及事故两方当事人而言,这无疑是一项共赢的举措。
三、宝应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应用“诉调对接”机制的经验总结
(一)注重一个“好”字,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我院巡回法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注重因案而异,根据双方当事人性格、文化程度等的差异,因势利导,掌握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不轻易放过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机会,寻找双方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的平衡点,灵活运用调解方式、方法,根据双方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切入要害,通过针对性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运用“诉调对接”机制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75%以上的案件当天立案、当天审理、当天结案,近90%的案件当事人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同时10%的受害方持生效的裁判文书实现了保险理赔,努力做到即立即审即结即执,实现了良后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二)注重一个“便”字,坚持能动司法
由于部分当事人证据意识薄弱,法律知识欠缺,巡回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加强诉讼指导,设计专门的格式化诉状以及证据清单样本,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引导双方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每天均安排一名法官专门接待来访群众,就案件的赔偿标准,事故的责任认定提供法律咨询,让来访群众对诉讼的奉献程度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也为案件的成功调解打下基础。巡回法庭通过简化案件受理手续,为当事人提供切实有效地服务,本着高效快速审结案件的原则,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三)注重一个“快”字,提升案件处理效率
巡回法庭、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均设立在县交警大队,三部门在同一办公地点。以往由于法院和交警大队相距较远,当事人往往要来回两头跑,且该类案件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案件结案周期长,案件处理效率低。通过三部门的合署办公,有效解决了以上难题。通过设立戗牌标识将法官联系方式告知当事人,提供提前预约法官,当事人也可直接通过口头起诉、现场受理,从而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提升案件处理效率。 (四)注重一个“联”字,促进诉调对接畅通
巡回法庭定期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交警大队召开案件协调联系会议,交警与法官之间可以针对不同案情进行讨论沟通。法官对事故认定的事实部分,针对事故细节,勘察笔录,事故现场图请教交警,针对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需要注意的问题及时与交警沟通交流;交警在办案中适用法律有疑问,也可以随时向法官咨询。特别是在当事人信访维权时,法庭与交警大队密切配合,做好信访人的释法答疑以及思想疏导工作。相关部门的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实现了“诉调”机制的无缝“对接”,有效打造了高效审理交通事故的处理平台。
四、“诉调对接”的几点思考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构建了案件快速处理的新方式,最大程度地简化了诉讼程序,极大地方便了群众,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在实践过程中,笔者认为该机制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加强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接
目前,宝应的保险公司大都由省、市保险公司管理,本县分公司在理赔上的权限很小,不太愿意参与调解工作,提出的理赔方案比较苛刻。对此,法院和交警部门可通过与省市级保险公司积极沟通,将保险公司尽快纳入“诉调对接”机制内,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细化保险理赔标准、赔偿方式等,协助参保车主做好事故理赔调解工作。
(二)统一案件处理标准
处理同一类型案件时,对于赔偿金额,主次责任比例分担问题上,人民调解委员会、交警大队以及法院的主张往往不同,易激发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不信任情绪,增加了案件调解难度。要进一步加强三部门的沟通交流机制,统一案件处理尺度,发挥各自优势有效调解案件,及时高效解决纠纷。
(三)加强相关法制宣传
在诉调对接的推行过程中,要大力宣传和谐的法制文化,为“诉调对接”的实行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氛围。譬如:宣传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知识,对于当事人错误的赔偿观念,交警或法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为成功调解案件打下思想基础。
(四)完善“诉调对接”体系
积极探索完善“诉调对接”体系,充分动员法律工作者,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民间力量的参与因案而异,因地、因时制宜,化解矛盾齐参与,形成合力快速化解纠纷;优化案件的接处、咨询、法律援助、快审快执等一站式网络服务体系,增强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和工作透明度,形成交通事故纠纷审理“诉调对接”机制的新格局。
关键词 交通事故 巡回法庭 诉调对接
作者简介:贾玲,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76-02
一、“诉调对接”的内涵及本质
“诉调对接”并不是一个法学概念,而特指一种工作方法,理论上对“诉调对接”较为认可的定义是: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使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与其他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使司法审判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使纠纷以更加快速、高效地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大力开展“诉前调解”机制可以钝化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尤其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往往肇事方、受害者、保险公司三方当事人仅为某一方面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起诉到法院后,矛盾依然很激烈。
笔者认为,“诉调对接”作为一种综合协调解纷机制。从本质上来看,是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结合;从流程上来看,是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将案件交由与案件有特定关系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调解,调解成功后,法院对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核,依法律文书的形式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对于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则转入诉讼程序的一种机制。
二、宝应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应用“诉调对接”机制的开展情况
(图一)是我县各类交通事故总数、重大交通事故数、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一组统计数据。
由此可以看出,2008年以来我县境里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总数,以及伤亡一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数逐年大幅度上升,由此导致我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交通巡回法庭运行半年以来,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819件,审结819件,结案率100%,涉案标的3000余万元,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自动履行率为100%。无反悔,无拒绝履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截止2012年底,我院道路交通巡回法庭应用“诉调对接”机制除成功调解纠纷案件819件外,还指导县交警大队调解案件139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74件,指导调解成功率达100%。交通巡回法庭成立以来,有效整合了司法、行政、社会资源,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为化解当前日益突出的人案矛盾、构建和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机制,作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使大量有可能进入普通诉讼程序的交通事故纠纷在诉前得以化解,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也最终以调解的形式结案,为当事人提供了快速、高效、便捷、公正的法律审判服务。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孙海峰向笔者介绍说,“县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正式开展以来,应用“诉调对接”机制化解矛盾纠纷,交警大队交通事故纠纷投诉信访案件明显下降,公安交警遇到重大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矛盾冲突激烈、调解难度大、易引起群体性纠纷案件巡回法庭法官第一时间主动介入,通过法官的现场释明,该类案件处理比以往有了比较大的突破,既大大缩短了案件处理周期,又引导当事人积极达成调解协议。希望下一阶段县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继续保持高效的工作效率、热情的工作作风,将交通巡回法庭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下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合法简化程序、降低诉讼门槛,提供全方位式服务等便民、利民措施,妥善解决了案件处理周期长、赔偿调解效率低、受害人投入成本大、判决生效后执行难等问题,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效率”等原则,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法院、交警及事故两方当事人而言,这无疑是一项共赢的举措。
三、宝应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应用“诉调对接”机制的经验总结
(一)注重一个“好”字,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我院巡回法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注重因案而异,根据双方当事人性格、文化程度等的差异,因势利导,掌握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不轻易放过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机会,寻找双方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的平衡点,灵活运用调解方式、方法,根据双方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切入要害,通过针对性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运用“诉调对接”机制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75%以上的案件当天立案、当天审理、当天结案,近90%的案件当事人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同时10%的受害方持生效的裁判文书实现了保险理赔,努力做到即立即审即结即执,实现了良后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二)注重一个“便”字,坚持能动司法
由于部分当事人证据意识薄弱,法律知识欠缺,巡回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加强诉讼指导,设计专门的格式化诉状以及证据清单样本,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引导双方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每天均安排一名法官专门接待来访群众,就案件的赔偿标准,事故的责任认定提供法律咨询,让来访群众对诉讼的奉献程度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也为案件的成功调解打下基础。巡回法庭通过简化案件受理手续,为当事人提供切实有效地服务,本着高效快速审结案件的原则,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三)注重一个“快”字,提升案件处理效率
巡回法庭、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均设立在县交警大队,三部门在同一办公地点。以往由于法院和交警大队相距较远,当事人往往要来回两头跑,且该类案件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案件结案周期长,案件处理效率低。通过三部门的合署办公,有效解决了以上难题。通过设立戗牌标识将法官联系方式告知当事人,提供提前预约法官,当事人也可直接通过口头起诉、现场受理,从而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提升案件处理效率。 (四)注重一个“联”字,促进诉调对接畅通
巡回法庭定期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交警大队召开案件协调联系会议,交警与法官之间可以针对不同案情进行讨论沟通。法官对事故认定的事实部分,针对事故细节,勘察笔录,事故现场图请教交警,针对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需要注意的问题及时与交警沟通交流;交警在办案中适用法律有疑问,也可以随时向法官咨询。特别是在当事人信访维权时,法庭与交警大队密切配合,做好信访人的释法答疑以及思想疏导工作。相关部门的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实现了“诉调”机制的无缝“对接”,有效打造了高效审理交通事故的处理平台。
四、“诉调对接”的几点思考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构建了案件快速处理的新方式,最大程度地简化了诉讼程序,极大地方便了群众,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在实践过程中,笔者认为该机制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加强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接
目前,宝应的保险公司大都由省、市保险公司管理,本县分公司在理赔上的权限很小,不太愿意参与调解工作,提出的理赔方案比较苛刻。对此,法院和交警部门可通过与省市级保险公司积极沟通,将保险公司尽快纳入“诉调对接”机制内,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细化保险理赔标准、赔偿方式等,协助参保车主做好事故理赔调解工作。
(二)统一案件处理标准
处理同一类型案件时,对于赔偿金额,主次责任比例分担问题上,人民调解委员会、交警大队以及法院的主张往往不同,易激发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不信任情绪,增加了案件调解难度。要进一步加强三部门的沟通交流机制,统一案件处理尺度,发挥各自优势有效调解案件,及时高效解决纠纷。
(三)加强相关法制宣传
在诉调对接的推行过程中,要大力宣传和谐的法制文化,为“诉调对接”的实行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氛围。譬如:宣传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知识,对于当事人错误的赔偿观念,交警或法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为成功调解案件打下思想基础。
(四)完善“诉调对接”体系
积极探索完善“诉调对接”体系,充分动员法律工作者,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民间力量的参与因案而异,因地、因时制宜,化解矛盾齐参与,形成合力快速化解纠纷;优化案件的接处、咨询、法律援助、快审快执等一站式网络服务体系,增强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和工作透明度,形成交通事故纠纷审理“诉调对接”机制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