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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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现场勘验与检查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勘查后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现场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有力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现场及勘验检查对象可能被人为破坏、更换、损坏等种种原因,使勘查笔录质量不高。本文针对实践中现场勘查笔录中的若干问题试做探讨,供大家借鉴。
  关键词:现场勘验检查;勘查对象;证据客观性;证据合法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在现代侦查中,现场勘验与检查已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普遍的运用于侦查活动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于案件侦破及审查起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现场及勘验检查对象可能被人为破坏、更换、损坏等,或者相关勘验、检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都会影响到笔录的质量。笔者试从实践中针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审查时碰到的部分问题进行分析,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现场勘验检查的概念及意义
  
  现场勘验与检查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其任务是查明犯罪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搜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所谓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就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制作的,全面、真实、准确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过程和结果的证据性法律文书。现场勘查笔录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有力证据。具体的说来,它有如下方面的意义:
  1、从查明案件事实的角度看,它是一种独立的具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
  在现场勘验笔录中只能记载所观察到的事实,不允许办案人员进行分析判断。同时,制作笔录的人员必须是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且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或先入之见。这一切都使得现场勘验检察笔录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案件事实,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
  2.是发现、收集和固定保全证据的重要方法
  它能够全面反映被勘验、检查对象本身的全面情况。在现实中,有不少证据都是在勘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的,如通过现场的勘验可以收集遗留在现场的物体和痕迹。并且,对于这些证据的提取过程在笔录中都有详细的记载。
  3、是揭示证据的证明力的重要方法
  许多物证都必须进行检验,才能发现和固定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发现其证明作用。例如,盗窃汽车案例,区别一般汽车和赃物汽车的基本方法就是检验,经检验可以发现和固定发动机的编号,以及其他个体特征。
  
  二、现实中碰到的一些问题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又是现场物证、书证的固定和保全,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但在办案中发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1、制作过程违反法定程序,使证据缺乏合法性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相关规定,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需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法律规定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是为了确保勘验、检查及其笔录制作的客观公正。由勘验人及见证人等签字或者盖章,是为了确保了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准确,提高的证据的证明力。 这样就要求,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必须要在勘验的当场制作定稿,而不能够事后追忆再补做。同时,笔录的内容一经有关人员特别是见证人签字后就不能够再改动。现实中,很多办案人员由于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使勘验笔录缺乏合法性,从而导致证据瑕疵。
  2、笔录内容不细致,不能够全面、准确的反映现场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必须要客观、全面地反映事实和情况本身的全貌。这样在勘验检查笔录中,不仅要对物品有详细的勘察、描述,还要对所物品所处的环境及其附着物等都有细致的描述。例如,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中,曾碰到这样一种情况:由于该案是一起长时间、多次作案的刑事案件,所以被告人供述时对自己所张贴标语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标语式样都称记忆不清。同时,提出“某些地点所张贴的标语没有现场勘验中提取的那么多-----”“某些标语有可能是他人撕取前期张贴的标语复印后再张贴的,不一定就是自己去张贴的”等等辩解。其实,若在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时,能够全面、细致的做好记录,自然可以对被告人的这些辩解一一击破。勘查笔录中应记录发现或报案、接到指令的时间,到达现场是已采取了何种保护措施,现场是否有被破坏及破坏程度,使现场勘查笔录最真实的体现现场全貌。勘验人在对现场提取的标语进行描述时,除对标语的内容、纸张的大小规格、书写模式、张贴地点等进行描述外,还应该对标语后的附着物“双面胶”的规格、粘贴手法、张贴方式等内容有细致的描述。若是一起连续性犯罪,那么在多起事实中,以上细节也都会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连贯性。但由于勘验人忽视了这些细节,在笔录中仅仅对标语的内容及张数有记录,却没有上述细节部分的描写。
  当然,在现场勘验、检查时,我们除了制作文字记载的笔录外,还可以利用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和现场录音等多种辅助方式,这样就能更加生动、形象地表现勘验、检查对象的真实情况。
  3、勘验人员在笔录中加入主观臆断,使之缺乏客观性
  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九条规定“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断。”此立法的目的是因为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真谛。因此勘验人在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时要注意以下三点:(1)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2)分析判断的不能记;(3)推测可能的不能记。也就是说只能记录那些侦查员在现场看到的和实际做的事情,而其它由侦查员依据现场材料所作出的结论、推断等都是不可以写在现场检查笔录中的。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在某些勘验笔录中,我们看到勘验人员有时使用“大约”“大概”“估计”“差不多” “左右”等一些不确定的词语,甚至还会加上一些自己的主观推测,这都是违背证据客观性原则的。
  4、办案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使笔录趋于形式化
  部分办案人员对于现场勘验笔录制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制作笔录时仅仅是走个形式,内容粗糙。例如:在2010年3月由缙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现场被初步毁坏的围栏共计1142米,其中已报废的有155米。在笔录中只有这一统计数据的描写,而这些被毁坏的围栏中已报废的围栏具体位于何处、何处是报废的、何处是仅有初步毁坏的,勘验笔录中并没有描述。勘验笔录是对现场情况的描述最真实的反映,在案发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所做的勘验也应是最为准确的。后期由于时间的推移,现场情况也会因天气情况或人为破坏等因素的影响而遭到破坏。因此第一次的现场勘验是现场情况可勘验条件最佳的时机,有时就因为错过了这个最佳的时机,让后续工作陷入困境。在该案中,由于事发后不久,被害人将现场进行了维修,现场情况已被改变。而在后期审查起诉时,多位被告人都以作为价格鉴定的依据的现场勘验笔录太过粗糙为由而对价格鉴定数额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几点思考
  
  鉴于在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要提高勘验检查工作质量。首先,要转变观念。办案人员要转变过去不重视现场勘查工作的观念,加强工作责任心,使勘验笔录细致、完善。同时,还要各级领导提高对现场勘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勘查工作给予警力、物力、财力上的支持。其次,提高刑事技术队伍素质,形成高质量的勘查笔录。刑事犯罪的不断变化,对刑事技术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刑事技术人员必须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掌握一些先进的刑事勘查技术。例如,针对计算机犯罪的不断出现,刑侦人员就必须学会计算机犯罪现场的勘验、远程勘验及电子证物的检查等技术。再次,制定现场勘查笔录制卷统一标准,使勘查笔录更加规范化。笔录格式要统一,用词要规范,要精确表述勘查现场的客观情况,特别是对于现场的方位、地点、物品、周围环境、天气情况、破坏程度以及勘查的时间、参与人员要有明确的记载,避免遗漏。最后,要尽量在现场收集案件证据与线索,在现场勘查时,要深入细致,必要时可扩大勘查范围,避免因第一次勘查而遗漏的相关线索不能在第一时间内收集到。
  众所周知,客观证据比言辞证据在稳定性与客观性性上有更大的优势,而现场勘查笔录在客观证据中又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判断案件性质、寻找案件线索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是指控犯罪最有利的证据之一。因此,一份合法、完整、内容充实的勘查笔录在现代办理刑事案件、打击犯罪中有着更加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江松。浅析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制作,2007-03-07
  [2]彭文。解决现场勘查软肋需釜底抽薪,警察网,200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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