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绵羊案件引出的法律与道德关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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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尔和乌索同是草原上的牧民。两人经常在一起放牧牛羊。一日,比尔将羊赶回羊圈,清点羊数时发现多了一只又肥又大的绵羊——原来这是乌索的羊群中混过来的一只。比尔看到这只绵羊在自己的羊群中如鹤立鸡群,心里产生嫉妒;又看到放进的草料被这只绵羊吃了不少,心里又感到很不是滋味,再想到前几天与乌索发生了点小矛盾,心里感到疙疙瘩瘩的。心想:我凭什么要给这只羊提供上好的草料与舒适的羊圈,反正这只羊是它自己进来的,又不是我故意赶进来的。这样做了一番思想斗争后,就敞开圈门将这只绵羊赶出了羊圈。半夜,乌索来比尔家打听羊的下落,比尔就说已经将羊赶出去了。在这茫茫草原上,乌索什么也没找到。第二天上午,乌索放羊时发现了一堆鲜活的白骨,原来这只绵羊变成了狼的美食。乌索气愤地要求比尔赔偿,比尔振振有词地说:“我凭什么赔偿?”两人争执不下,就到了当地的县城法院。
  在宣判结果出来之前,我们先就日常的眼光——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来评判一下。我们大多都会这样认为,比尔的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应受到谴责,但是算不上违法;而乌索只能是成为可怜的对象,不能向比尔要求赔偿,因为羊丢失了是他自己管理不善。但是法官的结果却与这大相径庭——他判比尔向乌索赔偿。为什么呢?法律上将此种现象叫做“无因管理”,由于是术语,在这里也不深究了,反正我们从字面上理解的意思与它的实际意思差不多。那么管理到什么程度呢?通俗地说,就是要像对待自己的东西那样对待别人的东西。回到这个具体案子,也就是说,比尔对于混进来的那只绵羊,应该是要管理的,这是天经地义的(无因的),而且要像对待自己的羊那样来管理那只绵羊。由上面的叙述来看,比尔的做法显然与法律上的要求不相符合,因而向乌索赔偿也就是一个合法判决了。
  我们用平常所持的道德与法律的观点来评判的结果与法官依法判决的结果竟然如此地迥然不同,这至少说明了不同层次的两个问题:从表面上讲,是现实的法律与我们的内心道德观念发生了轻微的碰撞;从深层次来说,就是我们平常所持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认识虽不能说是完全错误,但至少是片面的,需要更正一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强调的似乎更多的是道德与法律的对立。书上说,道德是一种高要求,法律是一种低要求;法律是一种强制上的人人遵守,道德是一种原则上的人人遵守;各种传媒上报道的涉及道德与法律的不同评价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符合道德但违反法律的案件,比如什么大义灭亲、劫富济贫之类的案件;平常的闲聊中也是德法界限分明,合法但不合理,合理但不合法之类的事情又是经常的谈资。这就给了我们一个模糊的感觉:德法两家老死不相往来。
  可是现实果真如此吗?上面的例子在我们的脑海中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上面的“无因管理”完全是一种道德上的行为,属于道德范畴,而法律却将其纳入法律范畴,成为法律中的道德,涂上了法律的强制色彩,由原则变成了必须。这样的例子,也不止这一个。例如,见义勇为也是一种道德规范,在法律上很少看到见死不救是犯法的条款,而在我国秦朝,那时的法律就规定有“见死不救罪”。诸如此类的道德规范经过法律纳入后,都带上了法律色彩,在这里道德变成了法律,法律也变成了道德:道德与法律融为了一体,成了一家子。
  社会中的关系如果用道德调整就足以调整好的话只用道德便行了;如果社会中的关系仅仅靠道德调整力量不足时,就要请法律来帮忙了,赋予道德以法律上的意义,让其成为法律,这样再来调整社会关系,就产生了法律中的道德。
  这是因为在特殊情况下,针对特别的时间、空间、事件或个人,仅用道德来约束或者是承受不了,或者是浪费了资源,或者是达不到人们希望的公平正义等情况,法律就会插足进来,帮助实现道德调整所要达到的结果,如商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仅靠道德约束,是远远达不到目的的,这就需要将其纳入法律范畴,通过强硬的手段来实现追求的目标。以上绵羊案件正是如此。
  可能有人问了,既然法律的约束这么大,何不把所有的道德都纳入法律的范畴?别忘了,物极必反,凡事都要有个限度。法律也不是万能的,道德能调整的,法律不一定也能调整,比如为友谊立法,规定什么是友谊,应该如何维持,解除友谊需要哪些程序……如果这样的话,恐怕也就没有什么真正的友谊啦;还有国家资源也是有限的,如果事无巨细,都纳入法律靠国家来调整,国家也没有那么多的精力和物力。而且在现代的社会中,人们大都崇尚自治精神,不喜欢别人干预,如果国家干预太多,比方说在婚姻家庭领域,将夫妻同房这类本应由道德调整的事情也划归法律调整,那么所导致的不仅是个人将会失去很多东西,而且很可能引起人们对国家的不满,最终的结果将是国家大厦的轰然坍塌!
  所以,关键的还是如何去找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那个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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