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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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先指出了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和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简易程序 起诉书 格式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38-02
  
  为了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在保证公正前提下实现诉讼经济,在不影响公正审判的前提下简化审理程序,“两高一部”于2003年3月14日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对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该意见同时明确,检察机关对该类案件原则上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此后,各地检察院适时制定了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格式(样本),以统一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在内的部分法律文书的格式。
  一、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不足
  (一)统一格式的观念有失偏颇,格式设计本身不合理
  我国对统一格式的观念根深蒂固,认为起诉书不同于一般公文,所以其格式理应比其他公文更具统一性。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力图统一起诉书的格式,《样本》也由此应运而生。《样本》将起诉书从头到尾每一段的内容和写法都一一作了规定,如此细致入微,不仅使我们的起诉书千案一面如同填表,难以针对具体案件选择最合适的论证结构,而且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抑制了他们提高起诉书质量和探索制作技术的积极性。按《样本》“填写”的起诉书,语言平铺直叙,生硬冷漠,基本上无文采可言,扩大了与公众的距离,这样的起诉书即使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有时也不能说服当事人,往往造成一些当事人缠讼,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介绍诉讼过程过于简略,认定证据不说明理由
  《样本》并未要求在起诉书中详述刑事诉讼过程,只要求将案件由来和审查过程在首部作简要介绍。笔者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中详述刑事诉讼全过程是很有必要的。首先,能够让公众了解刑事诉讼过程,提高刑事诉讼的透明度,又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合法性与公正性,使公众了解或认同判决结果。其次,能为以后的执法起警示作用,反过来依法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从而减少目前刑事诉讼中存在的超期羁押以及其他忽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保障等情况发生。
  同时,《样本》只介绍公诉机关认定证据的名称和基本内容,没有详述认定证据的理由。笔者认为,任何证据都既存在一个举证、质证、认证的诉讼行为过程,也存在一个说明证据合法性及举证目的、发表质证意见、确认证据并阐述理由的控辩对抗,以及法官、检察官裁判逻辑的互动过程。但按《样本》制作的这类起诉书却割裂了这种内在的逻辑联系,既重复陈述证据,又不说明认证意见,仅简单地说明证据内容和证明目的。
  (三)证据与事实认定之间缺乏逻辑性,定罪量刑的分析不充分
  《样本》规定先写明认定的事实,然后再列明认定的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种模式看起来像是先入为主认定事实后再寻找和选择证据,完全违反了由证据推出事实的逻辑顺序,割裂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人们无法由起诉书所表述的证据必然地推出所认定的事实,导致证据与事实脱节,对事实的认定没有说服力。
  同样,《样本》规定的格式对认定理由的阐述普遍不够,不能将指控事实与认定结果必然地联系起来。首先,没有分析案件事实与相应罪名构成要件之间的对应关系,不能体现罪状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契合关系。其次,使人无法确定认定结果是否真正依据了法律条款,依据条款是否必然地得出本案认定的结果,因而对其合法性产生怀疑。再次,引用法律条文之后没有将条文规定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分析。任何条文都有特定的适用对象与范围,背后还有更深刻的价值理念或者立法意图,案件被告人和事实是否属于条款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应当进行分析和论证,这不仅有利于正确适用法条,而且促使当事人和公众认同适用的正确性。起诉书必须将各种情节与相关的条文结合罪状进行综合分析,但目前这种分析普遍欠缺,以致在起诉书中载明的量刑建议显得比较突兀,让人难以信服。
  二、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完善
  (一)格式安排灵活化,行文风格大众化
  目前受《样本》的制约,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千案一面”,检察官无法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灵活安排起诉书的格式。然而无论从西方法治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与现状,还是这类起诉书本身的内在需要来看,起诉书除了可以对其基本框架作原则性要求外,不应对其具体格式作硬性规定。实践中也有检察院和检察官突破《样式》的规定,在这类起诉书的具体内容安排上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并且收到了比《样本》规定的固定格式更好的效果。因此,笔者建议逐步弱化《样本》规定的强制性,由检察官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起诉书的格式,以期达到充分论证和合法合理评判的效果。
  同时,司法也对社会公众起到多方面的教育、提高和引导作用,二者之间存在着良性互动关系,这就决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在风格上必须面向社会公众。这种大众化要求起诉书不仅要用普通社会公众所能够接受的语言文字来书写,即尽可能通俗,使公众易于阅读和理解,而且论证逻辑要浅显易懂。即使涉及很深奥的法律问题时,也应当将其分解成几个浅显易懂的小问题来阐述,使公众不需要借助于法律专业人士的讲解就能理解起诉书中推理的逻辑性。
  (二)载明刑事诉讼全过程,增加法律依据及相关事项的说明
  如前所述,在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中完整地叙述刑事诉讼过程是非常必要的。透明度是诉讼公正的一个重要内容,这必然反映在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中。笔者认为,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起诉书中以书面形式宣示刑事诉讼全过程,这样既有利于公众了解和监督这类起诉书赖以产生的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也可以对以后刑事审判的程序公正起督促和借鉴作用,促成审和判的良性互动。二是在起诉书中将认定证据、推论事实、定罪量刑等论证过程充分展示出来,以彰显逻辑推理过程的透明度,既使被告人认罪服罚,也使更多的社会公众认同结果的公正性,增强刑事司法的可信度。(下转第259页)(上接第238页)同时,当代国际刑事司法保护人权的发展趋势,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无疑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也必然地体现在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起诉书上。首先,它直观地体现在对程序问题的处理上,如对于侦查羁押,倘若侦查机关有关延长羁押期限的申请和批准文件对于延长的理由没有充分进行阐述的,即使后来判决的刑期足以让侦查羁押期限折抵,起诉书也必须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不合法性作出明确认定。其次,应当通过起诉书充分地展现实体上对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尊重,强化对被害人的赔偿甚至救济,尊重被害人对于被告人的合法合理的刑事诉求。最后,在起诉书的语言文字和语气上也应当体现人权保护、尊重人格和人文关怀精神,不能因为认定结果对被告人进行法律上的否定,就对被告人的人格进行贬损和侮辱。
  目前《样本》规定并没有包含上述内容,相反,检察官自由裁量(有时甚至异化为司法擅断)色彩却比较显著,人们根本不知道对于程序性问题的处理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定罪量刑也不引明法条全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具体科刑时没有对从重、从轻情节进行量化分析与说理。所以,检察官在起诉书中处理实体和程序问题时,应当引明相关的法律条文全文并进行必要的说明,然后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和处理,在涉及定性和定量的处理结果时,依照法律进行充分的说理,从而规范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三)论证结构遵循法律逻辑,论证内容严谨详实
  法律逻辑要求刑事推理从证据认定开始,到推论事实,进而定罪量刑及处理相关问题。其中,证据认定是基础,推论事实是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定罪量刑及处理相关问题是结果。不仅这三部分的先后顺序有逻辑性,而且这三部分内容也有逻辑性,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必须将这种逻辑性展示出来,以表明公诉权运用的公正性,从而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接受和认同。
  其一,关于证据部分,起诉书首先应对证据来源、证明内容、证明目的和证明力进行分析,其次应说明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等问题的意见和理由,最后阐明证据认定的结果并详细阐述理由,照此循环往复,直到全部证据都按举证、质证和认证的顺序得到了合法和合理的处理。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证据认定的说理部分,要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诉讼法的规定,此时应当在引明法条全文并作必要的法律和法理分析。起诉书应当对上述内容予以载明。
  其二,推论案件事实可从两种途径进行:一是以单个证据为基础,推论相应的案件事实,再综合其他证据所推论的案件事实从而形成全案的事实;二是以全部证据形成的证据链为基础,依照必然性推理模式来推论全案的事实。前一种推论方式比较简单易行,但效果不突出,在某些环节上可能没有充分的确定性,后一种推论方式比较复杂,但效果比较好,逻辑性强、论证严谨。起诉书中可以综合运用这两种方法,并相互验证。
  其三,定罪量刑和处理相关问题应以推论的案件事实为基础严格依法进行。首先,是否有罪和罪名认定必须将被告人行为的情况与涉嫌的罪名的构成要件理论结合起来考虑。我国刑法只对部分罪名的特殊构成要件作了规定,如故意伤害罪的伤害程度要件、部分侵犯财产权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数额要件、交通肇事罪主观上的过失要件等,但大部分罪名的构成要件还停留在理论层面上。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叙述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法律规定和公认的刑法理论为依据。在引用具体条文时,不仅要引明全文,还必须结合案件事实说明适用这一条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还应对这些条款的规定作法理分析,如立法意图和背景等,是否作扩张或限制解释等。其次,关于量刑建议问题,在确定了要适用的刑法条款后,检察官依法或依自由裁量权确定量刑的刑种和刑格,此后再提出具体刑罚建议。当然,无论是依法量定的还是自由裁量,都必须详细地阐述量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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