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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古以来,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直是人们比较关注的一个话题。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而“追逃致死案”和“电梯劝烟致死案”的判决显示了法律对道德的呵护。
关键词:法律;道德;提升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130-01
作者简介:孙泽峰(1975-),男,毕业于青岛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任职于山东省昌邑市法律援助中心,從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研究。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两者缺一不可。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
最近,有两起案件备受关注:一是“追肇事逃逸者致死案”,一是“电梯劝阻吸烟致猝死案”。它们的起因都是“做好事”,但结果却造成了对方的死亡,而两案的死者家属都提出了索赔。在农历新年到来前,这两起案件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好人”都不用承担责任。之所以这两起案件的判决都博得了公众的广泛赞誉,其原因就是两起案件的法官通过判决对公序良俗进行了呵护。
一、先来看“追肇事逃逸者致死案”
2017年1月9日,朱某路过一车祸现场,发现肇事者张某撞倒人试图逃离现场,于是追赶。张某慌不择路,进入火车道,被火车撞击身亡。事发后张某家属提起诉讼,向朱某索赔60余万元。此案经媒体披露后,一度引发公众热议,以至有网友认为,家属状告朱某,有无赖的意味。话虽然过激,却是折射出网友对案件是非曲直的基本判断和认知。
今年2月12日,唐山市滦南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朱某的追赶行为与死者撞火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属于见义勇为行为,驳回死者家属所有诉求。结果令人欣慰,也契合了民意和普遍认知。以至宣判后,法庭上当即响起掌声。这是对司法正义最美的诠释和点赞。
二、再来看“电梯劝烟猝死案”
去年5月2日,郑州医生杨某因在电梯内劝阻段某抽烟,两人发生争执。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某突发心脏病死亡。段某的妻子田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40余万元。
2017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段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杨某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田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
此案后经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宣判,法院撤销要求杨某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的民事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中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没有侵害段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本身也不会造成段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杨某对段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其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二审改判符合公众心中公平正义的观念,公平就是“各得其所”——做得不好要承担后果,没有做错不必承担后果。与之前一些“息事宁人”的判决形成了对照;另一方面,改判维持了正常秩序,只要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法律责任。二审改判的主要理由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往司法实践中,出现死亡的纠纷案件,一般都会考虑家属情绪,做出有利于死者一方的判决。在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类似的判决越来越严谨,最大限度遵照“以法为大”,而不是“死者为大”。最近的这两起典型案例则彰显了正义,符合普遍认知和期待。从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充分反映出人民法院对公序良俗加大保护力度,而这种审判价值取向,也激励公众对道德的向心力。
多年前“彭宇案”的判决结果,饱受社会公众的诟病,成为了长期以来社会上人们不敢做好事、家长教育孩子不要做好事的反向道德示范。人与人之间失去互信、不愿互帮,社会道德水平无法有效地扭转和提升,与一些个案的司法实践和宣传,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法律对道德的指引和导向作用。
令人欣喜的是,这一现象在全社会的关注和呼吁下,也在逐步改变。“追肇事逃逸者致死案”和“电梯劝阻吸烟致猝死案”,二案判决都彰显了正义,符合公众的普遍认知和期待,判决结果也起到了很好的道德重塑作用。
每一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要告诉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法律要予以支持和保护,法律永远是社会正和社会道德的守护者。
三、结语
法律追求的就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并通过实现公平正义为社会树立准则。尤其在新时代,在面对棘手的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有引导社会风向的敏感,应当有让所有社会人知美丑、识善恶、辨是非的担当,让良法保障善治、弘扬道德,让法律成为照破社会心头阴霾的一束光。
[ 参 考 文 献 ]
[1]陈兴海.法律是道德的底线[J].时事报告,2006-11-25.
[2]刘建国.法德同治以达“不法”[J].时事报告,2006-11-25.
关键词:法律;道德;提升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130-01
作者简介:孙泽峰(1975-),男,毕业于青岛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任职于山东省昌邑市法律援助中心,從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研究。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两者缺一不可。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
最近,有两起案件备受关注:一是“追肇事逃逸者致死案”,一是“电梯劝阻吸烟致猝死案”。它们的起因都是“做好事”,但结果却造成了对方的死亡,而两案的死者家属都提出了索赔。在农历新年到来前,这两起案件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好人”都不用承担责任。之所以这两起案件的判决都博得了公众的广泛赞誉,其原因就是两起案件的法官通过判决对公序良俗进行了呵护。
一、先来看“追肇事逃逸者致死案”
2017年1月9日,朱某路过一车祸现场,发现肇事者张某撞倒人试图逃离现场,于是追赶。张某慌不择路,进入火车道,被火车撞击身亡。事发后张某家属提起诉讼,向朱某索赔60余万元。此案经媒体披露后,一度引发公众热议,以至有网友认为,家属状告朱某,有无赖的意味。话虽然过激,却是折射出网友对案件是非曲直的基本判断和认知。
今年2月12日,唐山市滦南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朱某的追赶行为与死者撞火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属于见义勇为行为,驳回死者家属所有诉求。结果令人欣慰,也契合了民意和普遍认知。以至宣判后,法庭上当即响起掌声。这是对司法正义最美的诠释和点赞。
二、再来看“电梯劝烟猝死案”
去年5月2日,郑州医生杨某因在电梯内劝阻段某抽烟,两人发生争执。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某突发心脏病死亡。段某的妻子田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40余万元。
2017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段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杨某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田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
此案后经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宣判,法院撤销要求杨某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的民事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中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没有侵害段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本身也不会造成段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杨某对段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其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二审改判符合公众心中公平正义的观念,公平就是“各得其所”——做得不好要承担后果,没有做错不必承担后果。与之前一些“息事宁人”的判决形成了对照;另一方面,改判维持了正常秩序,只要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法律责任。二审改判的主要理由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往司法实践中,出现死亡的纠纷案件,一般都会考虑家属情绪,做出有利于死者一方的判决。在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类似的判决越来越严谨,最大限度遵照“以法为大”,而不是“死者为大”。最近的这两起典型案例则彰显了正义,符合普遍认知和期待。从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充分反映出人民法院对公序良俗加大保护力度,而这种审判价值取向,也激励公众对道德的向心力。
多年前“彭宇案”的判决结果,饱受社会公众的诟病,成为了长期以来社会上人们不敢做好事、家长教育孩子不要做好事的反向道德示范。人与人之间失去互信、不愿互帮,社会道德水平无法有效地扭转和提升,与一些个案的司法实践和宣传,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法律对道德的指引和导向作用。
令人欣喜的是,这一现象在全社会的关注和呼吁下,也在逐步改变。“追肇事逃逸者致死案”和“电梯劝阻吸烟致猝死案”,二案判决都彰显了正义,符合公众的普遍认知和期待,判决结果也起到了很好的道德重塑作用。
每一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要告诉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法律要予以支持和保护,法律永远是社会正和社会道德的守护者。
三、结语
法律追求的就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并通过实现公平正义为社会树立准则。尤其在新时代,在面对棘手的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有引导社会风向的敏感,应当有让所有社会人知美丑、识善恶、辨是非的担当,让良法保障善治、弘扬道德,让法律成为照破社会心头阴霾的一束光。
[ 参 考 文 献 ]
[1]陈兴海.法律是道德的底线[J].时事报告,2006-11-25.
[2]刘建国.法德同治以达“不法”[J].时事报告,2006-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