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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刑事再审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和其他诉讼制度一样,我国现行的刑事再审制度也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第六条专门就再审程序作了这样的规定:“任何案件经过两审之后,不得再上诉,但是检察员认为该案经过两审后,尚有不同意见之时,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抗议,再行审判一次”。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与一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基本相同。抗日战争时期,不少革命根据地颁布的诉讼法规中都有关于再审制度的规定。如194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