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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字面的意思来理解这条规定,即用人单位只要在用工之日起一年之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在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生活中,这样单一的理解在特殊情况下会有失公平。因此,笔者认为在解释此条款时当应用过错归责原则,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责任做具体的分析,才能在公平的前提下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