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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对跨境网上银行业务进行了界定,要求监管者和银行自身对该项业务都进行监管。同时指出在监管理念上应当有所创新;监管模式上应当强调母国与东道国的合作;具体的监管方式上强调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的结合;扩充监管的内容以及在监管中注重信息披露。我国对跨境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应当吸取巴塞尔体制的经验,转变监管理念,积极与国际社会接轨,完善我国现行的银行退出市场机制,并注重“软件”和“硬件”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