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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5年8月12日,某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对张某驾驶的小货车进行检查。经查,驾驶员系个体户,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为某啤酒厂提供运输服务,此次送10箱啤酒到某杂货店,并收取啤酒厂批发部300元运费。张某承认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事实。
该处根据收集的证据,向张某发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根据该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张某提出异议,认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扣除营运成本,即油费和劳务费200元。
学理知识
1 没收违法所得的概念
没收违法所得,指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收入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情况。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2 没收违法所得与是否扣除成本的关系
从法理上讲,“不能允许任何人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得好处”是一个古老的自然正义法则。没收违法所得的法理基础不容置疑,然而,由于法律对于违法所得界定不是很清楚,使得这种处罚方式在实践应用上经常引起争议。争议最多的问题就是违法所得是否应扣除成本的问题。从字面意思看,违法所得不应当包含成本,因为成本是相对人原有的财产不是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财产。
就违法所得的计算来说,一般应扣除成本,但是有时扣除成本就很不合理。在下列情况中,违法所得的计算就不应扣除成本:
(1)相对人从事的不是违法经营行为,而是单纯的违法行为或者侵权行为。单纯的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的违法经营行为,对这种情况的处理要体现出更强的惩罚性,而扣除成本则没有任何惩罚性。从目的解释的角度考量,计算违法所得不能扣除成本。
(2)相对人经营的产品属其不能使用、收益的违法产品。相对人投入的成本在法律上就没有收回理由;与此相对应,计算违法所得时也不能扣除成本。
(3)根据法律规定能够推出计算违法所得不扣除成本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认为:“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本案争议
1 第一种意见:没收违法所得应当扣除成本。
因为,从“所得”两个字看,应当理解成为获利所得,应当是扣除成本以后的净收入。
2 第二种意见:没收违法所得不应当扣除成本。
一方面,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货物运输经营的危害性来说,严重扰乱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要严厉惩戒,另一方面从没收违法所得的字面理解,应当是发生的运费收入,而不是纯获利所得。
本案启示
道路运输法规中有很多涉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条款,但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基层执法人员有的主张将违法所得利润作为违法所得,有的主张将违法所得全部收入作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的界定存在明显立法空白,导致认识模糊,操作困难,实践中凭经验判断易出现偏差,造成标准不统一,也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行政诉讼纠纷。建议立法机关加快立法或司法解释,尽快统一标准,以利于执法公正,公平与权威的确立。
2005年8月12日,某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对张某驾驶的小货车进行检查。经查,驾驶员系个体户,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为某啤酒厂提供运输服务,此次送10箱啤酒到某杂货店,并收取啤酒厂批发部300元运费。张某承认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事实。
该处根据收集的证据,向张某发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根据该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张某提出异议,认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扣除营运成本,即油费和劳务费200元。
学理知识
1 没收违法所得的概念
没收违法所得,指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收入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情况。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2 没收违法所得与是否扣除成本的关系
从法理上讲,“不能允许任何人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得好处”是一个古老的自然正义法则。没收违法所得的法理基础不容置疑,然而,由于法律对于违法所得界定不是很清楚,使得这种处罚方式在实践应用上经常引起争议。争议最多的问题就是违法所得是否应扣除成本的问题。从字面意思看,违法所得不应当包含成本,因为成本是相对人原有的财产不是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财产。
就违法所得的计算来说,一般应扣除成本,但是有时扣除成本就很不合理。在下列情况中,违法所得的计算就不应扣除成本:
(1)相对人从事的不是违法经营行为,而是单纯的违法行为或者侵权行为。单纯的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的违法经营行为,对这种情况的处理要体现出更强的惩罚性,而扣除成本则没有任何惩罚性。从目的解释的角度考量,计算违法所得不能扣除成本。
(2)相对人经营的产品属其不能使用、收益的违法产品。相对人投入的成本在法律上就没有收回理由;与此相对应,计算违法所得时也不能扣除成本。
(3)根据法律规定能够推出计算违法所得不扣除成本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认为:“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本案争议
1 第一种意见:没收违法所得应当扣除成本。
因为,从“所得”两个字看,应当理解成为获利所得,应当是扣除成本以后的净收入。
2 第二种意见:没收违法所得不应当扣除成本。
一方面,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货物运输经营的危害性来说,严重扰乱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要严厉惩戒,另一方面从没收违法所得的字面理解,应当是发生的运费收入,而不是纯获利所得。
本案启示
道路运输法规中有很多涉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条款,但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基层执法人员有的主张将违法所得利润作为违法所得,有的主张将违法所得全部收入作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的界定存在明显立法空白,导致认识模糊,操作困难,实践中凭经验判断易出现偏差,造成标准不统一,也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行政诉讼纠纷。建议立法机关加快立法或司法解释,尽快统一标准,以利于执法公正,公平与权威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