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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例
作为中国民法草案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法草案于2002年12月与民法草案其他部分一起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在随后的四年间,物权法草案在民法草案九个组成部分中被排在立法进程最优先的位置,先后经过了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成为中国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明确。出席闭幕大会的2889名代表中的2799人投下赞成票。物权法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诸多既有制度的确认,又有利于让人们尽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2007年度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活动揭晓2007年十大年度法治人物,作为《物权法》这部民生法律立法的重要见证者和参与者:王利明教授当选。
二、案例分析
物权法草案历经七次审议、最终以2799高票通过,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在立法方面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所谓科学立法,是指立法过程中必须以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作为价值判断,并使法律规范严格地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最大限度地和谐,法律的制定过程尽可能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外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规定非常明确地将科学立法作为完善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价值判断标准。2000年,我们在制定《立法法》时仅仅提到“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显然,此时只是提出权利义务设定中的科学性,而没有肯定立法所有环节中的科学性,更没有将科学性作为中国立法的一个价值判断。2006年3月,全国人大提出立法科学性的命题。这在中国立法理论中应当是一次革命,即便在21世纪初期,还没有完全提出科学立法的基本命题。究其缘由,中国关于法律制定的价值追求越来越高,以前所追求的是立法的形式合理性,或者形式合理性的追求高于实质合理性,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施行以后几年来的总结经验,在达到了形式合理性以后,便必须向实质合理性这一最高目标要效益,并最终达到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理想状态。
关于民主立法,我国《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其实,也就是讲的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它是指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程序上不讲民主,法律、法规就可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立法程序上讲民主,才能使法律、法规这个公共产品符合大多数人的诉求。立法程序的民主化要求我们的立法活动必须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多数人的意志,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立法的民主化也有一定的缺陷。立法民主化通过多数人表决来实现对社会利益的调整,但这种“多数人决定”的方式显然会忽视少数人的利益。为弥补这种缺陷,我们在关注多数人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尽可能关注少数人的正当利益,要多听不同意见,尊重少数特殊利益团体的正当诉求,防止立法成为“多数人的暴政”。
在立法方面,要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保证法律的质量。本文认为,要以下几个方式和途径。
第一、立法工作要不断扩大公民参与的渠道和方式。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要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日前决定,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布法律草案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经常委会初次审议后,一般都在中国人大网站上予以公布;二是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草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同时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中国人大网站上公布。例如,在2006、2007年制定劳动合同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时候,通过全文公布法律草案,当时仅劳动合同法就有19万多条意见。再如,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以来审议的30多部法律,在初审作了说明后,都及时通过中国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实际上不光是大陆,连港澳台地区有很多热心的同胞提出意见。总之,在立法工作上,我们要不断扩大公民有序地对立法工作的参与。
第二,立法工作要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每制定一部法律除了直接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了解实际情况,还要在法理上、理论上站得住,那就需要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另外,在现代法律规范的构成中,技术规则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一些行为规则起初是纯粹的技术规则,仅仅在技术层面上起作用。但是,后来这种规则的普遍化,使得这些技术规则转变成了法律规则。立法工作者不可能在每个领域都是专家,必须让相关领域的专门人才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才能使我们出台的法律、法规符合科学管理的需要,符合社会进步的需要。
第三,立法工作要不断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例如,我国在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时候,立法工作者曾到了七、八个省,直接到县以下的地方进行调研;大概跑了30多个村,和几百位农民进行交谈,还请了14个省来自于村里的人大代表到北京,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些都是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非常好的形式。
作为中国民法草案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法草案于2002年12月与民法草案其他部分一起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在随后的四年间,物权法草案在民法草案九个组成部分中被排在立法进程最优先的位置,先后经过了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成为中国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明确。出席闭幕大会的2889名代表中的2799人投下赞成票。物权法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诸多既有制度的确认,又有利于让人们尽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2007年度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活动揭晓2007年十大年度法治人物,作为《物权法》这部民生法律立法的重要见证者和参与者:王利明教授当选。
二、案例分析
物权法草案历经七次审议、最终以2799高票通过,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在立法方面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所谓科学立法,是指立法过程中必须以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作为价值判断,并使法律规范严格地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最大限度地和谐,法律的制定过程尽可能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外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规定非常明确地将科学立法作为完善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价值判断标准。2000年,我们在制定《立法法》时仅仅提到“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显然,此时只是提出权利义务设定中的科学性,而没有肯定立法所有环节中的科学性,更没有将科学性作为中国立法的一个价值判断。2006年3月,全国人大提出立法科学性的命题。这在中国立法理论中应当是一次革命,即便在21世纪初期,还没有完全提出科学立法的基本命题。究其缘由,中国关于法律制定的价值追求越来越高,以前所追求的是立法的形式合理性,或者形式合理性的追求高于实质合理性,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施行以后几年来的总结经验,在达到了形式合理性以后,便必须向实质合理性这一最高目标要效益,并最终达到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理想状态。
关于民主立法,我国《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其实,也就是讲的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它是指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程序上不讲民主,法律、法规就可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立法程序上讲民主,才能使法律、法规这个公共产品符合大多数人的诉求。立法程序的民主化要求我们的立法活动必须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多数人的意志,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立法的民主化也有一定的缺陷。立法民主化通过多数人表决来实现对社会利益的调整,但这种“多数人决定”的方式显然会忽视少数人的利益。为弥补这种缺陷,我们在关注多数人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尽可能关注少数人的正当利益,要多听不同意见,尊重少数特殊利益团体的正当诉求,防止立法成为“多数人的暴政”。
在立法方面,要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保证法律的质量。本文认为,要以下几个方式和途径。
第一、立法工作要不断扩大公民参与的渠道和方式。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要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日前决定,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布法律草案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经常委会初次审议后,一般都在中国人大网站上予以公布;二是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草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同时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中国人大网站上公布。例如,在2006、2007年制定劳动合同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时候,通过全文公布法律草案,当时仅劳动合同法就有19万多条意见。再如,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以来审议的30多部法律,在初审作了说明后,都及时通过中国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实际上不光是大陆,连港澳台地区有很多热心的同胞提出意见。总之,在立法工作上,我们要不断扩大公民有序地对立法工作的参与。
第二,立法工作要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每制定一部法律除了直接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了解实际情况,还要在法理上、理论上站得住,那就需要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另外,在现代法律规范的构成中,技术规则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一些行为规则起初是纯粹的技术规则,仅仅在技术层面上起作用。但是,后来这种规则的普遍化,使得这些技术规则转变成了法律规则。立法工作者不可能在每个领域都是专家,必须让相关领域的专门人才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才能使我们出台的法律、法规符合科学管理的需要,符合社会进步的需要。
第三,立法工作要不断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例如,我国在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时候,立法工作者曾到了七、八个省,直接到县以下的地方进行调研;大概跑了30多个村,和几百位农民进行交谈,还请了14个省来自于村里的人大代表到北京,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些都是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非常好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