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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由谁问责?问责对象包括哪些?
省纪委法规室:《问责条例》规定,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对党的领导干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有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可见,纪委只是问责主体之一。有管理权限的各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部门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部门都有权问责、有责任问责。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普通党员不是问责对象。
问:有些人通过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请问这么做可以吗?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有纪律要求吗?
省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作出了规定,一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業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二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问: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可以经商办企业吗?有哪些限制和要求?
省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根据相关规定,这方面的时限要求一般是离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内。
问:对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党员干部如何处理?
省纪委法规室: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经商办企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活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省纪委法规室:《问责条例》规定,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对党的领导干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有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可见,纪委只是问责主体之一。有管理权限的各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部门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部门都有权问责、有责任问责。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普通党员不是问责对象。
问:有些人通过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请问这么做可以吗?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有纪律要求吗?
省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作出了规定,一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業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二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问: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可以经商办企业吗?有哪些限制和要求?
省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根据相关规定,这方面的时限要求一般是离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内。
问:对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党员干部如何处理?
省纪委法规室: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经商办企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活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