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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警察部门,担负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保障办案秩序和办案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联系群众、展示检察机关执法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解决好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队伍没有实行编队管理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基层院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各地不一。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有些检察院虽已进行了编队,但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还兼任办公室人员或科室人员等项工作;形成了业务科室与法警部门双管的模式;还有的是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的仍是大量非警务工作,形成了事实上“只占法警名额,不干法警工作”的格局,导致法警人员的作风、警容管理上不到位,造成法警职能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以检代警的现象普遍存在
检察院法警工作没有受到重视,其职能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部分检察院对法警思想认识上就有偏见,法警应该履行的职责被检察官、书记员代替了,认为法警就是驾驶员、办事员,把法警当作工勤人员来使,造成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无事可干,或者只是看看门,打打杂,或者主要干一些其他事务性的工作。
(三)司法警察队伍进口把关不严
很多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老龄化趋势比较明显,相当一部分的司法警察是驾驶员,转业军人,以及一些无法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使司法警察成了一种照顾性的岗位,这样直接影响到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建设和检务任务的完成。一旦遇到突发性事件时,司法警察在体力和技能上无疑处于劣势,难以确保顺利完成任务。
(四)队伍装备相对滞后
警用装备落后,不能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由于经费保障问题,应有装备得到不落实,司法警察装备落后的现状难以适应队伍建设的需要。有些院的司法警察除了配备了一身警服以外,基本可用的手铐和警械器具都没有,更没有装配其它含金量大的高新技术设备,司法警察缺少必要的防身器材,难以确保职能作用的发挥。由于装备滞后,使司法警察队伍不能形成有效的战斗力。
(五)相关待遇不能及时兑现
按照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有的院司法警察的执勤岗位津贴至今无法兑现,相应的检察官的岗位津贴已经落实两年了,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制约了法警队伍规范化建设的进程。
二、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
(一)司法警察自身存在严重问题
当前的司法警察大多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的培训,不真真具备一熟(熟悉法警职责)、二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基本素质,难于胜任当前的检察工作需要。加上长期以来,检察院内部存在对司法警察工作的不重视,伍管理的不规范,致使法警也逐渐模糊了自身的职责,自己都感觉到法警存在价值不大。这样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警察工作的良性发展。
(二)长期的检警混用
由于长期以来,办理自侦案件或办理刑事案件,都是检察官“一竿子插到底”,有些本应该由司法警察做的工作,全部由检察官代替,以检代警,比如案件的传唤、拘传、搜查、提解、押送、看管、追逃、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任务实际都是检察官在履行,只有在检察官人手不够,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的时候才会用到司法警察,也有些基层单位存在以警代检的现象,错误的认为司法警察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讯问、侦查有力度,对尽快侦破案件有促进作用,便将这些工作交给司法警察进行。由于司法警察人员承担与其职责的不相适应的工作,就会严重影响司法警察职能的正常发挥。
(三)安全意识淡薄
自侦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参与的人越少对案件的保密性工作越好,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办理案件中,都是由检察官全权办理所有案件事项,就连看管证人、犯罪嫌疑人都是自侦部门的检察官自己执行,根本不让司法警察参与案件的办理,这是一些基层院安全意识淡薄,不重视司法警察工作的具体体现,导致一些地方屡次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
(四)地方政府财政经费困难,想重视无能力
由于财政状况不太乐观,有些地方财政拔款远远不能弥补办案不足和正常开支需求,很多基层院干警出差、差旅费都不能即时报帐,检察院领导为精打细算,把有限的经费花在刀刃上,一切为自侦部门办案让路,对法警建设装备上存在的问题和司法警察的执勤岗位津贴,只好能拖则拖,不能拖就只有一切从简了。
三、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为做好检察机关法警工作,发挥好司法警察的作用,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建议检察机关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強组织,健全机构
司法警察是维护办案秩序、保障办案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内部要立足长远,从保障办案安全,提高办案质量的高度,重视司法警察工作,严把进人关。落实法警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的编队管理要求,健全组织,从严建警,加强法警队管理,确保司法警察队伍的纯洁和稳定,为全面履行司法警察职能提供组织保障。
(二)认清形势、明确目标,增强工作责任感
当前,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艰巨而繁重,特别是在文明办案、安全办案的今天,司法警察在维护办案秩序、保障办案安全方面的作用显得更加重要。司法警察要与时俱进地开展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使司法警察更加明确自己肩负重大责任和历史使命,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了司法警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便更好的为检查工作服务。
(三)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战斗力
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和高检院提出的“一熟、二懂、三会”的素质要求,定期、不定期的对法警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体能、队列、擒拿格斗、射击、警具使用等基本技能训能。加强法警对擒敌术、警械具、枪支等基本技能及驾驶、微机操作的全面掌握。结合法警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教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抓好技能训练,通过抓训练促管理,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让法警队伍具备过硬的技能,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四)积极发挥司法警察作用,为检察工作提供警务保障
切实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要求抓好落实。在办理案件中,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切实纠正有警不用和以检代警的问题。凡是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均应由司法警察执行,如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同时司法警察要明确法警的工作地位,要紧紧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突出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等方面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办案不发生任何事故。司法警察在办案工作中还应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对检察官的侦查取证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检察官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发生刑讯逼供,体罚证人、嫌疑人、超时限办案、或者检察官办人情案,关系案,放纵犯罪行为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目前这项工作在检察工作中还是一个空白,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加以探讨。确保办案工作依法文明安全进行。
(五)加强装备建设,为法警履职提供物质保障
司法警察的装备建设关系到法警工作的质量,现代化的装备是提高司法警察实战能力,全面履行职责的有力保障。尽管高检院制订了《司法警察装备配备暂行规定》,但是如果靠基层院解决这些装备,难度太大,建议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下级检察院法警工作的需要,集中统一配备应有的警务装备,从制度上加以落实。这样既可解决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经济问题,又可以解决基层检察院装备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从而使法警装备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六)搞好其它工作
司法警察在搞好警务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参与院里的其他工作,配合全院积极参加综合治理工作、法制宣传工作、安全保卫工作、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勤务工作。多干一些让大家都能看的见的,实实在在的工作,扭转检察院内部对司法警察的偏见,使检警资源得到更进一步的整和,为检察工作持续健康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通过参加以上形式多样的活动,强化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提高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甘肃靖远730600)
一、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队伍没有实行编队管理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基层院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各地不一。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有些检察院虽已进行了编队,但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还兼任办公室人员或科室人员等项工作;形成了业务科室与法警部门双管的模式;还有的是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的仍是大量非警务工作,形成了事实上“只占法警名额,不干法警工作”的格局,导致法警人员的作风、警容管理上不到位,造成法警职能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以检代警的现象普遍存在
检察院法警工作没有受到重视,其职能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部分检察院对法警思想认识上就有偏见,法警应该履行的职责被检察官、书记员代替了,认为法警就是驾驶员、办事员,把法警当作工勤人员来使,造成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无事可干,或者只是看看门,打打杂,或者主要干一些其他事务性的工作。
(三)司法警察队伍进口把关不严
很多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老龄化趋势比较明显,相当一部分的司法警察是驾驶员,转业军人,以及一些无法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使司法警察成了一种照顾性的岗位,这样直接影响到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建设和检务任务的完成。一旦遇到突发性事件时,司法警察在体力和技能上无疑处于劣势,难以确保顺利完成任务。
(四)队伍装备相对滞后
警用装备落后,不能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由于经费保障问题,应有装备得到不落实,司法警察装备落后的现状难以适应队伍建设的需要。有些院的司法警察除了配备了一身警服以外,基本可用的手铐和警械器具都没有,更没有装配其它含金量大的高新技术设备,司法警察缺少必要的防身器材,难以确保职能作用的发挥。由于装备滞后,使司法警察队伍不能形成有效的战斗力。
(五)相关待遇不能及时兑现
按照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有的院司法警察的执勤岗位津贴至今无法兑现,相应的检察官的岗位津贴已经落实两年了,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制约了法警队伍规范化建设的进程。
二、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
(一)司法警察自身存在严重问题
当前的司法警察大多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的培训,不真真具备一熟(熟悉法警职责)、二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基本素质,难于胜任当前的检察工作需要。加上长期以来,检察院内部存在对司法警察工作的不重视,伍管理的不规范,致使法警也逐渐模糊了自身的职责,自己都感觉到法警存在价值不大。这样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警察工作的良性发展。
(二)长期的检警混用
由于长期以来,办理自侦案件或办理刑事案件,都是检察官“一竿子插到底”,有些本应该由司法警察做的工作,全部由检察官代替,以检代警,比如案件的传唤、拘传、搜查、提解、押送、看管、追逃、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任务实际都是检察官在履行,只有在检察官人手不够,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的时候才会用到司法警察,也有些基层单位存在以警代检的现象,错误的认为司法警察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讯问、侦查有力度,对尽快侦破案件有促进作用,便将这些工作交给司法警察进行。由于司法警察人员承担与其职责的不相适应的工作,就会严重影响司法警察职能的正常发挥。
(三)安全意识淡薄
自侦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参与的人越少对案件的保密性工作越好,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办理案件中,都是由检察官全权办理所有案件事项,就连看管证人、犯罪嫌疑人都是自侦部门的检察官自己执行,根本不让司法警察参与案件的办理,这是一些基层院安全意识淡薄,不重视司法警察工作的具体体现,导致一些地方屡次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
(四)地方政府财政经费困难,想重视无能力
由于财政状况不太乐观,有些地方财政拔款远远不能弥补办案不足和正常开支需求,很多基层院干警出差、差旅费都不能即时报帐,检察院领导为精打细算,把有限的经费花在刀刃上,一切为自侦部门办案让路,对法警建设装备上存在的问题和司法警察的执勤岗位津贴,只好能拖则拖,不能拖就只有一切从简了。
三、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为做好检察机关法警工作,发挥好司法警察的作用,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建议检察机关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強组织,健全机构
司法警察是维护办案秩序、保障办案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内部要立足长远,从保障办案安全,提高办案质量的高度,重视司法警察工作,严把进人关。落实法警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的编队管理要求,健全组织,从严建警,加强法警队管理,确保司法警察队伍的纯洁和稳定,为全面履行司法警察职能提供组织保障。
(二)认清形势、明确目标,增强工作责任感
当前,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艰巨而繁重,特别是在文明办案、安全办案的今天,司法警察在维护办案秩序、保障办案安全方面的作用显得更加重要。司法警察要与时俱进地开展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使司法警察更加明确自己肩负重大责任和历史使命,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了司法警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便更好的为检查工作服务。
(三)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战斗力
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和高检院提出的“一熟、二懂、三会”的素质要求,定期、不定期的对法警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体能、队列、擒拿格斗、射击、警具使用等基本技能训能。加强法警对擒敌术、警械具、枪支等基本技能及驾驶、微机操作的全面掌握。结合法警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教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抓好技能训练,通过抓训练促管理,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让法警队伍具备过硬的技能,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四)积极发挥司法警察作用,为检察工作提供警务保障
切实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要求抓好落实。在办理案件中,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切实纠正有警不用和以检代警的问题。凡是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均应由司法警察执行,如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同时司法警察要明确法警的工作地位,要紧紧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突出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等方面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办案不发生任何事故。司法警察在办案工作中还应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对检察官的侦查取证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检察官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发生刑讯逼供,体罚证人、嫌疑人、超时限办案、或者检察官办人情案,关系案,放纵犯罪行为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目前这项工作在检察工作中还是一个空白,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加以探讨。确保办案工作依法文明安全进行。
(五)加强装备建设,为法警履职提供物质保障
司法警察的装备建设关系到法警工作的质量,现代化的装备是提高司法警察实战能力,全面履行职责的有力保障。尽管高检院制订了《司法警察装备配备暂行规定》,但是如果靠基层院解决这些装备,难度太大,建议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下级检察院法警工作的需要,集中统一配备应有的警务装备,从制度上加以落实。这样既可解决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经济问题,又可以解决基层检察院装备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从而使法警装备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六)搞好其它工作
司法警察在搞好警务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参与院里的其他工作,配合全院积极参加综合治理工作、法制宣传工作、安全保卫工作、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勤务工作。多干一些让大家都能看的见的,实实在在的工作,扭转检察院内部对司法警察的偏见,使检警资源得到更进一步的整和,为检察工作持续健康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通过参加以上形式多样的活动,强化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提高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甘肃靖远73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