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予人们便利的同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与作为——对于尚未形成完整价值观的未成年人,这种影响更为深入且难以预测。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网络保护”专章,以前所未有的力度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借此契机,本刊记者采访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王红艳,探讨如何有效保护这群网络“原住民”的网络安全。
目前,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行为呈现上升趋势,其中,网络游戏与社交平台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这与互联网使用者身份的隐匿性息息相关。
一方面,与现实中的陌生人相比,面对隐藏在网络另一端的“陌生人”,未成年人很难保持较高的警惕性;另一方面,从犯罪者的角度来看,网络在某种程度上模糊了互联网用户的身份与良知,令他们得以在相对“安全”的角落中肆意释放恶意。事实上,互联网用户“隐匿”的特性也为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困难——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大多门槛低,数额少,但频率却很高,而且难以主动找到被害人。王红艳检察官告诉记者:“在刑事方面,涉及网络的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仍然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现如今视频通话盛行,对于‘隔空猥亵’类案件,司法机关往往无法得到实时视频,难以固定证据。此时,企业的内部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运营网络游戏或社交平台的企业是保护未成年用户的第一道关卡。一方面企业应当对未成年人使用的平台功能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在出现犯罪相关迹象时,企业应当及时阻止。在管理未成年人用户方面,大多数互联网公司都会要求用户实名制注册并对注册使用的未成年人进行时间和消费方面的限制。但为何在实际情况中频频出现未成年人以成年人身份注册从而绕开限制的情况呢?现实情况中,未成年人的“三跨”行为并不罕见——利用熟识的成年人的身份注册账号的“跨账号”;租借不同手机的“跨终端”;选用不同企业不同服务的“跨企业”。这些行为使得平台的实名认证要求成为摆设。目前,大多数平台也未能利用人脸识别或是指纹识别等有效手段限制未成年人的登录。未成年人普遍使用成年人身份绕过监督,为企业带来了困难,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即使注册者的身份显示为成年人,他们也可以通过语音聊天等方式轻松判断对面是否为成年人,从而进行诈骗或猥亵。
事实上,一旦平台严格实施对用户年龄的审查,就能够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制约。网络绝非法律飞地,但虚拟空间的确为执法带来了难度。作为拥有庞大用户的互联网企业,应当勇于承担责任,协助执法机关遏制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
除网络游戏与社交平台外,视频平台也是未成年人积极使用的网络工具。视频平台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可能更大。一方面,作为未成年人日常娱乐的工具,视频平台可以弥补官方宣傳的短板,深入未成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短视频平台——亲民、接地气的特性使未成年人得以自愿接受积极向上的内容,主动学习各个领域的知识,甚至能在遭到侵害的关键时刻为未成年人提供指导。王红艳告诉记者:“有个女孩在受到伤害后选择报案,是因为她在短视频平台上看到了某博主对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建议。”
但另一方面,视频平台中的劣质内容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平台一旦监管不力,极易产生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内容。在主流视频平台的发展过程中,出现过鼓吹“金钱至上”的动画;宣扬“读书无用”的博主;引导错误“两性观”的视频;更有甚者,有传授犯罪方法的嫌疑。面对良莠不齐的视频内容,未成年人很难做到清晰分辨,在大数据的推送下,只能不断接受单方面的信息灌输,由此可能使未成年人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在此情况下,运营视频平台的企业应做好审查工作,加强内容监管,杜绝负面内容对未成年人产生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确了企业在内容监管方面的义务:企业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中,未成年人除了作为被害人出现外,甚至还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王红艳告诉记者:“孩子成为罪犯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家长需要教给孩子正确对待事物的方式。”未成年人在尚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之前,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误导,形成例如“唯金钱论”的极端价值取向,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在司法实务中,的确有未成年人利用网络骗取其他未成年人财物的情况,也出现过未成年人利用网络猥亵其他未成年人的案例。此类情况的出现不禁令人扼腕。
家长们应当意识到,家庭对未成年人网络生活的监督尤为重要。《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的“网络保护”专章对监护人的教育保护职责进行了细化,强调了监护人在网络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在实际生活中,当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时,家长应全面掌握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状况,一旦发现异常,可以在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之前及时采取行动阻止悲剧的发生。王红艳检察官告诉记者:“监护人需要及时了解孩子在网络上的动态,和孩子共同成长,否则,将很难和孩子找到共同话题,教育和引导将无从下手。”监护人需要及时提高自身网络素养,才能加强引导监督的能力。王红艳检察官告诉记者,2020年疫情期间,利用网络欺骗未成年人情感或金钱的情况有所增加,当孩子坐在电脑前时,父母很难有效判断孩子究竟是在上网课还是在聊天。此时需要监护人进一步关心未成年人的生活与心理状态。
当代未成年人自幼与网络共同成长,与成年人相比,他们具备深度使用网络工具的能力。他们能够轻易地将生活中的许多事件“平移”到网络空间。从积极的方面看,未成年人通过网络与同学分享学习心得,与朋友交流情感。但从消极的方面看,未成年人可能会将校园欺凌带到线上。利用社交软件进行校园欺凌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种“隔空欺凌”具备易流窜、难以监管的特点——成年人很难搞清楚,孩子们究竟建了多少个群,或是使用了多少种不同的社交软件来欺凌同一名同学。这种情况的出现会对被欺凌的未成年人心理造成不利影响。《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老师作为网络保护的重要责任人,应肩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责任。一旦出现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现象,应当及时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网络保护”专章后,填补了现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的空白,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企业和政府的义务和责任。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需要多方参与,各司其职。王红艳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的形式积极督促相关的行政部门履行职责,在公益诉讼过程中积极思考如何实现有效的行政治理与行业自律。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从而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
要形成完善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除了基层检察机关的努力,也需要有力的顶层设计以及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的齐力合作。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其中,检察机关将成为司法保护的主导者,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实名认证”不应沦为空谈
目前,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行为呈现上升趋势,其中,网络游戏与社交平台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这与互联网使用者身份的隐匿性息息相关。
一方面,与现实中的陌生人相比,面对隐藏在网络另一端的“陌生人”,未成年人很难保持较高的警惕性;另一方面,从犯罪者的角度来看,网络在某种程度上模糊了互联网用户的身份与良知,令他们得以在相对“安全”的角落中肆意释放恶意。事实上,互联网用户“隐匿”的特性也为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困难——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大多门槛低,数额少,但频率却很高,而且难以主动找到被害人。王红艳检察官告诉记者:“在刑事方面,涉及网络的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仍然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现如今视频通话盛行,对于‘隔空猥亵’类案件,司法机关往往无法得到实时视频,难以固定证据。此时,企业的内部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运营网络游戏或社交平台的企业是保护未成年用户的第一道关卡。一方面企业应当对未成年人使用的平台功能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在出现犯罪相关迹象时,企业应当及时阻止。在管理未成年人用户方面,大多数互联网公司都会要求用户实名制注册并对注册使用的未成年人进行时间和消费方面的限制。但为何在实际情况中频频出现未成年人以成年人身份注册从而绕开限制的情况呢?现实情况中,未成年人的“三跨”行为并不罕见——利用熟识的成年人的身份注册账号的“跨账号”;租借不同手机的“跨终端”;选用不同企业不同服务的“跨企业”。这些行为使得平台的实名认证要求成为摆设。目前,大多数平台也未能利用人脸识别或是指纹识别等有效手段限制未成年人的登录。未成年人普遍使用成年人身份绕过监督,为企业带来了困难,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即使注册者的身份显示为成年人,他们也可以通过语音聊天等方式轻松判断对面是否为成年人,从而进行诈骗或猥亵。
事实上,一旦平台严格实施对用户年龄的审查,就能够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制约。网络绝非法律飞地,但虚拟空间的确为执法带来了难度。作为拥有庞大用户的互联网企业,应当勇于承担责任,协助执法机关遏制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
视频平台应加强内容监管
除网络游戏与社交平台外,视频平台也是未成年人积极使用的网络工具。视频平台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可能更大。一方面,作为未成年人日常娱乐的工具,视频平台可以弥补官方宣傳的短板,深入未成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短视频平台——亲民、接地气的特性使未成年人得以自愿接受积极向上的内容,主动学习各个领域的知识,甚至能在遭到侵害的关键时刻为未成年人提供指导。王红艳告诉记者:“有个女孩在受到伤害后选择报案,是因为她在短视频平台上看到了某博主对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建议。”
但另一方面,视频平台中的劣质内容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平台一旦监管不力,极易产生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内容。在主流视频平台的发展过程中,出现过鼓吹“金钱至上”的动画;宣扬“读书无用”的博主;引导错误“两性观”的视频;更有甚者,有传授犯罪方法的嫌疑。面对良莠不齐的视频内容,未成年人很难做到清晰分辨,在大数据的推送下,只能不断接受单方面的信息灌输,由此可能使未成年人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在此情况下,运营视频平台的企业应做好审查工作,加强内容监管,杜绝负面内容对未成年人产生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确了企业在内容监管方面的义务:企业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监护人需要加强监督未成年人的网络生活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中,未成年人除了作为被害人出现外,甚至还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王红艳告诉记者:“孩子成为罪犯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家长需要教给孩子正确对待事物的方式。”未成年人在尚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之前,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误导,形成例如“唯金钱论”的极端价值取向,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在司法实务中,的确有未成年人利用网络骗取其他未成年人财物的情况,也出现过未成年人利用网络猥亵其他未成年人的案例。此类情况的出现不禁令人扼腕。
家长们应当意识到,家庭对未成年人网络生活的监督尤为重要。《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的“网络保护”专章对监护人的教育保护职责进行了细化,强调了监护人在网络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在实际生活中,当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时,家长应全面掌握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状况,一旦发现异常,可以在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之前及时采取行动阻止悲剧的发生。王红艳检察官告诉记者:“监护人需要及时了解孩子在网络上的动态,和孩子共同成长,否则,将很难和孩子找到共同话题,教育和引导将无从下手。”监护人需要及时提高自身网络素养,才能加强引导监督的能力。王红艳检察官告诉记者,2020年疫情期间,利用网络欺骗未成年人情感或金钱的情况有所增加,当孩子坐在电脑前时,父母很难有效判断孩子究竟是在上网课还是在聊天。此时需要监护人进一步关心未成年人的生活与心理状态。
当代未成年人自幼与网络共同成长,与成年人相比,他们具备深度使用网络工具的能力。他们能够轻易地将生活中的许多事件“平移”到网络空间。从积极的方面看,未成年人通过网络与同学分享学习心得,与朋友交流情感。但从消极的方面看,未成年人可能会将校园欺凌带到线上。利用社交软件进行校园欺凌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种“隔空欺凌”具备易流窜、难以监管的特点——成年人很难搞清楚,孩子们究竟建了多少个群,或是使用了多少种不同的社交软件来欺凌同一名同学。这种情况的出现会对被欺凌的未成年人心理造成不利影响。《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老师作为网络保护的重要责任人,应肩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责任。一旦出现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现象,应当及时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共同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网络保护”专章后,填补了现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的空白,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企业和政府的义务和责任。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需要多方参与,各司其职。王红艳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的形式积极督促相关的行政部门履行职责,在公益诉讼过程中积极思考如何实现有效的行政治理与行业自律。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从而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
要形成完善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除了基层检察机关的努力,也需要有力的顶层设计以及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的齐力合作。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其中,检察机关将成为司法保护的主导者,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