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音乐接受”不能笼统地仅仅归结为“音乐欣赏”,实际上它至少包含两重认识层次:一是“欣赏”,其所仰仗的基本前提为音响感知,藉以获得艺术与心理的同构;二是在欣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理解”,它绝不仅以对音乐外部特征的认知为目的,并使接受者能将作曲家创造的艺术形象在自己的意识中再创造出来,达到对音乐的“完满认识”.其可说是发生在精神的更高层面上的活动,或可说是音乐审美接受的高级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