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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由于其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一直是司法审判中的难点和热点,其性质认定和对原合同的效力是以物抵债纠纷裁判的关键。本文基于对实践中以物抵债纠纷裁判结果的分析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对以物抵债的规定,认为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应当认定为诺成合同,既符合其无现实交付之必要的特征,也能实现避免虚假诉讼和鼓励当事人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