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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李旭在某加工企业工作了8年,其间共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一次是3年,第二次是5年,2012年8月李旭的合同期到期。此时,单位因经济效益不理想,准备缩减经营规模,同时对合同到期的部分年龄偏大职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李旭正属此类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单位以合同期满正常解除为由没有给付李旭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