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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民意识是民众在民主政治社会必备的一种社会意识。其中,公民权利与公共义务、公民权力与公共责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共精神构成了公民意识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加强党员公民意识的培育,有利于对当前部分党员所存在的“优越身份感”、“获利工具感觉”、“虚无头衔感”等错误的思想意识进行改造,提高党员素质。因此,应发挥课堂在党员公民意识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积极开展党员公民意识教育的相关实践活动、完善相关考核评估体系,提升党员公民意识,提高党员队伍质量。
关键词:公民意识;党员意识;党员长成;教育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2-0290-03
党员的长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个体由公民中的普通群众向拥有共产主义信仰并践行其要求的先进分子转换的一个过程。由此,公民素质构成了党员素质最基本的要求,并成为个体转换为共产党员的必由之路。然而,当前社会中存在着部分党员对自身角色认识不清、行为腐化堕落的现象,其不仅有悖于党纪的要求,甚至无法满足公民基本德性的要求,严重损害了党员队伍的形象。因此,抓紧对党员,特别是正在向党员队伍迈进的群体的公民意识进行教育,就具有了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公民意识的基本内容
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1]所谓公民意识就是公民在社会中对于自我的一种价值选择,这种价值选择包含着积极的公民品质和公共精神。同时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意识也越来越体现了现代性的文化理念和价值观念[2]。现代社会,每个公民必须主动适应社会的要求,努力践行自己的社会身份,扮演好自己的公民角色,避免沦落为“臣民”、“私民”。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养成良好的公民意识,以此指导自身行为,实现公民身份的转换。现代社会公民意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民权利与公共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共生的概念。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当前,个体同社会的关系愈来愈密切,这使得个体在享受私权利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公权利运用,这种运用同样离不开对公共义务的履行。
所谓公民权利,就是作为公民理应获得的各种条件的总和,其不应受自身地位、阶级、种族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可以使个体获得与其他个体同等待遇的一种资格。其中,马歇尔在《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一书中,将法律规定的公民的社会权利、经济权利以及政治权利作为了公民权利的主要框架[4]。所谓公共义务,就是公民在获得了一定的条件之后,必须为之付出的自我牺牲,这种牺牲是一种强制性的付出。
(二)公民权力与公共责任
权力和责任同样密不可分。公民权力的行使既是公共责任履行的一种形式,也是公共责任所赋予公民的一项要求,一定意义上,更广的公民权力意味着个体被赋予了更大的公民责任。与此同时,公民责任要比公民权力更具包容性,拥有同样公民权力限度的不同主体,可以选择履行不同的公民责任就是明证。
所谓公民权力,就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可以行使的参与公共生活的一种资格,其不仅是个体客观所拥有的各种条件的总和,同时,也是个体通过主观选择而进行的社会性的活动。列宁曾经说过:“谁不善于要求和做到使他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责任,谁就不配享受政治自由公民的称号。”[5]这其中,便是对公民权力及其行使的意义的强调。所谓公共责任,就是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应当为之承担的思想、言行等方面的责任。即使个体忽视其责任,也不影响责任的客观存在。就像马克思所强调的“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6]。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共产党员立身的基本要求。在公民社会里,它可以具体化为:每一个人都需要树立这样一种公共精神——这种精神应该使个体都以利他的方式进行活动,以此在促进整个社会良好发展的同时,实现个体的完善。正如彭继红所云:“现代公共精神是孕育于公共领域之中的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理想和政治价值层面的以民众利益和社会需求为依归的价值取向。”[7]
二、公民意识对党员错误身份意识的改造
公民意识已日益成为每个公民都应自觉内化的角色意识,成为判断公民是否为合格公民的基本尺度。作为公民中先进代表的共产党员,良好公民意识是其基本的素质要求。当前,部分党员在头脑意识中存在着将党员身份看作“优越身份”、“获利工具”、“虚无头衔”等不良倾向,严重损害了党员的形象。自觉加强党员公民意识培养,努力将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纳入到党员选拔、考核的内容当中,积极改造党员错误身份意识,对健康我党机体,提高党员质量至关重要。
(一)党员优越身份感的改造
当前,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对其工作人员、学生等的政治面貌鉴定时,一般都会将其划分为党员与非党员(群众)两个标识区域。鉴定后,相关组织往往会依据管理对象不同的政治面貌进行“差别管理”。通常结果是被划入党员区域的群体往往能在物质、精神上获得高于非党员的“奖励”。这一结果不排除党员群体在某些方面,诸如能力素质、思想品格、政治立场等方面,整体上要优于非党员群体。但是,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这使得部分党员在思想上产生了“优等生”的心态,认为自己处处比别人强,久而久之获得了一种身份上的优越感,处处抬高自己。
这一现象的出现同奖励所产生的正向强化作用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是,我们更应该关注深层次的原因,即个体公民权利和公共义务意识的认识偏差。其内在的逻辑是个体错误地将“奖励”仅仅视为是基于党员身份才获得的身份权利,而忽视了党员身份所要求的公共义务,这样一来便形成了一种基于身份意识的错误“优越感”。因此,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公民教育,使其清醒的认识到:公民权利的拥有和拓展是基于其在过去的活动中,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付出。这些付出最终通过一定的制度系统反馈给个体,使其拥有了较一般公民更多的权利。因此,要想进一步获得权利的丰富,必然要求其做出更多的“牺牲”,否则权利就不再是权利。 (二)党员获利工具感的改造
根据某高校对入党动机的调查发现,有33%左右的人认为入党可以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有11%的人认为入党可以获得政治资本和就业砝码[8]。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前包括学生党员在内的某些党员同志以及希望入党的人群中,仍然存在着将入党视为获利工具的功利主义、实用主义倾向。这不仅背离了共产党员的根本宗旨、也严重损害了党的先进性。
这一现象的产生与西方功利主义的盛行和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变化具有密切的关系。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部分党员公民意识,特别是公民权力和公共责任意识教育的缺失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党员获利工具感产生的内在的逻辑是,个体错误的将党员身份看作是一种权力的象征,积极追求自己权力的最大化,以此来获取更多的资源。同时,忽视自身和公共的责任,力求承担最小的责任。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公民教育,使党员以及其他有入党意愿的群体深刻理解公民权力和公共责任的内涵以及相互关系,使其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责任观,摆脱获利工具的错误价值观。
(三)党员虚无头衔感的改造
根据刘春雁等人对某高校的调查,当前部分学生党员的主体意识、服务意识都比较薄弱[9];贝静红则通过对某高校进行调研,认为入党前后的群体在对待责任、开展服务方面出现了很大的差异,其入党后的服务意识、工作动力明显下降[10]。这些研究表明,当前党员队伍中有一定数量的同志在入党后,放松了自身要求,思想出现松懈,甚至出现了诸多影响党员队伍和形象的不良事件。
这一现象的出现正是对党的宗旨认识不足、理解不够造成的,即不少同志把党员身份仅仅看作一个身份表示,而没有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公共精神联系起来。这与我们缺乏对党员公民意识、对党员公共精神的教育有关,也与我们不能很好地将公民意识教育有效转化为我们对党员的教育、考评的制度实践有关。
三、党员长成中公民意识的培育路径
任何教育都有自己的教育规律和方法,作为培养现代合格公民、合格党员的公民意识教育也不例外。因此,我们应该努力使公民意识教育融入到整个党员教育体系当中,发挥公民意识的作用,以此提高党员队伍质量。具体如下:
(一)充分发挥课堂在党员公民意识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
课堂是开展学生党员公民意识教育的主阵地。在课堂上,我们应在注重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学习的前提下,增加公民意识、国家认同等方面的知识内容,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课堂教学,加强党员对公民身份的认识,以此更好的使其践行公民角色、更好的适应党员要求。
具体来说,在课堂上,我们应努力构建有利于公民意识传递、生根、发芽的氛围。首先,完善课程教育体系,增加公民意识教育课程,或者将公民意识教育内容融入到传统的思想道德修养、马克主义原理等课程体系中;其次,在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教育培训过程中,增加公民意识、公民道德和公共精神的教育内容,特别是现代公民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培育;再次,改进教育教学手段和方法,提倡运用案例教学、情景式教学、参与式教学等多种手段。借助现代网络新媒体,通过开辟网上党建课堂、网上电子革命纪念馆、红色宣传网等形式,拓展党员教育新阵地,积极开展党员公民意识教育。
(二)开展党员公民意识教育的相关实践活动
公民意识的养成仅仅依靠课本学习、课堂讲授是很难进行有效内化的,必须通过切身的社会体验、感受现实的社会生活才能更好的掌握。
因此,加强党员公民意识教育要强化社会实践的作用和功能。在学校层面,要深入挖掘学生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的潜力,积极创作各种平台,鼓励他们进入学生社团组织、担任班级干部、从事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等工作,有意识进行培养、锻炼和提高。建议设立社会公益实践课外学分,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实践活动,使个体感受公益力量、增加公民意识、培育公共服务精神。
在学生层面,充分发挥学生“三自”功能。鼓励社会公益性、实践性社团和组织的建立,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不断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在社会层面,鼓励和引导高校所在地的政府、社区、企事业单位、以及学生就业实习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吸纳学生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参与创新实践活动中来,并结合他们的具体工作情况和综合表现,全面客观地做出鉴定,学校应将上述单位的鉴定意见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三)党员公民意识教育的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是现代管理学中重要的一环,它不仅是对结果进行评定,同时它也对整个活动过程进行评测;它不仅为我们提供整个活动的结果,同时也为进一步优化系统提供可供参考的依据。
加强党员公民意识培育,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估制度必不可少:
第一,构建以公民意识培养结果为主要考察目标的考核指标体系,通过设置合理的项目、权重来使考察者可以较为准确地对培养对象有关公民性发展的结果进行了解和掌握。
第二,在考察的各个节点上,更多利用360度绩效考核的方法来获得更为准确和丰富的资料,充分发挥民主的作用,使个体真正地成为社会中的个体、使考察真正地成为民主的考察。
第三,考察结果应适时、适度的通知被考察人,帮助被考察人能更准确地了解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活动和所产生的影响,以此督促或鼓励被考察人向前发展。
第四,考核评估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考核评估中融入有关公民意识的项目不仅需要在技术上予以保证,同时,也对考评过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一方面加强对考评机关和具体操作人员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培训。另一方面,则需要结合考评的具体运行过程、实践效果,调整完善考核指标、制定富有操作性的考评制度,增加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和规范性。
四、结语
作为社会先进分子的党员,其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通过公民意识的教育来加强党员的先进性、提升党员队伍的质量必将助力社会主义事业的继续前行。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公民意识教育在当前我国社会中仍然处于一种薄弱状态,我们依旧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实现我们公民教育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1] 新华社.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EB/OL].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24/content_6938568_5.htm.
[2] 叶飞.公民意识的内涵及其养成[J].政工研究动态,2007,(21):7-8.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10.
[4] [英]T.H.马歇尔,安东尼·吉登斯.公民社会与社会阶级[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10-11.
[5] 列宁全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97.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29.
[7] 彭继红.公共精神生活管理引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6.
[8] 刘军.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山东社会科学,2010,(9):173-176.
[9] 刘春雁,李征,胡方筱.强化新时期高校学生党员角色意识研究[J].东华大学学报,2010,(2):116-125.
[10] 贝静红.高校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构建研究——以H学院为例[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2013,(6):76-81.
[责任编辑 李春莲]
关键词:公民意识;党员意识;党员长成;教育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2-0290-03
党员的长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个体由公民中的普通群众向拥有共产主义信仰并践行其要求的先进分子转换的一个过程。由此,公民素质构成了党员素质最基本的要求,并成为个体转换为共产党员的必由之路。然而,当前社会中存在着部分党员对自身角色认识不清、行为腐化堕落的现象,其不仅有悖于党纪的要求,甚至无法满足公民基本德性的要求,严重损害了党员队伍的形象。因此,抓紧对党员,特别是正在向党员队伍迈进的群体的公民意识进行教育,就具有了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公民意识的基本内容
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1]所谓公民意识就是公民在社会中对于自我的一种价值选择,这种价值选择包含着积极的公民品质和公共精神。同时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意识也越来越体现了现代性的文化理念和价值观念[2]。现代社会,每个公民必须主动适应社会的要求,努力践行自己的社会身份,扮演好自己的公民角色,避免沦落为“臣民”、“私民”。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养成良好的公民意识,以此指导自身行为,实现公民身份的转换。现代社会公民意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民权利与公共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共生的概念。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当前,个体同社会的关系愈来愈密切,这使得个体在享受私权利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公权利运用,这种运用同样离不开对公共义务的履行。
所谓公民权利,就是作为公民理应获得的各种条件的总和,其不应受自身地位、阶级、种族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可以使个体获得与其他个体同等待遇的一种资格。其中,马歇尔在《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一书中,将法律规定的公民的社会权利、经济权利以及政治权利作为了公民权利的主要框架[4]。所谓公共义务,就是公民在获得了一定的条件之后,必须为之付出的自我牺牲,这种牺牲是一种强制性的付出。
(二)公民权力与公共责任
权力和责任同样密不可分。公民权力的行使既是公共责任履行的一种形式,也是公共责任所赋予公民的一项要求,一定意义上,更广的公民权力意味着个体被赋予了更大的公民责任。与此同时,公民责任要比公民权力更具包容性,拥有同样公民权力限度的不同主体,可以选择履行不同的公民责任就是明证。
所谓公民权力,就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可以行使的参与公共生活的一种资格,其不仅是个体客观所拥有的各种条件的总和,同时,也是个体通过主观选择而进行的社会性的活动。列宁曾经说过:“谁不善于要求和做到使他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责任,谁就不配享受政治自由公民的称号。”[5]这其中,便是对公民权力及其行使的意义的强调。所谓公共责任,就是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应当为之承担的思想、言行等方面的责任。即使个体忽视其责任,也不影响责任的客观存在。就像马克思所强调的“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6]。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共产党员立身的基本要求。在公民社会里,它可以具体化为:每一个人都需要树立这样一种公共精神——这种精神应该使个体都以利他的方式进行活动,以此在促进整个社会良好发展的同时,实现个体的完善。正如彭继红所云:“现代公共精神是孕育于公共领域之中的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理想和政治价值层面的以民众利益和社会需求为依归的价值取向。”[7]
二、公民意识对党员错误身份意识的改造
公民意识已日益成为每个公民都应自觉内化的角色意识,成为判断公民是否为合格公民的基本尺度。作为公民中先进代表的共产党员,良好公民意识是其基本的素质要求。当前,部分党员在头脑意识中存在着将党员身份看作“优越身份”、“获利工具”、“虚无头衔”等不良倾向,严重损害了党员的形象。自觉加强党员公民意识培养,努力将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纳入到党员选拔、考核的内容当中,积极改造党员错误身份意识,对健康我党机体,提高党员质量至关重要。
(一)党员优越身份感的改造
当前,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对其工作人员、学生等的政治面貌鉴定时,一般都会将其划分为党员与非党员(群众)两个标识区域。鉴定后,相关组织往往会依据管理对象不同的政治面貌进行“差别管理”。通常结果是被划入党员区域的群体往往能在物质、精神上获得高于非党员的“奖励”。这一结果不排除党员群体在某些方面,诸如能力素质、思想品格、政治立场等方面,整体上要优于非党员群体。但是,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这使得部分党员在思想上产生了“优等生”的心态,认为自己处处比别人强,久而久之获得了一种身份上的优越感,处处抬高自己。
这一现象的出现同奖励所产生的正向强化作用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是,我们更应该关注深层次的原因,即个体公民权利和公共义务意识的认识偏差。其内在的逻辑是个体错误地将“奖励”仅仅视为是基于党员身份才获得的身份权利,而忽视了党员身份所要求的公共义务,这样一来便形成了一种基于身份意识的错误“优越感”。因此,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公民教育,使其清醒的认识到:公民权利的拥有和拓展是基于其在过去的活动中,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付出。这些付出最终通过一定的制度系统反馈给个体,使其拥有了较一般公民更多的权利。因此,要想进一步获得权利的丰富,必然要求其做出更多的“牺牲”,否则权利就不再是权利。 (二)党员获利工具感的改造
根据某高校对入党动机的调查发现,有33%左右的人认为入党可以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有11%的人认为入党可以获得政治资本和就业砝码[8]。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前包括学生党员在内的某些党员同志以及希望入党的人群中,仍然存在着将入党视为获利工具的功利主义、实用主义倾向。这不仅背离了共产党员的根本宗旨、也严重损害了党的先进性。
这一现象的产生与西方功利主义的盛行和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变化具有密切的关系。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部分党员公民意识,特别是公民权力和公共责任意识教育的缺失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党员获利工具感产生的内在的逻辑是,个体错误的将党员身份看作是一种权力的象征,积极追求自己权力的最大化,以此来获取更多的资源。同时,忽视自身和公共的责任,力求承担最小的责任。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公民教育,使党员以及其他有入党意愿的群体深刻理解公民权力和公共责任的内涵以及相互关系,使其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责任观,摆脱获利工具的错误价值观。
(三)党员虚无头衔感的改造
根据刘春雁等人对某高校的调查,当前部分学生党员的主体意识、服务意识都比较薄弱[9];贝静红则通过对某高校进行调研,认为入党前后的群体在对待责任、开展服务方面出现了很大的差异,其入党后的服务意识、工作动力明显下降[10]。这些研究表明,当前党员队伍中有一定数量的同志在入党后,放松了自身要求,思想出现松懈,甚至出现了诸多影响党员队伍和形象的不良事件。
这一现象的出现正是对党的宗旨认识不足、理解不够造成的,即不少同志把党员身份仅仅看作一个身份表示,而没有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公共精神联系起来。这与我们缺乏对党员公民意识、对党员公共精神的教育有关,也与我们不能很好地将公民意识教育有效转化为我们对党员的教育、考评的制度实践有关。
三、党员长成中公民意识的培育路径
任何教育都有自己的教育规律和方法,作为培养现代合格公民、合格党员的公民意识教育也不例外。因此,我们应该努力使公民意识教育融入到整个党员教育体系当中,发挥公民意识的作用,以此提高党员队伍质量。具体如下:
(一)充分发挥课堂在党员公民意识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
课堂是开展学生党员公民意识教育的主阵地。在课堂上,我们应在注重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学习的前提下,增加公民意识、国家认同等方面的知识内容,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课堂教学,加强党员对公民身份的认识,以此更好的使其践行公民角色、更好的适应党员要求。
具体来说,在课堂上,我们应努力构建有利于公民意识传递、生根、发芽的氛围。首先,完善课程教育体系,增加公民意识教育课程,或者将公民意识教育内容融入到传统的思想道德修养、马克主义原理等课程体系中;其次,在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教育培训过程中,增加公民意识、公民道德和公共精神的教育内容,特别是现代公民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培育;再次,改进教育教学手段和方法,提倡运用案例教学、情景式教学、参与式教学等多种手段。借助现代网络新媒体,通过开辟网上党建课堂、网上电子革命纪念馆、红色宣传网等形式,拓展党员教育新阵地,积极开展党员公民意识教育。
(二)开展党员公民意识教育的相关实践活动
公民意识的养成仅仅依靠课本学习、课堂讲授是很难进行有效内化的,必须通过切身的社会体验、感受现实的社会生活才能更好的掌握。
因此,加强党员公民意识教育要强化社会实践的作用和功能。在学校层面,要深入挖掘学生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的潜力,积极创作各种平台,鼓励他们进入学生社团组织、担任班级干部、从事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等工作,有意识进行培养、锻炼和提高。建议设立社会公益实践课外学分,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实践活动,使个体感受公益力量、增加公民意识、培育公共服务精神。
在学生层面,充分发挥学生“三自”功能。鼓励社会公益性、实践性社团和组织的建立,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不断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在社会层面,鼓励和引导高校所在地的政府、社区、企事业单位、以及学生就业实习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吸纳学生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参与创新实践活动中来,并结合他们的具体工作情况和综合表现,全面客观地做出鉴定,学校应将上述单位的鉴定意见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三)党员公民意识教育的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是现代管理学中重要的一环,它不仅是对结果进行评定,同时它也对整个活动过程进行评测;它不仅为我们提供整个活动的结果,同时也为进一步优化系统提供可供参考的依据。
加强党员公民意识培育,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估制度必不可少:
第一,构建以公民意识培养结果为主要考察目标的考核指标体系,通过设置合理的项目、权重来使考察者可以较为准确地对培养对象有关公民性发展的结果进行了解和掌握。
第二,在考察的各个节点上,更多利用360度绩效考核的方法来获得更为准确和丰富的资料,充分发挥民主的作用,使个体真正地成为社会中的个体、使考察真正地成为民主的考察。
第三,考察结果应适时、适度的通知被考察人,帮助被考察人能更准确地了解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活动和所产生的影响,以此督促或鼓励被考察人向前发展。
第四,考核评估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考核评估中融入有关公民意识的项目不仅需要在技术上予以保证,同时,也对考评过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一方面加强对考评机关和具体操作人员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培训。另一方面,则需要结合考评的具体运行过程、实践效果,调整完善考核指标、制定富有操作性的考评制度,增加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和规范性。
四、结语
作为社会先进分子的党员,其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通过公民意识的教育来加强党员的先进性、提升党员队伍的质量必将助力社会主义事业的继续前行。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公民意识教育在当前我国社会中仍然处于一种薄弱状态,我们依旧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实现我们公民教育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1] 新华社.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EB/OL].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24/content_6938568_5.htm.
[2] 叶飞.公民意识的内涵及其养成[J].政工研究动态,2007,(21):7-8.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10.
[4] [英]T.H.马歇尔,安东尼·吉登斯.公民社会与社会阶级[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10-11.
[5] 列宁全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97.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29.
[7] 彭继红.公共精神生活管理引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6.
[8] 刘军.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山东社会科学,2010,(9):173-176.
[9] 刘春雁,李征,胡方筱.强化新时期高校学生党员角色意识研究[J].东华大学学报,2010,(2):116-125.
[10] 贝静红.高校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构建研究——以H学院为例[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2013,(6):76-81.
[责任编辑 李春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