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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阶段,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以及电子金融的迅猛发展,网上支付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消费支付方式。网络支付的安全性,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网络支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对我国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已经凸显了出来。文章主要研究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网上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第三方支付平台
在电子商务的切实推动作用之下,网上支付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消费支付方式。网络支付的诞生以及发展,在极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及生活观念。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设以及完善,关系着消费者的消费安全。现阶段,其已经成为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网上支付概述
(一)概念
我国在网上支付方面的研究较西方一些先进国家较晚,在这一概念的定义方面,一直存在一些理解上的模糊。现阶段,在电子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实际市场环境之下,人们经常会将网上支付与电子支付的概念相互混淆。在2005年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之中,对电子支付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电子支付,是指由个人、单位、组织等通过电子支付终端进行的网上、电话、移动、柜员机等途径进行的支付行为。由此可以明确,电子支付的概念范围,涵盖网上支付。据此,可以对网上支付的概念进行一个基础的定义。所谓的网上支付,即以公共互联网作为基本媒介,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工具,使用互联网技术发出指令,在交易双方之间实现的支付结算。从概念范围上进行理解,其是电子支付之中的网络支付的一种。
(二)基本模式
现阶段,在我国应用较为广泛的网上支付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直接的网上银行支付[1]。具体来说,就是客户通过银行网站或柜员机签约成为网上银行客户,获得网上支付权限,通过网上支付系统进行的支付行为。用户可以通过对银行网上业务的购买,直接实现资金的支付。第二种,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媒介的支付模式。例如:在淘宝这一网络平台上,客户在选择了相应商品之后,就可以将货款支付到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会通知商家发货,当买家确定收货之后,第三方平台再将货款支付到买家账户。现阶段,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成为了人们实现网上交易的最主要模式。尤其是近几年以来,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呈现出了持续性上升的发展趋势。例如:在现阶段应用较为广泛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等,都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
二、我国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发展现状
随着现代网上支付方式的迅猛发展,网上支付的安全性已经成为了人们重点关注的热点问题。健全针对网上支付方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网上支付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目前,对于保护制度的建设已经成为了我国的重点制度建设内容之一,并且,随着大量实践经验的积累,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应用成果。但是,由于现代互联网技术的高度发展,网上支付环境越来越复杂,其依然存在一些突出的实际问题。
(一)法律建设
金融消费者,从概念范围上进行定义,是消费者的一个下属概念。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是基于经济法之中的弱者保护观念发展而来的。与传统的消费者相比,金融消费者面临着更加复杂的消费环境,因此其对法律保护具有更高的需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体系之中,可以对直接网上支付模式实现较好的保护效果。但是,在第三方支付模式方面,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存在一定的困境。现阶段,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已经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界定为非金融机构,这就决定了其在出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之后,不能完全使用传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进行处理。
(二)保护制度
在现阶段的网络消费环境之下,消费风险无处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设,对保证网络消费环境的安全性以及稳定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2]。但是,就现阶段的发展实际进行分析,我国在网上消费者保护制度方面的建设依然存在一定的缺失问题:首先,资金安全保护缺失。由于现代网络技术的高度发展,消费者的网络账户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例如:黑客攻击、账户盗用等等,都会造成消费者资金的流失。而我国现阶段在这一方面保护制度的建设还存在极大的发展空间。其次,是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缺失。由于网上支付是基于现代互联网技术基础之上的支付行为,支付环境基于非常突出的虚拟性,这会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一定的影响。此外,是信息权限的保护缺失。在互联网的消费环境之中,消费者的信息会在一定程度上被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交易者获取,例如:电话号、家庭住址、经济情况等等,进而引发一定的信息安全风险。
(三)支付环境
网上支付,是在基于现代互联网媒介基础之上的交易行为,因此,其在支付的过程中面临着现代网络环境带来的一系列风险。黑客攻击、木马病毒、网络诈骗等等,都会导致网上支付风险,进而对网上金融消费者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在我国现阶段的网络支付环境保护机制方面,具有控制困难、被动性强、保护复杂的突出特点。相对于现阶段越来越复杂的网络环境来说,如此的保护方式难以实现良好的保护效果。
三、网上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策略
经过上述分析,随着现代电子商务的高度发展,我国的网上支付模式已经成为了人们在现阶段网络消费活动之中的主要支付方式。在如此的发展趋势之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在大量实践经验的积累之下,我国在针对网上支付方面的消费者保护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突出的理论成果,但是在具体的建设方面,其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对此,相关制度建设人员应该树立现代化的发展观念,积极实践,不断探索更加有效的保护方式,健全保护制度。
(一)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现阶段,针对我国整体消费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善,其对于网络金融消费者依然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3]。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被定义为一种非金融机构,因此,在对其消费者进行保护的过程中,继续应用传统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已经很难实现良好的保护效果。对此,必须要针对现阶段的网络支付发展现状,健全更加适用于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尤其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实际之下,必须要落实好在发生相关消费风险问题时的法律主体责任。只有如此,才能够实现更加全面的保护效果。 (二)完善消费者保护体系
首先,针对消费者资金保护机制的缺失问题,应该完善网上支付平台的备付金制度[4]。这一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在出现相应的支付风险问题时,能够有效的保证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具体来说,为了更好的对消费者的资金安全进行保护,应该适当提高备付金的计提比例。现阶段,我国风险备付金利息10%的季提比例相对较低,如此的风险备付金数额,不足以在发生支付风险时,对风险进行抵御。其次,应该建立职权分明的监管主体制度。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中所规定的网上支付的监管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一定的跨领域性,必须要发展多元化,有层次的监管体系,才能够实现切实的保护效果。一方面,以央行作为监管的主体,符合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能够保证监管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发展信息部、商务部等作为协调监管机构,有利于对基于现代互联网环境下的网上支付体系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管。此外,应该对网上支付的未授权支付制度进行完善。在我国现阶段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之中,难以对网络消费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丢失的责任进行落实。简单来说,就是不能有效确定资金的损失是由第三方平台造成的,还是由消费者自身造成的。对此,应该健全未授权支付制度,以此为标准,就能够实现对支付风险责任的明确,以此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切实保護。
(三)发展支付环境保护机制
复杂的网络环境,是导致现阶段网上支付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必须要对网络支付环境进行切实的保护。具体来说,应该化被动主主动,突破以往的被动防守的保护局面。首先,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对网络环境下的风险内容进行有机的规范,在最大程度上建立起风险抵御机制。其次,应该发展风险追踪机制,对风险问题进行主动的应对,实现更好的风险处理效果。此外,应该健全网络监管机制,对网络风险问题进行全面的监控管理,如此,就能够提高网络消费环境的安全性,保证现代网上支付的健康发展,健全我国的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的网上支付在电子商务的推动作用之下,已经呈现出了非常迅猛的发展趋势。安全问题作为现代网上支付发展的最突出制约因素,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热点问题之一。对此,相关人员应该积极实践,健全我国的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1]张德富.浅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监管制度的完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J].金融会计,2015,(03):48-52.
[2]张德富.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美欧比较与借鉴[J].商业会计,2014,(13):29-31.
[3]张德富.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美欧实践与借鉴[J].金融会计,2014,(06):48-52.
[4]李真.从“付之阙如”到有效规制——比较法视域下我国移动支付法律监管之探讨[J].浙江金融,2014,(04):33-38.
作者简介:
薛莎,上海视野软件。
关键词:网上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第三方支付平台
在电子商务的切实推动作用之下,网上支付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消费支付方式。网络支付的诞生以及发展,在极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及生活观念。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设以及完善,关系着消费者的消费安全。现阶段,其已经成为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网上支付概述
(一)概念
我国在网上支付方面的研究较西方一些先进国家较晚,在这一概念的定义方面,一直存在一些理解上的模糊。现阶段,在电子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实际市场环境之下,人们经常会将网上支付与电子支付的概念相互混淆。在2005年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之中,对电子支付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电子支付,是指由个人、单位、组织等通过电子支付终端进行的网上、电话、移动、柜员机等途径进行的支付行为。由此可以明确,电子支付的概念范围,涵盖网上支付。据此,可以对网上支付的概念进行一个基础的定义。所谓的网上支付,即以公共互联网作为基本媒介,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工具,使用互联网技术发出指令,在交易双方之间实现的支付结算。从概念范围上进行理解,其是电子支付之中的网络支付的一种。
(二)基本模式
现阶段,在我国应用较为广泛的网上支付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直接的网上银行支付[1]。具体来说,就是客户通过银行网站或柜员机签约成为网上银行客户,获得网上支付权限,通过网上支付系统进行的支付行为。用户可以通过对银行网上业务的购买,直接实现资金的支付。第二种,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媒介的支付模式。例如:在淘宝这一网络平台上,客户在选择了相应商品之后,就可以将货款支付到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会通知商家发货,当买家确定收货之后,第三方平台再将货款支付到买家账户。现阶段,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成为了人们实现网上交易的最主要模式。尤其是近几年以来,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呈现出了持续性上升的发展趋势。例如:在现阶段应用较为广泛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等,都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
二、我国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发展现状
随着现代网上支付方式的迅猛发展,网上支付的安全性已经成为了人们重点关注的热点问题。健全针对网上支付方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网上支付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目前,对于保护制度的建设已经成为了我国的重点制度建设内容之一,并且,随着大量实践经验的积累,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应用成果。但是,由于现代互联网技术的高度发展,网上支付环境越来越复杂,其依然存在一些突出的实际问题。
(一)法律建设
金融消费者,从概念范围上进行定义,是消费者的一个下属概念。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是基于经济法之中的弱者保护观念发展而来的。与传统的消费者相比,金融消费者面临着更加复杂的消费环境,因此其对法律保护具有更高的需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体系之中,可以对直接网上支付模式实现较好的保护效果。但是,在第三方支付模式方面,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存在一定的困境。现阶段,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已经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界定为非金融机构,这就决定了其在出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之后,不能完全使用传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进行处理。
(二)保护制度
在现阶段的网络消费环境之下,消费风险无处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设,对保证网络消费环境的安全性以及稳定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2]。但是,就现阶段的发展实际进行分析,我国在网上消费者保护制度方面的建设依然存在一定的缺失问题:首先,资金安全保护缺失。由于现代网络技术的高度发展,消费者的网络账户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例如:黑客攻击、账户盗用等等,都会造成消费者资金的流失。而我国现阶段在这一方面保护制度的建设还存在极大的发展空间。其次,是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缺失。由于网上支付是基于现代互联网技术基础之上的支付行为,支付环境基于非常突出的虚拟性,这会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一定的影响。此外,是信息权限的保护缺失。在互联网的消费环境之中,消费者的信息会在一定程度上被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交易者获取,例如:电话号、家庭住址、经济情况等等,进而引发一定的信息安全风险。
(三)支付环境
网上支付,是在基于现代互联网媒介基础之上的交易行为,因此,其在支付的过程中面临着现代网络环境带来的一系列风险。黑客攻击、木马病毒、网络诈骗等等,都会导致网上支付风险,进而对网上金融消费者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在我国现阶段的网络支付环境保护机制方面,具有控制困难、被动性强、保护复杂的突出特点。相对于现阶段越来越复杂的网络环境来说,如此的保护方式难以实现良好的保护效果。
三、网上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策略
经过上述分析,随着现代电子商务的高度发展,我国的网上支付模式已经成为了人们在现阶段网络消费活动之中的主要支付方式。在如此的发展趋势之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在大量实践经验的积累之下,我国在针对网上支付方面的消费者保护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突出的理论成果,但是在具体的建设方面,其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对此,相关制度建设人员应该树立现代化的发展观念,积极实践,不断探索更加有效的保护方式,健全保护制度。
(一)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现阶段,针对我国整体消费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善,其对于网络金融消费者依然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3]。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被定义为一种非金融机构,因此,在对其消费者进行保护的过程中,继续应用传统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已经很难实现良好的保护效果。对此,必须要针对现阶段的网络支付发展现状,健全更加适用于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尤其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实际之下,必须要落实好在发生相关消费风险问题时的法律主体责任。只有如此,才能够实现更加全面的保护效果。 (二)完善消费者保护体系
首先,针对消费者资金保护机制的缺失问题,应该完善网上支付平台的备付金制度[4]。这一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在出现相应的支付风险问题时,能够有效的保证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具体来说,为了更好的对消费者的资金安全进行保护,应该适当提高备付金的计提比例。现阶段,我国风险备付金利息10%的季提比例相对较低,如此的风险备付金数额,不足以在发生支付风险时,对风险进行抵御。其次,应该建立职权分明的监管主体制度。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中所规定的网上支付的监管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一定的跨领域性,必须要发展多元化,有层次的监管体系,才能够实现切实的保护效果。一方面,以央行作为监管的主体,符合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能够保证监管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发展信息部、商务部等作为协调监管机构,有利于对基于现代互联网环境下的网上支付体系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管。此外,应该对网上支付的未授权支付制度进行完善。在我国现阶段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之中,难以对网络消费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丢失的责任进行落实。简单来说,就是不能有效确定资金的损失是由第三方平台造成的,还是由消费者自身造成的。对此,应该健全未授权支付制度,以此为标准,就能够实现对支付风险责任的明确,以此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切实保護。
(三)发展支付环境保护机制
复杂的网络环境,是导致现阶段网上支付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必须要对网络支付环境进行切实的保护。具体来说,应该化被动主主动,突破以往的被动防守的保护局面。首先,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对网络环境下的风险内容进行有机的规范,在最大程度上建立起风险抵御机制。其次,应该发展风险追踪机制,对风险问题进行主动的应对,实现更好的风险处理效果。此外,应该健全网络监管机制,对网络风险问题进行全面的监控管理,如此,就能够提高网络消费环境的安全性,保证现代网上支付的健康发展,健全我国的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的网上支付在电子商务的推动作用之下,已经呈现出了非常迅猛的发展趋势。安全问题作为现代网上支付发展的最突出制约因素,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热点问题之一。对此,相关人员应该积极实践,健全我国的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1]张德富.浅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监管制度的完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J].金融会计,2015,(03):48-52.
[2]张德富.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美欧比较与借鉴[J].商业会计,2014,(13):29-31.
[3]张德富.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美欧实践与借鉴[J].金融会计,2014,(06):48-52.
[4]李真.从“付之阙如”到有效规制——比较法视域下我国移动支付法律监管之探讨[J].浙江金融,2014,(04):33-38.
作者简介:
薛莎,上海视野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