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轻伤害案件的程序选择——以对天水司法实践的调查分析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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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天水辖区的轻伤害犯罪发案较多.对于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有两种途径:公诉和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自诉.但在司法实践中,两种程序的应用极不平衡,几乎所有的轻伤害案件都是通过公诉渠道办理的,单一的公诉程序不仅使得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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