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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世瞩目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一次缔约方大会(COP21)正在法国巴黎召开。缔约方大会年年召开,由于种种原因,巴黎会议被寄予厚望。相比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国际低碳发展大环境日益改善,历经4年密集磋商的气候谈判为巴黎会议奠定了不错的基础,各国政府都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政治诚意,因此巴黎会议不会让国际社会过于失望。但是对于应对气候变化这项持久艰难的工作而言,巴黎会议一定是不够的。如果能够为这项事业注入新的活力并预留足够的提升空间,巴黎会议就可以说是成功的。
为巴黎会议,
国际社会精心准备了4年
巴黎会议是国际社会预设的一个时间节点。预期达成2012年(即《京都议定书》第一期结束之时)后国际机制新安排的哥本哈根会议以失败告终,经过两年的磋商,2011年底各国在德班会议上建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要求在2015年达成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议定书、其他法律文书或经同意的有约束力的成果”,并于2020年生效。因此,着眼于2020年后国际制度新安排的巴黎会议和预期达成的“巴黎气候协议”普遍被认为将是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转折点和里程碑。
在2011年之后的4年中,国际社会都在为这次会议做准备。在科学研究上,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完成了《气候变化第五次评估报告》,从科学上警示气候变化的紧迫性,评估目前应对政策与国际合作的充分性和未来需求;在经济发展上,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逐步走出金融危机,经济增长反弹但排放稳中有降,2014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也出现了平稳态势;在谈判桌上,部分关键问题,例如“巴黎气候协议”的原则和模式,也通过各层次磋商达成了共识。此外,巴黎会议前超过160个国家递交了“国家自主贡献”(INDC),其排放量占全球排放总量的90%以上;在谈判桌外,非国家行为体(如企业、NGO等)发动了不胜枚举的低碳行动和倡议,天主教教宗和穆斯林世界也史无前例地号召民众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道德义务;甚至在巴黎会议的组织形式上,法国也充分吸取了哥本哈根会议的教训。凡此种种都让国际社会对巴黎会议充满信心,国际社会也不能再接受一次失败的大会。
巴黎会议面临五大难点
尽管国际社会充满信心,开幕式上的各国领导人的发言也都相当富有激情和煽动力,但不能否认要如期达成协议还需要在以下棘手问题上达成一致:
一是长期目标问题,即能否在控温2℃的基础上提出更明晰和更容易理解的路线图?由于涉及到2050年和本世纪末的温室气体控制目标,发展中国家普遍持非常谨慎的态度,而欧盟、小岛国集团和最不发达国家集团也坚持自己的观点不放。各方还需要努力寻求都能接受的表述方式。
二是减缓差距如何弥补?各国“自下而上”提交的INDC都趋于保守,相比2℃的目标具有相当的差距,最新分析表明,如果各国都能不折不扣地执行INDC,那么将实现的控温为3℃左右,差距还是很明显的。针对这一问题的“五年循环审评”已经被普遍接受,但审评之后又将如何?理论上讲,审评不仅应当敲警钟还应该分任务,各国又将面临纠缠不清的“责任分担”问题。从实践中看,将任何强制目标强加给某个国家都是不现实的。
三是资金问题,能否提出一个2020年发达国家融资1000亿美元的路线图以及2020年后的援助计划?这还将涉及到部分发展中国家一再坚持的“损失和危害”议题中的气候赔偿问题。
四是如何在各个要素中体现“区别”?“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新协议中依然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但面对发达国家强烈的“去二分法”诉求,发展中国家能在何种程度上保证“实质区别”的存在?
五是巴黎气候协议将以何种形式呈现?是“原汁原味”的议定书,还是不包括具体数据的议定书,或是不具有很强法律约束力的“执行协议”?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说美国立法机构绑架了全世界,为确保美国参与,大家或许不得不在法律形式上有所妥协。
巴黎协议法律约束力或有限
总体而言,巴黎会议成果将以两部分呈现:原则性、长期性、指导性的成果将以“协议”(Agreement)的形式确定下来,阶段性成果特别是有关具体量化承诺或行动目标的内容将以“决定”(decision)的形式留存,并授权在2015—2020年完善具体机制的设计。
巴黎协议与已有的《京都议定书》将有以下区别:首先是法律约束力可能不同。《京都议定书》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例如发达国家必须定期汇报减缓目标执行情况并接受严格审评、遵约不力将受到惩罚等,预计巴黎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将逊于《京都议定书》,至少它不会将各国的INDC纳入强制约束的范畴。其次是覆盖面不同。《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制定了量化减限排目标,充分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发达国家率先减排的要求,而巴黎协议针对所有缔约方。第三是减缓目标提出模式不同。《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地为发达国家缔约方安排了减缓目标,而巴黎协议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模式。最后是时效性有差异。各方都希望巴黎协议具有“持久性”,能长期指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理论上讲,《京都议定书》也长期有效,但不能否认,巴黎协议生效之时就是《京都议定书》寿终正寝之日。
巴黎会议成果对全球气候治理的影响非常复杂,有消极影响也会有积极影响。消极影响在于,这样一个基于“自下而上”模式的协议对全球气候治理来讲缺乏力度,在减缓和资金这样的重大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从2007年以来,发展中国家不断向前迈进,但发达国家止步不前,最终在减缓问题上两个集团回到了同一条起跑线上,承担同样性质的减排任务。这对已经拥有《京都议定书》机制的国际合作制度而言可能是一种弱化。
积极的影响在于巴黎协议将是气候治理真正走向“全球”的起点。如前所述,在酝酿巴黎协议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已经行动起来,形成了良好的氛围。相信巴黎协议所释放出的信号将更加激励各行各业都加入到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列中,全方位多层次地促进气候治理。南南合作已经是这股洪流中的重要力量,《蒙特利尔条约》将对含氟气体的管控起到更多作用,WTO也可能促成“绿色俱乐部”的诞生。公约内机制与公约外行动的良性互动将有力促进低碳绿色发展。
中国在巴黎会议的角色
中国在气候谈判中越来越有建设性的地位和角色已经受到普遍认可。习近平主席在开幕式上的讲话又一次展现了中国推动全球气候治理的诚意,国际社会反响热烈。但在谈判桌上,协调各方利益的难度依然非常艰巨,中国还将承受压力。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阵营复杂,有非常激进的小岛国集团和最不发达国家集团,也有相对保守的“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集团”,中国还是后者的中坚力量,安抚引导的工作难度不小。另一方面,在长期目标、资金等问题上中国依然面临来自发达国家的要求,中国还需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和发展中国家利益。
为巴黎会议,
国际社会精心准备了4年
巴黎会议是国际社会预设的一个时间节点。预期达成2012年(即《京都议定书》第一期结束之时)后国际机制新安排的哥本哈根会议以失败告终,经过两年的磋商,2011年底各国在德班会议上建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要求在2015年达成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议定书、其他法律文书或经同意的有约束力的成果”,并于2020年生效。因此,着眼于2020年后国际制度新安排的巴黎会议和预期达成的“巴黎气候协议”普遍被认为将是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转折点和里程碑。
在2011年之后的4年中,国际社会都在为这次会议做准备。在科学研究上,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完成了《气候变化第五次评估报告》,从科学上警示气候变化的紧迫性,评估目前应对政策与国际合作的充分性和未来需求;在经济发展上,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逐步走出金融危机,经济增长反弹但排放稳中有降,2014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也出现了平稳态势;在谈判桌上,部分关键问题,例如“巴黎气候协议”的原则和模式,也通过各层次磋商达成了共识。此外,巴黎会议前超过160个国家递交了“国家自主贡献”(INDC),其排放量占全球排放总量的90%以上;在谈判桌外,非国家行为体(如企业、NGO等)发动了不胜枚举的低碳行动和倡议,天主教教宗和穆斯林世界也史无前例地号召民众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道德义务;甚至在巴黎会议的组织形式上,法国也充分吸取了哥本哈根会议的教训。凡此种种都让国际社会对巴黎会议充满信心,国际社会也不能再接受一次失败的大会。
巴黎会议面临五大难点
尽管国际社会充满信心,开幕式上的各国领导人的发言也都相当富有激情和煽动力,但不能否认要如期达成协议还需要在以下棘手问题上达成一致:
一是长期目标问题,即能否在控温2℃的基础上提出更明晰和更容易理解的路线图?由于涉及到2050年和本世纪末的温室气体控制目标,发展中国家普遍持非常谨慎的态度,而欧盟、小岛国集团和最不发达国家集团也坚持自己的观点不放。各方还需要努力寻求都能接受的表述方式。
二是减缓差距如何弥补?各国“自下而上”提交的INDC都趋于保守,相比2℃的目标具有相当的差距,最新分析表明,如果各国都能不折不扣地执行INDC,那么将实现的控温为3℃左右,差距还是很明显的。针对这一问题的“五年循环审评”已经被普遍接受,但审评之后又将如何?理论上讲,审评不仅应当敲警钟还应该分任务,各国又将面临纠缠不清的“责任分担”问题。从实践中看,将任何强制目标强加给某个国家都是不现实的。
三是资金问题,能否提出一个2020年发达国家融资1000亿美元的路线图以及2020年后的援助计划?这还将涉及到部分发展中国家一再坚持的“损失和危害”议题中的气候赔偿问题。
四是如何在各个要素中体现“区别”?“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新协议中依然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但面对发达国家强烈的“去二分法”诉求,发展中国家能在何种程度上保证“实质区别”的存在?
五是巴黎气候协议将以何种形式呈现?是“原汁原味”的议定书,还是不包括具体数据的议定书,或是不具有很强法律约束力的“执行协议”?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说美国立法机构绑架了全世界,为确保美国参与,大家或许不得不在法律形式上有所妥协。
巴黎协议法律约束力或有限
总体而言,巴黎会议成果将以两部分呈现:原则性、长期性、指导性的成果将以“协议”(Agreement)的形式确定下来,阶段性成果特别是有关具体量化承诺或行动目标的内容将以“决定”(decision)的形式留存,并授权在2015—2020年完善具体机制的设计。
巴黎协议与已有的《京都议定书》将有以下区别:首先是法律约束力可能不同。《京都议定书》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例如发达国家必须定期汇报减缓目标执行情况并接受严格审评、遵约不力将受到惩罚等,预计巴黎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将逊于《京都议定书》,至少它不会将各国的INDC纳入强制约束的范畴。其次是覆盖面不同。《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制定了量化减限排目标,充分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发达国家率先减排的要求,而巴黎协议针对所有缔约方。第三是减缓目标提出模式不同。《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地为发达国家缔约方安排了减缓目标,而巴黎协议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模式。最后是时效性有差异。各方都希望巴黎协议具有“持久性”,能长期指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理论上讲,《京都议定书》也长期有效,但不能否认,巴黎协议生效之时就是《京都议定书》寿终正寝之日。
巴黎会议成果对全球气候治理的影响非常复杂,有消极影响也会有积极影响。消极影响在于,这样一个基于“自下而上”模式的协议对全球气候治理来讲缺乏力度,在减缓和资金这样的重大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从2007年以来,发展中国家不断向前迈进,但发达国家止步不前,最终在减缓问题上两个集团回到了同一条起跑线上,承担同样性质的减排任务。这对已经拥有《京都议定书》机制的国际合作制度而言可能是一种弱化。
积极的影响在于巴黎协议将是气候治理真正走向“全球”的起点。如前所述,在酝酿巴黎协议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已经行动起来,形成了良好的氛围。相信巴黎协议所释放出的信号将更加激励各行各业都加入到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列中,全方位多层次地促进气候治理。南南合作已经是这股洪流中的重要力量,《蒙特利尔条约》将对含氟气体的管控起到更多作用,WTO也可能促成“绿色俱乐部”的诞生。公约内机制与公约外行动的良性互动将有力促进低碳绿色发展。
中国在巴黎会议的角色
中国在气候谈判中越来越有建设性的地位和角色已经受到普遍认可。习近平主席在开幕式上的讲话又一次展现了中国推动全球气候治理的诚意,国际社会反响热烈。但在谈判桌上,协调各方利益的难度依然非常艰巨,中国还将承受压力。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阵营复杂,有非常激进的小岛国集团和最不发达国家集团,也有相对保守的“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集团”,中国还是后者的中坚力量,安抚引导的工作难度不小。另一方面,在长期目标、资金等问题上中国依然面临来自发达国家的要求,中国还需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和发展中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