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犯罪预防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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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升高豍,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这些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顺利成长必备的天然保护机制被人为破坏,他们或生活在贫困中,或由于缺少父愛或母爱而产生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以致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而表现出自我戗害或危害他人的行为,成为不良少年,严重者触犯刑律,身陷囹圄。单亲家庭未成年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宏观上看,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未来;就微观而言,对该类犯罪主体处理不当,很容易使其再次步入更加严重的犯罪泥潭,使本就不幸的家庭雪上加霜豎。因此,应该从制度设计和人文关怀等多个方面注重对他们的保护和救助,以期矫正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犯罪。
  关键词 单亲家庭 未成年犯罪 预防对策
  作者简介:何鑫博,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院团支部书记;施素琼,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86-02
  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建立的家庭是未成年子女成长所需物质和心理慰藉的主要提供者,又是未成年人成功迈入社会,发展自我、实现个体价值的基础和前提。然而,离婚、丧偶却是人类社会无法避免的现象,不计其数的家庭破裂将无力保护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暴露于险象环生的社会中,但对对其成长造成负面影响,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隐患,2008年震惊全国的杨佳案正是这种负面影响及隐患得不到合理解决而进一步恶化的后果。在无法也不能杜绝出现单亲家庭这一现实情况下,结合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的身心特点,剖析某些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的原因,结合社会学理论及司法实践系统地研究单亲家庭子女犯罪的预防对策意义重大。
  一、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品行不良趋势
  单亲家庭的父母因为独自抚育子女,往往经济压力较大,为了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转以及为了让子女过上更好的生活,常常忙于工作,整日为生计而奔波。他们往往认为孩子已经失去父母一方的关爱,自己应从物质生活上给予他们补偿,让其生活富有,对子女的要求无原则地满足,从而忽略了对子女健全人格的培养,对于孩子暴露出来的缺点却被溺爱所掩盖,最终使孩子变得自私、任性、堕落,进而成为社会学家所说的“问题少年”、“不良少年”。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单亲家庭未成年人表现出品行不良趋势,除了其自身特点的决定因素,外界环境也是重要原因:
  (一)家庭功能不全
  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其成长过程中容易形成心理方面的缺陷,导致社会越轨行为。单亲家庭子女在感到情感饥渴的情况下,转而会到社会上寻找情感依托。因此,单亲家庭子女很容易成为社会犯罪团伙猎取的主要对象,受到不良分子的诱惑或利用,最终陷入犯罪的深渊。
  (二)学校长期忽视对单亲家庭子女的全面教育
  由于学校往往重智轻德,重灌输轻引导,很少开展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活动,因而很难及时地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矫正学生的过错行为,陶冶学生的道德情操,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这就导致单亲家庭子女对自己的现状和未来感到十分无助、茫然,如果再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部分单亲家庭子女便会彻底地自暴自弃,一步步走向犯罪。
  (三)同辈群体对单亲家庭子女的不良影响
  青少年具有极强的模仿能力,由于缺乏家长、教师和同学的关爱,单亲家庭子女把具有相似的经历和共同志趣的同辈不良群体视为最好的领队,极力模仿,以满足自己的情感需求。相互效尤,就出现了“近墨者黑”的恶效果。
  (四)法制观念淡薄、判别是非能力差
  犯罪的单亲家庭子女一般文化程度较低,平时不学法,法的意识在他们头脑中几乎全无,往往在行动中我行我素,不计后果。单亲家庭子女阅历浅,涉世不深,思想单纯,如果生活或学习上再受任何挫折,他们往往会去寻找其他感情的寄托,在其他感情上寻求弥补。这类孩子往往会结交一些社会上的不良群体,享受所谓哥们义气的友情关怀,一旦交上不三不四的朋友,极易是非不辩,良莠不分,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预防对策
  (一)提高单亲家长责任感,增强家庭对孩子的监护能力
  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既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更是一项法律义务。单亲家庭中占多数的是离婚家庭,在离婚家庭中,父母一方不能因离婚后没有跟子女居住在一起就懈怠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单亲父母应该正确处理与孩子的关系,把握好亲子关系的度,在以下几点上下功夫:
  一是鼓励子女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单亲父母应多给子女提供参加集体活动的机会,鼓励他们与同学、朋友一起学习、玩耍,让子女在与同龄人的交往中不断地健全人格,提高自身的心理健康水平,完善其社会化过程。
  二是多与孩子谈心,加强与孩子的交流沟通。家长要学会做孩子的朋友,心平气和地与孩子沟通,交流,或许会避免许多不该发生的人生悲剧。
  三是多观察子女的言行,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警惕性。家长要细心观察例如逃学、违纪、抽烟、喝酒、追求奇装异服,打架斗殴等现象,这些坏习惯都有可能是违法犯罪的前兆,如果家长能及时发现,给以正确引导,就会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优化学校教育内容,提供适宜的成长环境
  单亲家庭子女在家庭中得到的温暖是不完整的,他们更容易把原来对父母的情感依托转向教师,这时,教师应抓住时机加强与学生的情感交流,弥补学生缺失的父母之爱,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
  (三)开设法制课程,增强学生法制意识
  通过旁听审判,听取少年犯的反思,举办法制讲座、模拟法庭等法制学习方式,教育单亲家庭子女在自己遭遇不法侵害时,要及时向家长、教师汇报,要放宽心胸,有事不要深藏在心里,要说出来,同时要学会跟别人沟通,不逞一时之能,并且增强自我防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对宪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来逐步培养单亲家庭子女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使单亲家庭子女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学校法制教育不能只是灌输理论知识,还应从身边人、身边事上着手分析,针对单亲家庭子女的特点从鲜活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典型案例,让其进行自我教育,明辨是非,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有的放矢地预防和减少单亲家庭子女违法、犯罪,教育他们如何应对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和减轻伤害,保护自己和他入的合法权益,达到一般预防和维护单亲家庭子女权利的双重目的。   (四)建立综合联动机制,共同帮教不良少年
  针对单亲家庭父母对子女疏于管理的情况以及不良少年对社会潜在危害性,借荐日本的成功经验,司法机关应主动承担起对不良少年的教育和犯罪预防任务,机关内设未成年案件办理部门应发挥少年援助中心的作用,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民政部门、社会志愿者合作,开展活动,即少年帮教活动。该项活动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咨询诊断活动。少年援助中心指定具有心理学和教育学背景的工作人员接受家长或未成年人本人关于成长困惑的咨询,提供心理介入诊断和治疗,并对典型个案进行跟踪服务和指导。
  二是场所外教育活动。少年援助中心定期组织社会志愿者、学校教师、社区工作者在少年聚集的繁华街道、学校周边和上学路上对流浪或品行不良未成年人进行座谈式说服教育,并对物质缺乏者提供援助。
  三是结对康复指导。根据本人或监护人的申请,中心选派专业工作人员与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结成对子进行帮扶,通过面谈、家访、社会公益活动、体育运动等活动对其进行指导,提出劝导,填补单亲父母对未成年人关怀的空白。
  四是信息传播和预防启蒙教育。少年援助中心除了向市民传播少年品行方面的信息外,还要经常深入学校举办犯罪预防讲座,提高少年的规范意识,防止犯罪的萌芽。
  四、结语
  未成年人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消亡而生活在不完整家庭之中是不幸的,因为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他们的生活、人格乃至生存轨迹,这些无法改变家庭变故的孩子乃是另一特殊群体,是极易受到社会负面因素影响再反过来对社会报之以过激行为的群体。而若一个社会没有意识到一个特殊群体的存在或虽意识到却不去保护、帮助他们,这才是最大的不幸。这种不幸的后果也必将由社会来承担。和谐社会应该是健康的社会,是能够利用制度将不幸和报复防患于未然的,也是愿意精心培育下一代并呵护其成长的良性社会。要实现和谐社会的理想,需要全社会共同建立预防对策来保护这些容易受伤未成年人,做好不良少年的教育改造工作。
  注释:
  《离婚潮从西方涌向东方,各国为高离婚率费脑筋》,http://news.sina.com.cn/ 20100318/073419888563.chtml.
  吳丹丹.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的成因与对策.贵州大学2005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刘佑生.东瀛,非行少年的法律和社会对策.人民检察.2009(23).第56页.
  张利兆.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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