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告的理论争鸣和现实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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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上世纪80年代以来,写作学界就公告的发布主体和适用范围,展开了长期而热烈的争鸣。作为事务文书即日常应用文的公告,滥用现象十分严重,易与通告、通知、启事、声明这4种告知性应用文以及广告发生混用。明确使用公告的主体条件,厘清公告与相近文种间的区别,对避免公告的滥用和混用,显得特别重要和急切。
  【关键词】公告;专用论;通用论;适用范围
  一、公告理论争鸣概述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写作学界和文秘从业人员,就公告的发布主体和适用范围,展开了长期而热烈的争鸣。据我们不完全统计,参加争鸣者有30多人,发表文章近60篇。争鸣的一方以丁兆堂、刘新为代表,主张“专用论”,认为公告是党和国家高级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行政公文,基层和企事业单位不得使用。时下流行的应用写作教材,普遍持这一观点。另一方以卢绪元、杨诚为代表,强调“通用论”,主张公告有两类,一类是党和国家高级机关使用的行政公文,另一类是党政机关可用,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等社会组织同样可用的日常应用文。鉴于司法公告、专利公告、商标公告、企业法人登记公告、上市公司公告、招投标公告、拍卖公告、破产公告以及公务员招考公告等,
  皆有法律依据,且已在社会上通行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了,根据国家法律高于行政规章的原则,发布上述公告的,即使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也应该是毫无疑义的;何况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下称《条例》),由此追溯到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修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释义,都仅仅是针对党政机关而言,既无明文禁止基层和企事业单位发布公告,也没有要求其他社会组织“照办执行”。故,我们肯认公告有行政公文和事务文书即日常应用文两类的观点。
  然而,目前社会上通行的公告,发布主体之多,出现频率之高,适用范围之广,大有泛滥难控之势,且又良莠不齐,失范现象严重,混用现象普遍。这就倒逼“通用论”者要做更多的功课:作为行政公文的公告,发布主体和适用范围已有严格规定,姑且不论。但是,作为事务文书即日常应用文的公告,如何厘定其适用范围的边际以避免滥用?这一类的公告,如何与其它应用文譬如通告、通知、启事甚至广告等区分开来以避免混用?这都是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谨就教学实践中观察到的现状及思考的问题,论列如下,供方家参考,以求得公告在理论研究上的透彻,在应用实践上的明晰。
  二、公告滥用现象应当高度重视
  我们注意到,前述关于公告“专用论”和“通用论”争鸣双方,虽然在很多方面争锋相对,但也有一个共识,即都认可公告是用来“宣布重要事项”的文种。以“重要事项”为标尺,来衡量我们多年接触到的“公告”,其内容多半都是日常事务,谈不上“重要”,用公告来发布,总显得不匹配。鉴于包括公告在内的告知性应用文,多发布在网络媒体上,我们在着手写作此文之前,随机浏览了50家网站,其中大中小学校15家,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15家,公司10家,文化卫生机构10家,发现这些网站的首页,无一例外都有“公告”“公告信息”“公告通知(通告)”或“通知公告”等栏目,栏目内所发布的,大都是本单位的日常事务或业务事项。在“公告”和“通知”(“通告”)两个并列名词的栏目里发布通知、通告或启事等,似无不妥;但问题是,这些网站首页发布的“公告”,很多都是有“公告”之名,而无“重要事项”之实,像北京某著名高校《关于2014年暑假校园参观有关事宜的公告》(http://www.tsinghua.edu.cn/publish/newthu/newthu_cnt/intothu/intothu-3-1.html)、某镇《幸福广场周周演8月24日演出公告》(http://www.wj.gov.cn/web2010/xwzx/tzgg/index.shtml/)、某区旅游网《我市19人入围12月份中国好人榜候选名单》公告(http://www.bllyj.gov.cn/)、某乡政府《关于组织民俗文化培训活动的公告》(http://luoping.hncdst.cn/read.asp?id=107)、某重点中学《2014年招生说明会公告》(http://syzx.haedu.gov.cn/2014/04/30/1398823985790.html)、某街道办事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提高》公告(http://songshan.huancui.gov.cn/html/gsgg/index.html)等等,就是如此。至于一些网站在公告栏里发布通知、启事乃至新闻报道等,更显得文不对题,非驴非马,不够严肃了。
  与网站相对应,一些单位、街道、社区的电子公告牌以及其它介质的公告栏,所发布的“公告”,实际上也乱得可以。诸如住宅小区停电停水、街道办计生部门组织育龄妇女免费查环、古筝钢琴培训招生、重阳节老人联谊活动等等,也以公告形式发布,看起来委实别扭。
  总之,网上和网下的这一切都表明,当下公告的滥用,已是不争的事实。
  三、公告与其它文种的混用应当避免
  在对公告滥用现象的探究中,我们发现,作为事务文书的公告,易与通告、通知、启事、声明这四种告知性应用文以及广告发生混用。对此,我们以具体案例做些辨析。
  (一)公告与通告的混用。某高校网站于2013年12月10日发布《××大学校园机动车管理公告》(http://www.tsinghua.edu.cn/publish/newthu/newthu_cnt/intothu/intothu-3-1.html),发布范围是本校教工及校内居住家属、与学校有往来单位的机动车车主,以及其他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车主,发布机关是学校保卫处,内容是除了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工程抢险等)之外,经常出入的机动车均需凭“××大学机动车通行证”通行,确有正当理由需临时进入校园的机动车,经门卫查询登记后,可以通行主校门、南门,其它校门禁止通行。所有进入校内的机动车须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管理,按交通标识行车、停放,在校内须限速行驶,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对校园内违规车辆给予提醒、警示、劝离、锁车等处理,等等。这样的内容用公告来发布就错了,应该使用通告。因为公告,不管是作为行政公文还是事务文书,都只是“宣布”事项而已,对受众没有强制和约束作用。既“宣布”事项而又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文种,是通告。《条例》规定,通告的适用范围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该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而这份文告的内容,正是“在一定范围内”“应该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带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一旦公布,受众应切实遵守,违反则要受到处罚。由此可见,通告与公告相比,有两个重要区别:一是从范围上看,公告的发布范围广,作为行政公文的公告一般面向国内外发布,法律授权的公告或作为事务文书的公告,面向范围也很少受限;而通告的范围则小的多,一般是某一城市、某一地区,或某一单位,如我们时常见到的《临时交通管制通告》《公交线路变更通告》《市政供水(供电)线路维修通告》等;二是从发生效力上看,如上所述,公告只宣布事项,让公众周知,而通告既宣布事项又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二)公告与通知的混用。通知是应用文中使用频率最高、用途最广的文种。作为行政公文,党政机关经常制发和处理,作为告知性事务文书,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乃至各个部门亦经常使用。这两类通知,都针对具体单位或人员发布,受文对象或告知范围都是确定的,这一点与公告明显不同。但是,由于公告与告知性通知都具有周知性的特点,所以二者也容易混用。例如,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向住宅小区申请调整物业服务费,竟用《公告》张贴到小区的所有楼群单元;某居民委员会也发布《关于组织召开×××一期业主大会的公告》,来征询业主决定共同管理权限事项;某市体育中心游泳馆张贴从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4月20日《闭馆维修公告》,等等,不一而足。以上3例,从告知的范围和内容来看,其实都属于事务文书类的通知。总的来说,通知与公告相比,虽然都有让受众周知事项的效力,但区别还是很明显的。1.通知是下行文,受文对象是下级机关,公告是广行文,受文对象是国内外公众。2.通知的事项一般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或者执行,公告的事项一般让公众知晓即可。3.由于通知的事项要求办理或者执行,因此通知的内容一般比较全面具体,要有可操作性,而公告只需公众知晓,内容单一精练,篇幅简短。至于以往写在小黑板、贴在布告栏里,现在多以短信形式或网站渠道发布的日常事务通知,告知事项更具体,一般都是针对本单位或本部门,受众面更窄,与公告的区别非常明显。一些企事业单位、居委会、社区把通知事项动辄以公告形式发布出来,如此混用,显然不妥。
  (三)公告与启事的混用。“启事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有事情需要向公众说明,或者请求有关单位、广大群众帮助时所写的一种说明事项的实用文体。”启事的种类很多,适用范围也很广泛,可以灵活地应用在社会日常生活中,它的严肃性和重大性都远不及公告。例如常见的“寻人启事”“征婚启事”“征文启事”“招聘启事”等。时下常见一些企事业单位招聘员工,该用启事却误用公告来发布了,如《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中心幼儿园教师招聘公告》(http://www.hinews.cn/news/system/2014/09/19/016970129.shtml) 、《奉化市水利勘测规划设计院招聘公告》(http:// sdjob.bjx.com.cn/html/20140923/334254.shtml),甚至一些单位的内部招聘,也使用公告来发布相关信息,如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的《公司内部招聘公告》(http://www.zswj.com/newsinfo.aspx?NId=1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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