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键词:审计质量 实际的审计质量 感知的审计质量
影响审计质量制度性因素分析
自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一系列的上市公司财务丑闻案件,从深圳原野、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到郑百文、银广夏、蓝田等不一而足,这些恶性事件在给广大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的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上市公司审计质量的关注。事实上,由于国内特殊的制度环境原因,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审计市场对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没有严格要求,带来很多隐患。
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审计质量的影响
目前,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对管理者的监督很弱,内部公司治理机制的缺陷,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从这一角度来看,各上市公司的国有大股东对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的需求并不高涨。另外,从股权性质看,上市公司绝大多数属于国有股权,各级政府部门、国有控股公司及各类国有产权代表,通过一定的方式被明确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履行资产所有者的职能,但是这些机构并不是真正的所有者,只是国有产权的代表。这种控制权与收益索取权的分离,导致国有产权代表机构对控制权的滥用,使得控股股东和企业经营者合谋,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合谋,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有利润的侵蚀。
从公司治理结构看,监事会的设置在某种程度上作用不大,因为监事会没有权力对董事任免。在内部人控制的企业,管理当局事实上集决策权和管理权于一身,没有有力的内部机制来实施监督权,无法形成权力制衡关系,由此还扭曲了事务所聘任制度,导致审计关系严重失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委托人最终沦为管理当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审计费用的权力被管理当局控制,所以事务所的聘任、续聘和解聘的真正权力全部掌握在管理当局手中。
对小股东而言,一方面,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未提供保护其利益的合理机制,如董事会中大股东推荐的董事比例远远超过其所占股份的比例,个人股东代表极少参加监事会等;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极度分散的广大中小投资者以投机挣钱为目标等原因,小股民没有机会和动力参与公司治理,因此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缺少需求。
对债权人而言,由于债券市场不发达,上市公司的贷款主要来自国有商业银行,在帮助国有企业脱贫解困的贷款原则下,国有商业银行产生了大量的坏账。为了避免更大的坏账损失,银行在提供贷款时通常要求第三方提供全额担保,因此,债权人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不具有充分性。
政府监管政策对上市公司审计质量的影响
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过程受到政府监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配股增发要有地方政府或中央部委的审批以及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必须满足证监会对公司盈利的硬性要求。
2001年以后,国家取消了地方政府或中央部委在配股增发中的审批权,由证监会最终决定是否能配股和增发,但是公司配股增发的申请材料中仍有许多需要地方政府或中央部委出具资格认定和批文等。因此,地方政府或中央部委仍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另外,在配股和增发过程中对盈利的规定要求引发了上市公司普遍性的机会主义行为。为了达到配股的要求,上市公司采取明显的盈余操纵行为使得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分布出现“6%”现象和“10%”现象,并对证券市场资源配置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我国特殊的资本市场条件下,由于证监会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达此目的,上市公司往往会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等盈余操纵手段,所以上市公司本身从迎合政府监管政策的角度也并不要求高质量的审计服务需求。
审计质量的常用度量方法及其评价
国内审计市场与国外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在中国当前特有的制度背景下进行审计质量相关的实证研究存在很大的必要性。由于审计投入和审计过程无法为外界所直接观察,学术界只能从间接度量的角度来寻求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总体来讲,学术界在进行审计质量相关实证研究时对审计质量的度量指标可用图1来归纳表示。
从审计师的客观监督能力来度量
这类指标与审计师的工作或行为直接相关,容易引起人们感性认识上的共鸣。通常将此类指标度量的审计质量称为“实际的审计质量”(Actual Audit Quality)。
审计师的行为表现。审计师的独立性是影响审计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审计师独立与否的外在行为表现在于其对审计意见类型的选择上,不少学者主张从审计意见类型的角度来度量审计质量。在具体实证研究中,该类度量方法细分为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意见改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比例等。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采用审计意见类型来度量审计质量是有其局限性的,上市公司对会计准则遵循程度越高时审计师出具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可能性越高,但在该类指标下却容易被误判为低审计质量;以审计意见类型来度量审计质量必须符合 “有罪推定”的假设。纵观国内学术文献发现,不少实证研究存在滥用此类指标的情况,许多学者没有意识到需要事先用“有罪推定”这一标尺来衡量所要研究的样本。
审计师的工作结果。已有研究发现,国内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主要是为了应付证券市场特殊的监管政策,如IPO政策、配股政策以及特别处理政策等,因此审计师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识别和更正成为学术界用于判断其审计质量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例如可操控性应计利润(Discretionary Accruals,简称DA)、线下项目和异常的非经常性损益等。
从公众感知的监督能力来度量
上述指标不是从审计师自身而是从公众对审计师审计结果的接受程度或会计师事务所能力的认可程度这一角度来度量审计质量,与前一类指标相比属于更为“曲线”的度量方式,因而将其度量的审计质量称为“感知的审计质量”(Perceived Audit Quality)。
投资者的市场反应。从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反应来度量审计质量有其很大的局限性:首先,从市场反应来研究审计质量的前提假设是资本市场能够有效或基本有效地识别审计质量,而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否满足有效性条件是存在很大的争议的。其次,使用市场反应数据来度量审计质量意味着不可避免地要承受股市波动的“噪音”风险,而且考虑到股市的“牛”与“熊”的周期性波动,在做这类研究时,研究期间的选择至关重要,例如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股价的大幅波动以及“大小非”解禁对股市的巨大冲击,使得在选定研究的时间窗口时必须尽量回避这种结构稳定性问题。
事务所的固有特征。该类指标中代表性的有审计收费、事务所规模、事务所声誉和事务所诉讼率等,但此类指标也有其局限性。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影响审计质量制度性因素分析
自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一系列的上市公司财务丑闻案件,从深圳原野、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到郑百文、银广夏、蓝田等不一而足,这些恶性事件在给广大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的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上市公司审计质量的关注。事实上,由于国内特殊的制度环境原因,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审计市场对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没有严格要求,带来很多隐患。
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审计质量的影响
目前,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对管理者的监督很弱,内部公司治理机制的缺陷,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从这一角度来看,各上市公司的国有大股东对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的需求并不高涨。另外,从股权性质看,上市公司绝大多数属于国有股权,各级政府部门、国有控股公司及各类国有产权代表,通过一定的方式被明确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履行资产所有者的职能,但是这些机构并不是真正的所有者,只是国有产权的代表。这种控制权与收益索取权的分离,导致国有产权代表机构对控制权的滥用,使得控股股东和企业经营者合谋,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合谋,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有利润的侵蚀。
从公司治理结构看,监事会的设置在某种程度上作用不大,因为监事会没有权力对董事任免。在内部人控制的企业,管理当局事实上集决策权和管理权于一身,没有有力的内部机制来实施监督权,无法形成权力制衡关系,由此还扭曲了事务所聘任制度,导致审计关系严重失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委托人最终沦为管理当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审计费用的权力被管理当局控制,所以事务所的聘任、续聘和解聘的真正权力全部掌握在管理当局手中。
对小股东而言,一方面,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未提供保护其利益的合理机制,如董事会中大股东推荐的董事比例远远超过其所占股份的比例,个人股东代表极少参加监事会等;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极度分散的广大中小投资者以投机挣钱为目标等原因,小股民没有机会和动力参与公司治理,因此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缺少需求。
对债权人而言,由于债券市场不发达,上市公司的贷款主要来自国有商业银行,在帮助国有企业脱贫解困的贷款原则下,国有商业银行产生了大量的坏账。为了避免更大的坏账损失,银行在提供贷款时通常要求第三方提供全额担保,因此,债权人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不具有充分性。
政府监管政策对上市公司审计质量的影响
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过程受到政府监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配股增发要有地方政府或中央部委的审批以及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必须满足证监会对公司盈利的硬性要求。
2001年以后,国家取消了地方政府或中央部委在配股增发中的审批权,由证监会最终决定是否能配股和增发,但是公司配股增发的申请材料中仍有许多需要地方政府或中央部委出具资格认定和批文等。因此,地方政府或中央部委仍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另外,在配股和增发过程中对盈利的规定要求引发了上市公司普遍性的机会主义行为。为了达到配股的要求,上市公司采取明显的盈余操纵行为使得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分布出现“6%”现象和“10%”现象,并对证券市场资源配置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我国特殊的资本市场条件下,由于证监会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达此目的,上市公司往往会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等盈余操纵手段,所以上市公司本身从迎合政府监管政策的角度也并不要求高质量的审计服务需求。
审计质量的常用度量方法及其评价
国内审计市场与国外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在中国当前特有的制度背景下进行审计质量相关的实证研究存在很大的必要性。由于审计投入和审计过程无法为外界所直接观察,学术界只能从间接度量的角度来寻求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总体来讲,学术界在进行审计质量相关实证研究时对审计质量的度量指标可用图1来归纳表示。
从审计师的客观监督能力来度量
这类指标与审计师的工作或行为直接相关,容易引起人们感性认识上的共鸣。通常将此类指标度量的审计质量称为“实际的审计质量”(Actual Audit Quality)。
审计师的行为表现。审计师的独立性是影响审计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审计师独立与否的外在行为表现在于其对审计意见类型的选择上,不少学者主张从审计意见类型的角度来度量审计质量。在具体实证研究中,该类度量方法细分为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意见改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比例等。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采用审计意见类型来度量审计质量是有其局限性的,上市公司对会计准则遵循程度越高时审计师出具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可能性越高,但在该类指标下却容易被误判为低审计质量;以审计意见类型来度量审计质量必须符合 “有罪推定”的假设。纵观国内学术文献发现,不少实证研究存在滥用此类指标的情况,许多学者没有意识到需要事先用“有罪推定”这一标尺来衡量所要研究的样本。
审计师的工作结果。已有研究发现,国内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主要是为了应付证券市场特殊的监管政策,如IPO政策、配股政策以及特别处理政策等,因此审计师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识别和更正成为学术界用于判断其审计质量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例如可操控性应计利润(Discretionary Accruals,简称DA)、线下项目和异常的非经常性损益等。
从公众感知的监督能力来度量
上述指标不是从审计师自身而是从公众对审计师审计结果的接受程度或会计师事务所能力的认可程度这一角度来度量审计质量,与前一类指标相比属于更为“曲线”的度量方式,因而将其度量的审计质量称为“感知的审计质量”(Perceived Audit Quality)。
投资者的市场反应。从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反应来度量审计质量有其很大的局限性:首先,从市场反应来研究审计质量的前提假设是资本市场能够有效或基本有效地识别审计质量,而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否满足有效性条件是存在很大的争议的。其次,使用市场反应数据来度量审计质量意味着不可避免地要承受股市波动的“噪音”风险,而且考虑到股市的“牛”与“熊”的周期性波动,在做这类研究时,研究期间的选择至关重要,例如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股价的大幅波动以及“大小非”解禁对股市的巨大冲击,使得在选定研究的时间窗口时必须尽量回避这种结构稳定性问题。
事务所的固有特征。该类指标中代表性的有审计收费、事务所规模、事务所声誉和事务所诉讼率等,但此类指标也有其局限性。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