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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于监护权和亲权,在法学范畴是相似的概念,但两者之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各自具有特征。本文先论述了监护与亲权,接着分析了两者的异同点,最后思考我国应该设立亲权制度。
关键词:监护 亲权 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很多人容易将监护权与亲权两个概念混淆,看不到两者之间固有的联系与区别。总体来说,亲权是监护权的基础,监护权是亲权的补充与延伸。
一、监护权的概述
罗马法是现代民法的起源,说到现代监护制度的起源,不得不提到罗马法。在古罗马早期,为了防止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挥霍浪费自己的财产,或者其财产被他人侵吞,以保护家族利益或者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特别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自权人设立了监护和保佐制度,代行家长权。古罗马早期,监护制度起初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利益,即家长和家族的利益,但是随着古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家族制度逐渐解体,监护制度的目的重心转为保护受监护人本人的利益。
在现代社会,人们一般认为监护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学界中对监护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监护是指对一切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它包括了狭义的监护和亲权、保护、保佐等。狭义的监护是指对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其他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广义的监护制度立法体例。亲权与监护权不分,统称为监护权。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无父母时另设监护人,使父母监护与父母之外的人监护统一成一体。
二、亲权的概述
亲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以未成年人为对象,最初体现为家长对家庭的统治和对子女的绝对支配,而后随着家长权的没落代之以父权,此时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控制和保护的权力。再后来到了现代社会,人权和平等思想日益膨胀,逐渐渗透到了亲权领域,使得国家的立法重点转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上,强调父母对子女抚养保护的义务。
大陆法系同样继受于罗马法,比如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都采用狭义的监护制度,另设亲权制度加以规定,把亲权和监护两个制度分开使用,调整着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亲子关系和非亲子关系。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一定的血缘或其身份关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或者某些合法权益进行教养与保护的民事权利。亲权是亲权人依法享有的一种身份权。亲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的血缘或者身份关系,作为人类的天性,专属于父母与子女的,因此有学者认为这是父母对人类社会的一种天职。父母作为亲权人,享有对自己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可以自主决定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教、保护的范围以及内容,并能对抗他人的非法干涉。
亲权的内容分为人身照护权和财产照护权两大类。前者包括:居所指定权、惩戒权、子女交还请求权、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与代理权、抚养义务和赔偿义务;后者包括:财产管理权、财产行为法定代理权、使用权及收益权、处分权。
三、监护权与亲权的比较分析
综上所述,在传统民法上,剖析监护和亲权的起源和概念,我们发现两者的支撑点很不一样的,亲权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而监护制度是法律拟制而设立的监护权。通过比较两者的异同点,我们能看清两者的界限,具体分析如下:
(一)两者的联系
(1)两者的对象都涉及到了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两者调整对象中交叉的部分。亲权人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而监护权保护的对象包括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两者的内容上有相似的部分。监护权与亲权都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都具有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及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内容。
(3)两者是前后相补充的关系。又可以说两者是承前启后的关系,亲权作为前奏,在亲权不能行使的情形下设立监护人,监护权作为亲权的后续,来补充、延续保护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二)两者的区别
(1)立法不同。立法上对于亲权是放任的态度,因为亲权源于血缘关系,作为人类的一种天职,完全依靠人们的道德,自然产生,无需特别批准,立法对其限制少。而监护权是法律拟制的一种权利,法律对其采取限制主义,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产生。
(2)主体范围不同。亲权关系中,亲权的权利义务的主体是父母,亲权的相对人只能是未成年子女,这与父母和子女之间特有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而在监护关系中,监护人的担任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是父母,也可以是其他具有亲属关系的人,还可以是具有某种社会组织关系的人担任。
(3)保护的对象不同。亲权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有亲权人并且该亲权人能够行使亲权的未成年子女。而监护所要保护的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子女和部分的成年精神病人。
(4)性质不同。亲权制度源于亲属法,是家庭制度的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基于父母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亲权源于血缘关系,故其具有很浓厚的感情色彩,感情因素占主导。亲权不仅包含了父母抚养、监督和保护的义务,也包含着父母可以管理处分子女财产的权利,可以说亲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而在监护关系中,监护制度属于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内容,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对于监护来说是责任,是义务。从严格的限制主义立法上也能看出监护权的性质侧重于其义务方面。监护权并不以血缘为基础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理性因素占主导。因此,从该角度来看,监护权更倾向于一种职责和义务,并非权利。
(5)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同。亲权的内容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教养保护权,内容广泛。教养保护权主要有:住所指定权、子女交还请求权、惩戒权、职业许可权等。而监护更多的是保护权,其权利内容窄于亲权。比如,亲权人对其未成年人子女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得随意处分,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再者,亲权要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所以是无报酬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没有抚养义务,因而其监护行为是可以请求报酬的。
四、思考与借鉴
(一)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担任。”该规定看出我国民法只规定了监护制度。我国采用的是广义的监护概念,广义下的监护包括了亲权,这种立法上模糊了亲权与监护之间的界限,这是很不科学的。虽然我国没有亲权的概念,但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本质上就是民法学理论和其他一些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亲权,同样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监督保护的权利。
(二)建议设立亲权制度的理由
由上述分析可知,父母作为亲权人和父母作为监护人,法律效果是相去甚远的。亲权人和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同,若是将父母由亲权人降格为受限制的监护人地位,其权利将大受限制,义务也将不断增多,这是不符合法律逻辑的,也不利于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人为的拟制关系代替了天然的血脉关系,这是对父母对自己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的特殊身份的轻视和侵犯。
从监护和亲权的性质上看,亲权具有较强的权利性,是权利义务的结合体,而监护则更多的侧重于义务与职责。若将两者合并使用会有两种不利后果,一是会使得监护的性质倾向于权利,导致监护人滥用“权利”的现象;二是将监护带进亲权,使得立法对监护持放任态度,被监护人的利益将处于无人监管的不利地位。
从历史角度看,设立亲权制度更加贴近大陆法系国家的家族家长制。我国向来非常重视伦理道德,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割舍不了的血脉关系,把父母养育子女和子女照顾老人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故设立亲权制度更符合我们国家的传统家族观念。
五、结语
本文认为,监护和亲权各自具有不同的制度价值,各有侧重各有特点。从我国历史传统以及现代社会的现实需要来考虑,我国应该将两者作为不同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定,加以严格区分。确立亲权概念,明确地将亲权作为一种身份权加以规定,更好地保护父母的身份权利益。
【注释】
[1]王利明. 民法[Z]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2]魏振瀛. 民法[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
[3]于水.我国监护制度的比较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 2010.
[4]于水.我国监护制度的比较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 2010.
[5]李志敏.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9(245).
[6]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749).
[7]程思良.建立和完善我国亲权与监护制度的几点思考[J].云梦学刊.2004.
[8]邹小琴.监护与亲权制度的比较分析[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9]邹小琴.监护与亲权制度的比较分析[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10]吴国平,魏敏.监护概念与性质辨析[J].江南大学学报.2008.
[11]刘清波.民法概论[Z].台湾开明书店.
[12]毕征深.监护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J].山东社会科学,2006.
参考文献:
[1]郑立,王作堂.民法学(第二版)[M]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2]彭万林.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李双元,温世昌.比较民法学[Z].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4]高富平.民法学[Z].法律出版社,2005.
[5]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6]魏振瀛.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7]李志敏.比较家庭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8]杨大文.亲属法[M].法律出版社,2004.
个人简介:
廖祎,女,(1987年11月-),广西柳州人,现就读于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理论系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监护 亲权 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很多人容易将监护权与亲权两个概念混淆,看不到两者之间固有的联系与区别。总体来说,亲权是监护权的基础,监护权是亲权的补充与延伸。
一、监护权的概述
罗马法是现代民法的起源,说到现代监护制度的起源,不得不提到罗马法。在古罗马早期,为了防止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挥霍浪费自己的财产,或者其财产被他人侵吞,以保护家族利益或者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特别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自权人设立了监护和保佐制度,代行家长权。古罗马早期,监护制度起初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利益,即家长和家族的利益,但是随着古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家族制度逐渐解体,监护制度的目的重心转为保护受监护人本人的利益。
在现代社会,人们一般认为监护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学界中对监护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监护是指对一切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它包括了狭义的监护和亲权、保护、保佐等。狭义的监护是指对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其他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广义的监护制度立法体例。亲权与监护权不分,统称为监护权。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无父母时另设监护人,使父母监护与父母之外的人监护统一成一体。
二、亲权的概述
亲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以未成年人为对象,最初体现为家长对家庭的统治和对子女的绝对支配,而后随着家长权的没落代之以父权,此时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控制和保护的权力。再后来到了现代社会,人权和平等思想日益膨胀,逐渐渗透到了亲权领域,使得国家的立法重点转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上,强调父母对子女抚养保护的义务。
大陆法系同样继受于罗马法,比如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都采用狭义的监护制度,另设亲权制度加以规定,把亲权和监护两个制度分开使用,调整着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亲子关系和非亲子关系。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一定的血缘或其身份关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或者某些合法权益进行教养与保护的民事权利。亲权是亲权人依法享有的一种身份权。亲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的血缘或者身份关系,作为人类的天性,专属于父母与子女的,因此有学者认为这是父母对人类社会的一种天职。父母作为亲权人,享有对自己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可以自主决定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教、保护的范围以及内容,并能对抗他人的非法干涉。
亲权的内容分为人身照护权和财产照护权两大类。前者包括:居所指定权、惩戒权、子女交还请求权、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与代理权、抚养义务和赔偿义务;后者包括:财产管理权、财产行为法定代理权、使用权及收益权、处分权。
三、监护权与亲权的比较分析
综上所述,在传统民法上,剖析监护和亲权的起源和概念,我们发现两者的支撑点很不一样的,亲权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而监护制度是法律拟制而设立的监护权。通过比较两者的异同点,我们能看清两者的界限,具体分析如下:
(一)两者的联系
(1)两者的对象都涉及到了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两者调整对象中交叉的部分。亲权人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而监护权保护的对象包括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两者的内容上有相似的部分。监护权与亲权都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都具有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及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内容。
(3)两者是前后相补充的关系。又可以说两者是承前启后的关系,亲权作为前奏,在亲权不能行使的情形下设立监护人,监护权作为亲权的后续,来补充、延续保护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二)两者的区别
(1)立法不同。立法上对于亲权是放任的态度,因为亲权源于血缘关系,作为人类的一种天职,完全依靠人们的道德,自然产生,无需特别批准,立法对其限制少。而监护权是法律拟制的一种权利,法律对其采取限制主义,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产生。
(2)主体范围不同。亲权关系中,亲权的权利义务的主体是父母,亲权的相对人只能是未成年子女,这与父母和子女之间特有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而在监护关系中,监护人的担任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是父母,也可以是其他具有亲属关系的人,还可以是具有某种社会组织关系的人担任。
(3)保护的对象不同。亲权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有亲权人并且该亲权人能够行使亲权的未成年子女。而监护所要保护的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子女和部分的成年精神病人。
(4)性质不同。亲权制度源于亲属法,是家庭制度的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基于父母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亲权源于血缘关系,故其具有很浓厚的感情色彩,感情因素占主导。亲权不仅包含了父母抚养、监督和保护的义务,也包含着父母可以管理处分子女财产的权利,可以说亲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而在监护关系中,监护制度属于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内容,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对于监护来说是责任,是义务。从严格的限制主义立法上也能看出监护权的性质侧重于其义务方面。监护权并不以血缘为基础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理性因素占主导。因此,从该角度来看,监护权更倾向于一种职责和义务,并非权利。
(5)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同。亲权的内容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教养保护权,内容广泛。教养保护权主要有:住所指定权、子女交还请求权、惩戒权、职业许可权等。而监护更多的是保护权,其权利内容窄于亲权。比如,亲权人对其未成年人子女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得随意处分,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再者,亲权要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所以是无报酬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没有抚养义务,因而其监护行为是可以请求报酬的。
四、思考与借鉴
(一)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担任。”该规定看出我国民法只规定了监护制度。我国采用的是广义的监护概念,广义下的监护包括了亲权,这种立法上模糊了亲权与监护之间的界限,这是很不科学的。虽然我国没有亲权的概念,但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本质上就是民法学理论和其他一些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亲权,同样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监督保护的权利。
(二)建议设立亲权制度的理由
由上述分析可知,父母作为亲权人和父母作为监护人,法律效果是相去甚远的。亲权人和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同,若是将父母由亲权人降格为受限制的监护人地位,其权利将大受限制,义务也将不断增多,这是不符合法律逻辑的,也不利于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人为的拟制关系代替了天然的血脉关系,这是对父母对自己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的特殊身份的轻视和侵犯。
从监护和亲权的性质上看,亲权具有较强的权利性,是权利义务的结合体,而监护则更多的侧重于义务与职责。若将两者合并使用会有两种不利后果,一是会使得监护的性质倾向于权利,导致监护人滥用“权利”的现象;二是将监护带进亲权,使得立法对监护持放任态度,被监护人的利益将处于无人监管的不利地位。
从历史角度看,设立亲权制度更加贴近大陆法系国家的家族家长制。我国向来非常重视伦理道德,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割舍不了的血脉关系,把父母养育子女和子女照顾老人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故设立亲权制度更符合我们国家的传统家族观念。
五、结语
本文认为,监护和亲权各自具有不同的制度价值,各有侧重各有特点。从我国历史传统以及现代社会的现实需要来考虑,我国应该将两者作为不同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定,加以严格区分。确立亲权概念,明确地将亲权作为一种身份权加以规定,更好地保护父母的身份权利益。
【注释】
[1]王利明. 民法[Z]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2]魏振瀛. 民法[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
[3]于水.我国监护制度的比较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 2010.
[4]于水.我国监护制度的比较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 2010.
[5]李志敏.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9(245).
[6]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749).
[7]程思良.建立和完善我国亲权与监护制度的几点思考[J].云梦学刊.2004.
[8]邹小琴.监护与亲权制度的比较分析[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9]邹小琴.监护与亲权制度的比较分析[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10]吴国平,魏敏.监护概念与性质辨析[J].江南大学学报.2008.
[11]刘清波.民法概论[Z].台湾开明书店.
[12]毕征深.监护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J].山东社会科学,2006.
参考文献:
[1]郑立,王作堂.民法学(第二版)[M]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2]彭万林.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李双元,温世昌.比较民法学[Z].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4]高富平.民法学[Z].法律出版社,2005.
[5]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6]魏振瀛.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7]李志敏.比较家庭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8]杨大文.亲属法[M].法律出版社,2004.
个人简介:
廖祎,女,(1987年11月-),广西柳州人,现就读于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理论系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