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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以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的制度建设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现有的基层政府权力制约制度的研究与分析,指出现在的权力制约机制存在的不足,并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针对性的对我国基层行政单位权力制约机制的建设提供了一些参考性的建议,并结合国家政策及法规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措施,对权力的合法行使和监督提供帮助。
【关键词】 县级行政单位 权力制约 机制
一、县级行政单位权力制约机制的结构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机制的设计的价值理念与基本构架
1、监督机制的设计的价值理念。我国目前的监督机制是为了约束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产生官僚主义、远离群众,腐化堕落,规范国家干部的行为,使国家干部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会腐败。
2、监督机制的基本构架。我国的监督机制是由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人民政协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的监督共同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机制。
(二)县级行政单位权力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1.监督力度不平衡。目前,我国对权力监督机制的实施是一个双重监管机构的双重领导,权力监督机制不仅受到各级党委和行政机关的领导,也受到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所以监督职能常常显得疲软无力;权力监督机制的监督规范是有一系列法律、纪律和条例构成,但缺少具体细致的监督标准,导致不能准确的判定和及时改正被监督者的出轨行为,缺少细致精确的实施细则,难以操作。
2.预防性监督不到位。现有的预防性监督措施是:一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使党员深刻認识到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建立起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二是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减少公务员的灰色收入,提高公务员的生活水平。三是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公务员财产向社会全面公开。预防性监督措施得不到足够重视,我们监督工作的重心一直是放在“惩治贪腐”上,注重事后的惩罚监督,而忽略了腐败预防和腐败进行中的控制。
3.监督运行机制相对滞后。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取得极大的进展。中央出台了许多政策与法规,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与约束。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对一些监管方面存在的缺漏,使一些领导干部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监督者受制于被监督者,监督者的权力地位与现实不相适应,监督运行机制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监督部门被双重领导的问题。
二、影响和制约地方政府权力制约机制建设的主要因素
(一)基层干部认识错位
当前一些基层干部“公仆”意识不强,抱着升官发财的思想去当公务员。思想动机不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吃拿卡要”“打皮球”“推诿拖拉”等官僚主义作风,常常发生在这些人身上。一些干部以为权力受到制约了,做事束手束脚,不利于提高效率。还有的对监督制度建设的积极性不高,不想执行对自身权力进行监督的制度。
(二)监督机构缺位,监督执行不彻底
当前有监察机构的办事人员,办案畏首畏尾,怕得罪领导,办案不积极,甚至为当事人通风报信,监督机构的不作为,导致监督制度的执行不力,制度形同虚设,甚至产生反作用。一些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甚至发生坍塌式的腐败,并不是没有反腐制度,而是有制度不被执行,导致制度变成一纸空文。
(三)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职能不完善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与现实中的权力地位不相适应。监督政府是一个很繁琐的工作,体察民情更需要很多的时间与精力,人民代表实行兼职制,导致代表们不能专心的去监督政府,去考查民情。代表中党员干部过多,代表职能履行不彻底。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政府的监督和管理机构,如果代表中存在太多的官员,它会形成一个自己监督自己的工作情况,这是对人大监督权的弱化、虚化。
(四)公民监督意识薄弱
人民群众当中存在“怕见官”的思想,自古就有“阎王好见小鬼难搪”“自古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格言。可见公民的法制观念不强,监督意识不强,缺乏“国家主人”意识,国家是全体人民的,不是政府官员的,有些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于我国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不够关心。公民应该要求政府作出解释,为何腐败官员如此之多,我国的监督体制还有哪些不完善的地方。
三、构建地方政府监督一体化的权力制约机制
(一)建立代表职业制,强化人大的监督作用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我们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代议制的一种形式。人大代表有提案权,质询权,监督权,等权力。实行代表职业制,切实提高人大代表的权力和地位,真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
(二)完善党外监督制度,加强党外监督
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民主党派有权利有义务监督执政党的领导。党外监督比党内监督更有必要。目前我党的党内监督机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没有党外的监督机构。建立党外监督制度,是完善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部分。所以,另成立一个监督机构,由各民主党派联合领导管理。
(三)赋予监督机构独立的人事任用权
我国的监督机构不仅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同时也受同级党委,行政机关的领导。各级监督机构的负责人,由同级党委任命,监督机构的主要领导和大部分骨干成员也由同级党委任命,人事任命权不独立。在现实中这些同级党委任命的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是不会认真履行职责去监督,给他们“官帽子”的同级党委的。所以,监督机构应由上级独立领导,并拥有人事任命权,不用经过同级党委的同意就可以任命监督办案人员。
【参考文献】
[1] 李成言,庄德水.论反腐败改革进程中的反腐技术创新[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9).
[2] 陈松.构建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J].理论前沿,2015(17).
作者简介:黄静(1992-),女,汉族,重庆云阳人,重庆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关键词】 县级行政单位 权力制约 机制
一、县级行政单位权力制约机制的结构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机制的设计的价值理念与基本构架
1、监督机制的设计的价值理念。我国目前的监督机制是为了约束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产生官僚主义、远离群众,腐化堕落,规范国家干部的行为,使国家干部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会腐败。
2、监督机制的基本构架。我国的监督机制是由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人民政协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的监督共同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机制。
(二)县级行政单位权力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1.监督力度不平衡。目前,我国对权力监督机制的实施是一个双重监管机构的双重领导,权力监督机制不仅受到各级党委和行政机关的领导,也受到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所以监督职能常常显得疲软无力;权力监督机制的监督规范是有一系列法律、纪律和条例构成,但缺少具体细致的监督标准,导致不能准确的判定和及时改正被监督者的出轨行为,缺少细致精确的实施细则,难以操作。
2.预防性监督不到位。现有的预防性监督措施是:一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使党员深刻認识到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建立起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二是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减少公务员的灰色收入,提高公务员的生活水平。三是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公务员财产向社会全面公开。预防性监督措施得不到足够重视,我们监督工作的重心一直是放在“惩治贪腐”上,注重事后的惩罚监督,而忽略了腐败预防和腐败进行中的控制。
3.监督运行机制相对滞后。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取得极大的进展。中央出台了许多政策与法规,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与约束。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对一些监管方面存在的缺漏,使一些领导干部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监督者受制于被监督者,监督者的权力地位与现实不相适应,监督运行机制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监督部门被双重领导的问题。
二、影响和制约地方政府权力制约机制建设的主要因素
(一)基层干部认识错位
当前一些基层干部“公仆”意识不强,抱着升官发财的思想去当公务员。思想动机不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吃拿卡要”“打皮球”“推诿拖拉”等官僚主义作风,常常发生在这些人身上。一些干部以为权力受到制约了,做事束手束脚,不利于提高效率。还有的对监督制度建设的积极性不高,不想执行对自身权力进行监督的制度。
(二)监督机构缺位,监督执行不彻底
当前有监察机构的办事人员,办案畏首畏尾,怕得罪领导,办案不积极,甚至为当事人通风报信,监督机构的不作为,导致监督制度的执行不力,制度形同虚设,甚至产生反作用。一些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甚至发生坍塌式的腐败,并不是没有反腐制度,而是有制度不被执行,导致制度变成一纸空文。
(三)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职能不完善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与现实中的权力地位不相适应。监督政府是一个很繁琐的工作,体察民情更需要很多的时间与精力,人民代表实行兼职制,导致代表们不能专心的去监督政府,去考查民情。代表中党员干部过多,代表职能履行不彻底。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政府的监督和管理机构,如果代表中存在太多的官员,它会形成一个自己监督自己的工作情况,这是对人大监督权的弱化、虚化。
(四)公民监督意识薄弱
人民群众当中存在“怕见官”的思想,自古就有“阎王好见小鬼难搪”“自古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格言。可见公民的法制观念不强,监督意识不强,缺乏“国家主人”意识,国家是全体人民的,不是政府官员的,有些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于我国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不够关心。公民应该要求政府作出解释,为何腐败官员如此之多,我国的监督体制还有哪些不完善的地方。
三、构建地方政府监督一体化的权力制约机制
(一)建立代表职业制,强化人大的监督作用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我们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代议制的一种形式。人大代表有提案权,质询权,监督权,等权力。实行代表职业制,切实提高人大代表的权力和地位,真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
(二)完善党外监督制度,加强党外监督
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民主党派有权利有义务监督执政党的领导。党外监督比党内监督更有必要。目前我党的党内监督机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没有党外的监督机构。建立党外监督制度,是完善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部分。所以,另成立一个监督机构,由各民主党派联合领导管理。
(三)赋予监督机构独立的人事任用权
我国的监督机构不仅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同时也受同级党委,行政机关的领导。各级监督机构的负责人,由同级党委任命,监督机构的主要领导和大部分骨干成员也由同级党委任命,人事任命权不独立。在现实中这些同级党委任命的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是不会认真履行职责去监督,给他们“官帽子”的同级党委的。所以,监督机构应由上级独立领导,并拥有人事任命权,不用经过同级党委的同意就可以任命监督办案人员。
【参考文献】
[1] 李成言,庄德水.论反腐败改革进程中的反腐技术创新[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9).
[2] 陈松.构建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J].理论前沿,2015(17).
作者简介:黄静(1992-),女,汉族,重庆云阳人,重庆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