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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主要是指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作为其主要渊源之一的合会。中国银监会于2009年7月29日发布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根据该《安排》的规定,至今年(2011年)年底,全国35个省、计划单列市共计划设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包括农村资金互助社161家。此后,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为之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全国首家经银监会批准,于2007年3月成立的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算起,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之一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至今只有四年的发展历史。因此,从具体实践层面来看,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个新鲜的事物。
农村资金互助社存在的时间虽短,但是作为其主要渊源之一的合会,在中国已存在了上千年之久,并且至今仍在中国很多地方存在和发展,这些合会是我国民间金融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在关于合会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分,第一阶段是晚清之前的古代合会之研究,这部分由于可参考资料极其有限,所以研究成果也很少;第二阶段就是晚清民国时期的近代合会之研究,这部分的参考资料相较于中国古代要丰富得多,所以研究成果也相对较多。基于本文主题,笔者对这两个阶段均不加以论述,只着重探讨新中国建国之后的合会及最近几年新兴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合会的发展
合会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时期是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这是合会发展的一个低潮期;另一个时期就是自改革开放至今,这段时期内,合会在规模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的发展,但是也暴露出很多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即着手整顿和改造金融业,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至1953年,我国初步建立了国家垄断的金融体系。像典当、地主的高利贷、私人钱庄等传统的金融形式都基本消失了,但是合会却依然存在了下来。这种情况也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1964年中共中央转发了邓子恢同志所提交的《关于城乡高利贷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其中就表明中央政府对于通过标息来决定会款使用的“标会”是反对的,但是对于轮会或是其他形式的合会采取的是默许的态度。时至今日,合会在大陆地区尽管仍然是个“非法”组织,但是除标会外,它还是被默许存在与发展的。从现有的资料来,合会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尽管处于发展的低潮期,但是它还是有一定发展的。比如,建国前合会大多存在于乡村地区,因为这是传统的 “熟人社会”,建国后由于计划经济制度的建立,单位内部逐渐形成与乡村社会相似的“熟人社会”,因此很多单位同事之间为了互助互济也自发形成了合会,后来随着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单位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下降,这才使得单位内部的合会开始逐渐消失。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建设开始重新步入正轨,合会也在经历了一段低潮期后重新发展了起来。随着人民收入的不断增加,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普遍存在逐利心态进行投机、诈骗等非法活动。80年代爆发的“黄华会案”、90年代爆发的“乐清抬会风潮”和进入新世纪以来的“通州倒会风波”和“福安标会风波”,一次次的冲击着人们对于这个已经存在了许久的金融组织的认识,一些人已经把合会同“地下钱庄”“高利贷”等违法的民间金融组织等同了起来,要求政府对其进行取缔。其实这是不对的,我们只要分析一下以上那些案件,我们便不难看出这些涉案的合会,和传统意义上的合会有着本质的不同,后者是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上的一种互助性组织,规模不大,会员不多,会款较少且会员得会后主要将会款用于婚丧嫁娶、盖房看病、供子女上学等方面的支出,而像“乐清抬会风潮” ,涉及会员人数达20万,“通州倒会风波”席卷通州市60%以上的家庭,“福安标会风波”涉案金额更是高达25亿,参与人数达65万,这些涉案合会已经不是建立在“熟人社会”的基础之上了,因此道德的因素已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加之法律监管的缺失,这些规模庞大的合会所募集的巨额会款多被用于投机、赌博和向企业放“高利贷”,可想而知,这样做很是容易出问题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收入的日益增加,合会的规模和筹款的数额增大一些是很正常的事情。根据央行调查统计的数据,早在2005年我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诚然这些资金一部分是流入了类似于“地下钱庄”、附有高利息的“标会”等非法的融资组织,但是还是有相当一部分是被合会所吸收,这些合会也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建立与发展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为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曾经采取过很多措施,比如像国有专业银行进军农村市场,建立邮政储蓄机构组建农业发展银行,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整顿等,这些措施在当时也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从2004年至2010年,连续七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三农”。其实在笔者看来,处理“三农”问题的核心就是发展农村经济,让农民富起来,而应对这一核心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既要让钱在农民手里动起来,并且还要把资金留在农村,这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为此,2007年初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农村金融改革总体要求是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而在这之前不久的2006年12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稳步推进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随后包括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内的一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继成立,农村金融市场发生了积极的变化。我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于2007年3月成立的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此后2009年7月银监会发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些政策的出台极大地促进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
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其他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相比,它的成立条件低、农民参与程度深,是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在的社会和过去相比,尽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农民许多生活习惯还是没有改变,比如农民还始终有进行借贷的的习惯,在中央开始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后,根据有关机构所做的调查,农业生产、盖房、做生意、子女教育已经成为现在农民进行借贷的主要原因。民间借贷由于双方之间比较熟悉,那么它的风险就会相对较低,手续也会比较简便,而且像这种借贷多为无息或低息的贷款,这就决定了它要比农民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要更具吸引力。
前文提到,我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在2007年才成立,因此它是一个新鲜的事物,尽管它与合会有一些差别,但是由于其也是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上的互助性组织,因此它与合会从本质上来讲是一样的,资金互助社虽然受到银监会制定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约束,但是熟人之间的“面子”仍在其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所以现在的资金互助社在某种程度上讲仍具有“谨以义起,冀以义终”的色彩。这些都是很符合老百姓千百年来形成的习惯的,因此它是很具有发展前途的。从首家资金互助社建立至当年(2007年)年底,全国农村资金互助社数量已经发展到了8家,但是可能由于人们对于这个“新鲜事物”还是不太了解,所以之后一年半的时间里全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只增加了3家,直到2009年7月银监会“三年计划”出台后,资金互助社数量才得到了快速的增长,至今年(2011年)年底,数量将达161家。
对于像合会这种存在范围广、历史悠久、在民间发挥着重要作用,得到民间高度认可的金融组织进行规范,将这种纯民间组织纳入政府监管之下,可以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为了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和广大百姓的利益,这是必要的。现在很多农村居民对于合会很熟悉,但是对于资金互助社还不是很了解。现阶段由于合会在大陆地区还没被法律所承认,所以它现在是一个“非法”的组织,从法律上来讲它是没有法律规范所保护的,因此一旦出现纠纷,处理起来无法可依,所以合会现在需要一个合法的存在身份,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就是有合法身份的、接受相关规章约束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合会。当然,我们尝试来做这件事情肯定是会遇到一些困难的,比如现在很多农村资金互助社都遇到了在经营管理成本和融资上的一些困难,一些学者也提出现行规范对于资金互助社办公地点硬件的要求、对于办公人员的要求以及对于贷款做出的一些限制有些苛刻,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再进行探讨研究的,但是这些问题的出现不应该影响到我们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未来发展的信心,本文通过简单梳理建国以来合会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历史,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合会不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可预见的未来都是在我国广泛存在、并且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正因为其范围广、作用大,因此国家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管理。合会接受国家的必要的监管也有助于其未来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讲,农村资金互助社就是接受国家监管、受到法律保护的有合法身份的合会,因此它的前途是值得期待的。当然,对于合会来讲要完全纳入国家的监管、接受法律的保护,这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对于百姓来讲,也要慢慢去了解、适应和接受受到国家法律约束的合会(或者说是已经拥有合法身份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对于国家来讲,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规范以及监管力度来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引导它们更好的服务于农户、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从全国首家经银监会批准,于2007年3月成立的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算起,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之一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至今只有四年的发展历史。因此,从具体实践层面来看,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个新鲜的事物。
农村资金互助社存在的时间虽短,但是作为其主要渊源之一的合会,在中国已存在了上千年之久,并且至今仍在中国很多地方存在和发展,这些合会是我国民间金融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在关于合会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分,第一阶段是晚清之前的古代合会之研究,这部分由于可参考资料极其有限,所以研究成果也很少;第二阶段就是晚清民国时期的近代合会之研究,这部分的参考资料相较于中国古代要丰富得多,所以研究成果也相对较多。基于本文主题,笔者对这两个阶段均不加以论述,只着重探讨新中国建国之后的合会及最近几年新兴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合会的发展
合会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时期是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这是合会发展的一个低潮期;另一个时期就是自改革开放至今,这段时期内,合会在规模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的发展,但是也暴露出很多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即着手整顿和改造金融业,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至1953年,我国初步建立了国家垄断的金融体系。像典当、地主的高利贷、私人钱庄等传统的金融形式都基本消失了,但是合会却依然存在了下来。这种情况也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1964年中共中央转发了邓子恢同志所提交的《关于城乡高利贷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其中就表明中央政府对于通过标息来决定会款使用的“标会”是反对的,但是对于轮会或是其他形式的合会采取的是默许的态度。时至今日,合会在大陆地区尽管仍然是个“非法”组织,但是除标会外,它还是被默许存在与发展的。从现有的资料来,合会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尽管处于发展的低潮期,但是它还是有一定发展的。比如,建国前合会大多存在于乡村地区,因为这是传统的 “熟人社会”,建国后由于计划经济制度的建立,单位内部逐渐形成与乡村社会相似的“熟人社会”,因此很多单位同事之间为了互助互济也自发形成了合会,后来随着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单位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下降,这才使得单位内部的合会开始逐渐消失。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建设开始重新步入正轨,合会也在经历了一段低潮期后重新发展了起来。随着人民收入的不断增加,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普遍存在逐利心态进行投机、诈骗等非法活动。80年代爆发的“黄华会案”、90年代爆发的“乐清抬会风潮”和进入新世纪以来的“通州倒会风波”和“福安标会风波”,一次次的冲击着人们对于这个已经存在了许久的金融组织的认识,一些人已经把合会同“地下钱庄”“高利贷”等违法的民间金融组织等同了起来,要求政府对其进行取缔。其实这是不对的,我们只要分析一下以上那些案件,我们便不难看出这些涉案的合会,和传统意义上的合会有着本质的不同,后者是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上的一种互助性组织,规模不大,会员不多,会款较少且会员得会后主要将会款用于婚丧嫁娶、盖房看病、供子女上学等方面的支出,而像“乐清抬会风潮” ,涉及会员人数达20万,“通州倒会风波”席卷通州市60%以上的家庭,“福安标会风波”涉案金额更是高达25亿,参与人数达65万,这些涉案合会已经不是建立在“熟人社会”的基础之上了,因此道德的因素已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加之法律监管的缺失,这些规模庞大的合会所募集的巨额会款多被用于投机、赌博和向企业放“高利贷”,可想而知,这样做很是容易出问题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收入的日益增加,合会的规模和筹款的数额增大一些是很正常的事情。根据央行调查统计的数据,早在2005年我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诚然这些资金一部分是流入了类似于“地下钱庄”、附有高利息的“标会”等非法的融资组织,但是还是有相当一部分是被合会所吸收,这些合会也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建立与发展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为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曾经采取过很多措施,比如像国有专业银行进军农村市场,建立邮政储蓄机构组建农业发展银行,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整顿等,这些措施在当时也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从2004年至2010年,连续七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三农”。其实在笔者看来,处理“三农”问题的核心就是发展农村经济,让农民富起来,而应对这一核心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既要让钱在农民手里动起来,并且还要把资金留在农村,这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为此,2007年初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农村金融改革总体要求是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而在这之前不久的2006年12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稳步推进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随后包括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内的一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继成立,农村金融市场发生了积极的变化。我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于2007年3月成立的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此后2009年7月银监会发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些政策的出台极大地促进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
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其他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相比,它的成立条件低、农民参与程度深,是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在的社会和过去相比,尽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农民许多生活习惯还是没有改变,比如农民还始终有进行借贷的的习惯,在中央开始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后,根据有关机构所做的调查,农业生产、盖房、做生意、子女教育已经成为现在农民进行借贷的主要原因。民间借贷由于双方之间比较熟悉,那么它的风险就会相对较低,手续也会比较简便,而且像这种借贷多为无息或低息的贷款,这就决定了它要比农民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要更具吸引力。
前文提到,我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在2007年才成立,因此它是一个新鲜的事物,尽管它与合会有一些差别,但是由于其也是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上的互助性组织,因此它与合会从本质上来讲是一样的,资金互助社虽然受到银监会制定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约束,但是熟人之间的“面子”仍在其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所以现在的资金互助社在某种程度上讲仍具有“谨以义起,冀以义终”的色彩。这些都是很符合老百姓千百年来形成的习惯的,因此它是很具有发展前途的。从首家资金互助社建立至当年(2007年)年底,全国农村资金互助社数量已经发展到了8家,但是可能由于人们对于这个“新鲜事物”还是不太了解,所以之后一年半的时间里全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只增加了3家,直到2009年7月银监会“三年计划”出台后,资金互助社数量才得到了快速的增长,至今年(2011年)年底,数量将达161家。
对于像合会这种存在范围广、历史悠久、在民间发挥着重要作用,得到民间高度认可的金融组织进行规范,将这种纯民间组织纳入政府监管之下,可以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为了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和广大百姓的利益,这是必要的。现在很多农村居民对于合会很熟悉,但是对于资金互助社还不是很了解。现阶段由于合会在大陆地区还没被法律所承认,所以它现在是一个“非法”的组织,从法律上来讲它是没有法律规范所保护的,因此一旦出现纠纷,处理起来无法可依,所以合会现在需要一个合法的存在身份,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就是有合法身份的、接受相关规章约束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合会。当然,我们尝试来做这件事情肯定是会遇到一些困难的,比如现在很多农村资金互助社都遇到了在经营管理成本和融资上的一些困难,一些学者也提出现行规范对于资金互助社办公地点硬件的要求、对于办公人员的要求以及对于贷款做出的一些限制有些苛刻,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再进行探讨研究的,但是这些问题的出现不应该影响到我们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未来发展的信心,本文通过简单梳理建国以来合会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历史,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合会不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可预见的未来都是在我国广泛存在、并且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正因为其范围广、作用大,因此国家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管理。合会接受国家的必要的监管也有助于其未来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讲,农村资金互助社就是接受国家监管、受到法律保护的有合法身份的合会,因此它的前途是值得期待的。当然,对于合会来讲要完全纳入国家的监管、接受法律的保护,这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对于百姓来讲,也要慢慢去了解、适应和接受受到国家法律约束的合会(或者说是已经拥有合法身份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对于国家来讲,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规范以及监管力度来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引导它们更好的服务于农户、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