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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学生考试信息公开的裁判,存在裁判文书说理的简单模式化、不予公开事由认定规则的缺失、不予公开事项实质审查的缺位.条例设定的框架中对考试信息公开的审查判定路径为对“考试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考试信息是否属于两秘密、一隐私”的审查以及对于“只限一定范围人员掌握”的工作秘密的审查.应当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设定的框架下,探索构建学生考试信息公开的具体审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